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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运清/刘莫鲜:都市农民的二次分化与社会分层研究  
  作者:周运清/刘莫鲜    发布时间:2007-05-06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  
   [摘要]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流速和流量的高速增长,城市中流动农民不仅规模越来越大,而且在城市产业分工体系的影响下已经出现了具有层级意义的二次分化。依据流动农民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笔者认为该群体已基本上分化为四大职业层: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雇工层和不正当职业者层。

  [关键词]都市农民/二次分化/社会资源/社会分层

  [作者简介]周运清,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430072

  刘莫鲜,武汉大学社会学系2000级硕士研究生430072

  本文中的“都市农民”是指那些目前已经脱离了农村和农业,在都市中工作和生活,具有农业户口的外来农村劳动力,也称城市流动农民。流入到都市中的农民,在现代产业分工体系的作用下,已经出现了二次分化。所谓二次分化,是指改革以后,在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分化为若干职业群体后,作为其中一个统一身份的流动农民内部的再分化,即形成若干类别群体或等级群体的过程(唐灿、冯小双,2000)。二次分化的结果是都市农民内部层级的出现,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独立于城市主体分层结构之外的流动农民内部的分层体系。都市农民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其占据的职业位置的双重差异是其产生二次分化的根源。社会资源包括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知识、劳动力和社会关系等要素,这些要素会以不同的社会活动方式形成财富,而人们拥有财富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群体或社会中的位置,从而形成不同的层级。都市是社会分工最复杂和繁多的社区,不同的社会资源要素的组合形成不同的分工,构成种种职业。都市农民由于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差异,以及这一差异导致的不同的职业流向,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内部差异性很大的异质性群体。“农民在分化为若干职业群体后,每个群体内部都可再分为若干个次级群体(李培林,1996)。”尽管一些学者曾对都市农民这一边缘群体的社会生活实践及其再分化现象作过一定研究,但基本上是以某个典型为例,从某一侧面进行研究的,如“‘河南村’流动农民的分化”(唐灿、冯小双,2000)等。目前学术界还很少有人从整体上对都市农民的社会分层进行系统研究,但社会各界又很需要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鉴于此,笔者在翻阅了大量与都市农民社会分层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对武汉市外来农村劳动力的二次分化现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证调查的基础上,认为都市农民经过二次分化后已基本上重组为以下四大职业层。

  一、业主层

  业主层由以私有生产资料为基本谋生手段的都市农民所构成,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主要在物质方面,包括生产资料、流通资金和流通商品等。其次,由于职业性质,业主层在都市中的社会关系也比较广,主要是互利性社会关系。业主层可视其掌握资产和雇工的多寡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拥有某种专门技艺或经营能力,有一定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少数雇工,自己经营,往往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可称为小业主,在业主层中占大多数。在整个都市的个体工商户中,这一群体也占据了半壁江山。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武汉市闻名全国的小商品市场—汉正街,具有农村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大约占56.7%,主要经营服装、鞋、五金等。在汉口许多大型的批发市场,如鼎力鞋市、大兴路鞋市、以及沿河大道的干鲜批发市场等,大约50%的经营户来自农村。闻名全国的京城“浙江村”,主要由浙江农村工商户大批拥入北京聚居而成,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1995年全年销售额为15亿,在当地有16个大型市场。“浙江村”影响力之大,以至于许多学者都曾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如王春光的《社会流动和社会重构—“京城”浙江村研究》、王汉生等人的《“浙江村”:中国农民进入城市的一种独特方式》等。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是繁荣都市经济、方便市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主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有8人以上的雇工,所支配的资产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上千万不等。他们总揽企业的全部权力,拥有对企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和企业内部的分配权。私营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方针政策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这一群体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极其敏感。私营企业主的产生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松动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城乡壁垒日趋减少,这一群体的数量会不断增加。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对1983和1987两个年度城镇私营企业主原来职业构成的调查表明,具有农村户口的私营企业主的比例已从1983年的零上升到1987年的7.4%。另据1993年全国首次私营企业调查表明,城镇私营企业主的原来职业构成中,进城农民为17.2%。尽管目前还没有收集到这方面的最新统计数据,但以上资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都市中具有农民身份的私营企业主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从总体上看,业主层主要分布在为城市服务的第三产业,从事餐饮业、商业、服务与娱乐业、修理业、废品回收业等,也有一小部分(主要是私营企业主)进入第二产业,办起了企业。这一层级在都市中形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京城“浙江村”和“河南村”两个典型例子就是最有力的证据。王汉生等指出,导致“浙江村”形成的流动人口核心是来自浙江农村地区的拥有资金、技术、产品市场信息和劳动力的经营者或经营型群体,而不是单纯的劳动力供给者。即从经济的角度看,“浙江村”是综合经济要素流动的结果,而不是单一的劳动力要素流动的结果(王汉生等,1997)。浙江农民进入城市的过程是不断寻找市场和开拓市场的过程,是带着综合性资源的经营者流动过程。“如果说以服装加工为主业的浙江人是农民流动中那部分拥有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综合资源的‘经营性进入者’的代表的话,那么河南人则可说是进城之初‘只拥有劳动力资源’的那部分流动农民的代表”(唐灿、冯小双,2000)。河南农民流向都市时,既无资金,又无技术,只拥有劳动力,刚开始都是从事一些苦、累、脏的边缘行业,如废品回收等,是一个同质性极强的群体。然而,在加入都市经济社会生活10多年后,其内部出现了明显的层级分化。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一批货场主,其拥有的收入、资本和生产资料都远远高于其他的一些群体,如捡拾者、沿街收购者等。并且,货场主的社会地位、价值取向等也明显区别于其他群体。也就是说,这些河南农民进京之初都是一穷二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才从中分化出来一小批业主。由此可见,“浙江村”和“河南村”所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产生业主的方式:本身带着综合性资源流向都市不断寻找和开拓市场的业主和在城市中“白手起家”,逐渐积累各种社会资源,实现职业层次提升的业主。

  二、个体劳动者层

  个体劳动者层是由完全依赖个人或家庭成员经营,经营收入归自己所得的那部分都市农民所构成。在这一层级中,部分人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个体劳动者层可视其有无个体营业证件和固定工作场所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一)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其成员在工商部门办了个体营业证件,有比较固定的经营场所,主要分布在都市中第三产业部门。其与业主层中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雇工,而后者有少量的雇工。据笔者调查表明,武汉市区各集贸市场中的经营者大部分都是从农村来的,有贩菜的、卖水果的、卖熟食品和糕点的等;汉口各社区居委会开设的便民服务店也多为一些农村外来人口承包经营,服务内容涉及干洗、衣服翻新和整烫、家电维修等,大大方便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个体劳动者由于资金有限,经营范围比较窄,经营规模也比较小,多属小本生意。

  (二)“散工”。所谓“散工”,是指外来人口中从事各种自由职业的人,他们既无个体营业证件,亦非各类企业中的合法雇佣者(周大鸣,1994)。散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或经营场所和时间.“他们从事的行当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付出体力劳动为主,类似于打短工的性质,雇主要求干什么就干什么,如搬运泥沙、砖瓦、挖土方等,在城市中修路、挖下水道、铺煤气管道时,包工头都临时雇佣这类人,可以说是劳动后备军。另一类是手工业劳动者,干的行业比较单一,如木工、泥瓦工、修鞋、修自行车、弹棉花等(周大鸣,1994)。”此外还有一类,即各种流动性商贩,包括走街串巷的菜贩子、捡破烂者、收旧者和沿街摆地摊者等(周大鸣老师曾把这一类群体也归为第二类的手工业劳动者,但笔者认为不妥,故单独归为一类)。“散工分布广,移动性较大,较难统计,但总数是不小的。”在武汉市区,尤其是在繁华的商业区、商业街、大小商场附近等,随处可见散工的影子。散工的收入和工作均不稳定,生活境况比较差。散工中,第一类一般按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收取类似于工资的劳务费,但由于其并不属于任何正式组织,故笔者把这部分人也归属于个体劳动者这一大群体中。后两类主要获得经营收入,而非劳务费。各种调查表明,散工的目的主要是挣钱,因为他们除了劳动力外,其他社会资源比较贫乏,只有从事没有成本或成本很小的经济活动。另外,有一部分散工抱负较大,不仅为了挣钱,更具有资本原始积累的色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较好的职业分工位置。如“河南村”中的货场主几乎都是从散工中分化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职业层次的提升。从总体情况上看,散工在都市社会中与其他群体(除乞丐和三陪外)相比,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都很低下,往往是城市管理部门在“严打”中首先被收容和遣返的对象。同时,由于这一群体游离任何正式组织外,也容易成为“乱收费”的对象。总之,散工的情况很复杂。广州中山大学人类学系的周大鸣曾对广州散工有过比较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如果读者对这一群体感兴趣,请参阅《广州“外来散工”的调查与分析》(社会学研究,1994.4)。

  三、雇工层

  雇工层是由农民工人所构成的一个职业层级。“农民工人”就是指身份上属于农民而职业上属于工人的那部分劳动者(刘应杰,1998),它是一个矛盾的混和概念,是身份与职业的双重体现:农民代表身份,工人代表职业。这一概念最鲜明地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工人同业主层和个体劳动者层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在都市中受雇于一定的企业组织,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后者则并不受雇于任何合法组织,主要获得经营收入。从社会资源的角度看,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农民工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依据劳动力的性质,这一群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一)“白领”工人。这一群体文化程度较高,一般都是初高中毕业,有的还自修拿了大专文凭。这一群体通过自己的刻苦钻研,掌握有专业技术或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主要在企业或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或技术工作。即这一群体主要靠出卖劳力劳动谋生,在职业分工位置上处于优势地位。近年来,由于外出的初高中毕业生增多,劳动力的文化层次有所提高,有些人在外当教师,在报社出版社当编辑,在印刷厂搞校对,还有人在大公司做秘书,操作电脑,职业层次提高,打工者中出现了“白领”工人和文化人(龚维斌,1998)。随着流向都市的外来人口素质的提高,这一群体的比例会不断上升。从总体情况上看,“白领”工人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方式与都市人不相上下,是农民工人中的佼佼者。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都市农民都很钦佩这一群体,认为他们是“文化人”,对农民大老粗的刻板印象形成了有力的冲击,长了广大都市农民的志气。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白领职员在都市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之高。

  (二)“蓝领”工人。这一群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一般都在初中或初中以下。“蓝领”工人由于没有专长或特殊技能,主要靠出卖体力劳动谋生,多在都市中从事脏、累、险的工作。人们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民工”其实就是指这一群体。一般来说,“民工”只是“农民工人”的简称,两者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应该同时包括“白领”和“蓝领”两个群体。但实际上,“民工”这一概念是一个很模糊的称谓,常常带有歧视和偏见的成分,在使用中,人们常犯两个错误:在概念上将其泛化,泛指所有进城误工经商的农民;但在行为上又将其“窄化”,指“民工”就是从农村出来从事脏、累、差的体力劳动,衣着破旧,形象上属于农民的那些人,因此,“民工”就成了一种职业种类和外观形象的评价。人们一般不会把“白领”和宾馆、饭店衣着整洁的服务小姐视为民工,而把建筑工人、烧锅炉的工人以及都市中的搬运工等外观形象与市民形成鲜明对照的才称之为民工。而且很容易把许多“散工”,如捡破烂的、修鞋的等具有传统农村人形象的那部分个体劳动者归属于民工。所以说,“农民工人”是一个研究概念,而“民工”只是一个日常的不确切的用法和称谓。农民工人,尤其是蓝领工人,在都市农民中的比例比较大。这一阶层的成员受雇的企业组织很广泛:既有都市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又有三资、私营和个体企业。其进入企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政府或企业有组织的进入,国有和集体多采用这种方式(周爽,1996);二是个人进入,三资、私营、个体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王汉生,1997)。此外,从农村流向都市的众多各种性质的建筑队,其成员完全是农民或主要是农民,因此,也成了容纳农民工人的主要职业场所之一。

  四、不正当职业者层

  不正当职业者层由乞丐和“三陪”小姐这两类群体所构成。尽管还未曾有学者把这两类群体划为都市农民中的一个层级,但笔者认为,这两类人在都市农民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影响有时也比较大(主要是三陪),因此,在这里也把其归属于都市农民中的一大层级。

  (一)乞丐群体。近代中国农村流民泛滥,由于通过正当途径谋生的机会太少,导致乞讨职业化,有些地方的乞丐文化曾一度盛行。源于这种历史遗风,今日都市农民中以乞为生的成员大有人在。“四出求乞的农民,本来不属于流民的范畴,但以行乞为职业,实为流民的一种职业流向(池子华,1994)。”对于今日都市中的乞丐,许多学者并不把其认为是一种职业,但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笔者姑且称之为一种不正当职业。在武汉市区中。随处可见乞丐的影子,特别是在繁华的商业区和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的地方,如商场附近、公交车站、以及人行天桥等。“乞丐大军是一个成员多样的群体,男女老幼,健壮残废皆有之(池子华,1994)。”根据行乞手段,武汉市街头的乞丐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挟技之丐。这类乞丐身怀技艺,他们一般在主干道上或唱曲,或舞蛇,或玩杂耍等,总之是卖艺行乞。在汉口江汉路步行街上,总有一对中年夫妻,男的弹琴,女的唱曲,围观者一般都会扔下从几毛钱到几块钱不等的“赏艺”费。(2).残疾之丐。身体残疾之人,如跛者、断腿者、驼背等行乞街头,博得行人怜悯与施舍。(3).行乞之丐。这类乞丐行走于市区内各热闹的场所,向路过的行人、商店等讨钱。(4).诡托之丐。这类乞丐或诡言与亲人走散,身无分文,沦落街头;或假称父母有病,自己无钱上学;或称自己外出投亲不遇,流落此地,以此骗取钱财。(5).强索之丐。乞钱不给,或口出脏话,或拦住不让走,多是一些商场附近和天桥上的儿童乞丐。此外,笔者曾在街上碰到一中年男子,怀抱一头大于身的残疾男婴,称无钱给孩子治病,向行人乞讨。其真相,笔者不可得知。总之,乞丐大军成分复杂,人数也不少,特别是儿童乞丐和一些健壮的青年乞丐的增多,不得不令人深思。

  (二)“三陪”小姐。“三陪”是民间社会对在娱乐服务业中向客人提供陪喝酒、唱歌、跳舞等服务的女性的不规范的称谓。在理论上,要给“三陪”小姐的职业和身份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比较困难。社会各界对于“三陪”是否能够作为一门合法职业还存在分歧,特别是自1998年海南省地税局和一些省的地税局相继开始对“三陪”小姐实行定税制后,对其合法与非法的争论呈白热化,直至目前仍未有定论。本文中,笔者从客观社会存在和个体谋生方式出发,把“三陪”归为不正当职业者。都市农民中有一部分女性,一方面由于自身外在形象尚佳,另一方面又由于身无一技之长,为了轻轻松松挣钱,加入了都市娱乐服务业的“三陪”大军中。据税务部门介绍,沈阳市从事娱乐服务业的临时服务员有10万人以上,其中60%以上为外地流动人员,80%以上为女性,主要从事陪吃、陪喝、陪跳及按摩、搓澡等工作,服务范围为全市近3000家高中档酒店,练歌房、娱乐城等。这一群体的平均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大大高于普通工薪阶层(杨启刚,1998)。由于“三陪”小姐中有一部分人进行卖淫活动,以及提供类似的色情服务,不仅理论上很难找到一个标准界定“三陪”小姐的清与浊,在日常生活中,三陪人员也受到社会的鄙视。笔者在对武汉市农村外来人口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认为“三陪”是一种下贱行为。一个擦鞋的师傅说,“我们擦鞋有什么不好的,总比那些‘三陪’光荣。”可见,三陪小姐地位之低。特别是那些农村女性,在回到家乡后总要受到村里人的白眼,遭人唾弃,为人所不齿。总之,“三陪”小姐是一个规模不小的群体,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群体,值得社会各界的注意和重视。

  综上所述,都市农民由于进城之初以及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实践中所拥有或所积聚的社会资源的不同,最终导致了这一群体在职业分工位置上的层级差异。都市农民内部的同质性在不断减少,层级之间的差异性在不断加强。每一层级在资本占有、经济收入、社会声望和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表现出各自的独特之处,并且有各自的利益和要求。都市农民的二次分化是现代产业体系分工的结果,这种分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社会对进城农民的接纳,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松动及城乡壁垒的逐渐破除。同时,这种分化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产物,是历史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尽管都市农民已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大群体,但由于城乡户籍身份制以及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和社会保障制的客观存在,都市农民的二次分化受到很大的制约。首先,就其性质而言,他们的分化还只是群体内部的分化,其内部产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并未改变其社会身份的同一性,跨越身份界限的流动仍有着强大的制度和社会心理阻力;其次,受政策影响,这一分化体系及独特结构具有不稳定性(唐灿、冯小双,2000)。目前,有几十个城市颁布了法规,对农民工实行用工制度性控制,规定了不准进入的就业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都市农民二次分化向广度和深度的发展;此外,每次“严打”时,各城市公安机关总要遣返一大批农民回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都市农民现有的分层体系。如果我国现有的城乡壁垒不能被完全破除,都市农民不能真正被城市体制正式接纳,各城市政府不为都市农民尽快、最终、有效地融入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体系尽职尽力,则都市农民很难真正纳入城市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过程中,进而阻滞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可见,都市农民目前的分层体系还只是暂时而非长久的,最终结果如何,还需视国家相关制度的变革动向而定。

  都市农民社会分层是我国农民城市化的重要表现。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种分层现象,能否切实满足各层级都市农民的利益和要求,能否实现城市居民和进城农民的双赢目标,不仅关系到广大都市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未来流向,更关系到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这一分层事实不能不值得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深思。

  参考文献:

  [1]池子华,1994,《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

  [2]周大鸣,1994,《广州“外来散工”的调查与分析》,《社会学研究》第4期。

  [3]李培林,1996,《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第4期。

  [4]王汉生等,1997,《“浙江村”:中国农民进入城市的一种独特方式》,《社会学研究》第1期。

  [5]刘应杰,1998,《中国二元社会结构:城市与乡村的交叉视野》,《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

  [6]龚维斌,1998,《劳动力外出就业与农村社会变迁》,文物出版社。

  [7]杨启刚,1998,《“三陪女”纳税,众说纷纭》,《社会》第11期。

  [8]唐灿、冯小双,2000,《“河南村”流动农民的分化》,《社会学研究》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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