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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鑫:社区文化建设与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发展空间 : 中国城市社区发展主体及社区组织模式选择  
  作者:罗鑫    发布时间:2007-03-25   信息来源:复旦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社区发展与社区组织工作都是社会工作的重要议题,而社区发展主体和社区组织模式则是这两项工作的关键。中国城市当前社区发展主体正从政府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如何因地制宜地确定社区发展主体与社区组织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本文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自治程度作为变量,构架了中国城市社区组织模型,并对中国城市社区发展主体及社区组织模式选择提出了建议。

中国城市社区发展主体及社区组织模式选择

社区发展概念
社区发展(community development)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F•法林顿在《社区发展:将小城镇建成更加适宜生活和经营的地方》中提出。其后,J•斯坦纳的《美国社区工作》以及桑德森与波尔斯合著的《农村社区组织》,从不同角度对社区发展的基本方法和理论进行了论述(陈涛,1997;轩明飞,2002)。社会工作界对社区发展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看法,美国社会学家T•Sanders在《社区论》中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比较重要的社区发展概念主要有“过程说”、“方法说”、“方案说”和“运动说”四种(文军,1998;轩明飞,2002;夏学銮,2001)。
总体上看,社区发展是由政府、社会及社区成员等多层次主体推动,改善社区经济、社会、文化状况的过程,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社区的发育程度,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近年来,在中国许多城市中开展的社区建设,实际上也是对世界范围内社区发展运动的一种响应(李晓凤,2002)。
当前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主体
社区发展的主体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发起、参与或维持社区发展进程的组织和个人。社区发展的主体是社区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原因,目前在中国城市中,推动社区发展的主体正由单一政府主导向多元并举方向发展,从宏观到微观层次,主要包括四类:政府、居委会、物业公司和社区成员。
政府:规划者
政府作为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主导,在很长历史时期内是唯一的社区发展主体,这是由中国社会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政府”的社会体制决定的(杨珍,2002)。然而,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规划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居委会:协调者
居委会曾经长期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内执行管理任务,在计划时期,居委会一直是政府在基层的延伸,其工作完全依附于政府工作(徐珂,1998)。随着中国政府“放权式”体制改革的展开和基层民主选举的推行,居委会正向自治方向过渡,目前它在实质上还是一个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组织,这种“官民二重性”成为中国城市社区发展主体的重要特征,在目前城市社区发展中,居委会基本上作为政府与社区成员之间的协调者出现。
物业公司:运作者
物业公司介入社区发展是市场化推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城市中的许多物业公司都是由计划时期行政式的房管机构转型而来,它们经历了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上海新黄浦有限公司,2001)。现在,中国大城市的物业公司基本上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更多新兴的,以市场获利为主要诉求的物业公司也开始出现。物业公司代表的是一种市场力量对城市社区发展的介入,如果将社区发展过程看作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那么,物业公司扮演的是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运作者角色。
社区成员:参与者
社区成员既包括居住在社区内的居民,也包括在社区内运营和驻留的企事业单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城市中新兴的业主委员会,这种由社区成员自发联合组成的组织,在许多城市的社区发展中起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在计划时期,城市居民处于福利分配住房的体制之中,社区发展多附属于政府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因此,当时城市社区居民并不是社区发展的主体。随着城市福利分房制度以及相应政策的变迁,大部分社区成员通过购买房产进入社区,逐步建立起与社区发展的利益互动关系,社区成员也逐渐成为推动社区发展的自觉行动者,甚至在某些地方自觉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到社区发展之中,当然,这种自觉仅在中国少数城市成长为足以推动社区发展的力量。截至1998年底,上海的业主委员会只有2000家,而北京只有120家。与网络密布的居委会和蓬勃发展的物业公司相比,业主委员会的发展显得较为缓慢(于显洋、王红英,2000)。归根结底,社区全体成员是社区发展的直接获益者,他们作为社区发展的参与者,将逐步确立其主体地位。
中国城市社区组织模式选择
社区组织工作的模式和模型
社区组织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之一,在20世纪20年代初步形成,到60年代确立了工作方法,为社会工作界所承认(轩明飞,2002)。社区组织工作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建立社区组织模型,确认社区发展主体,构成符合本社区特色的社区组织模式,推进社区发展的全过程。可以说,社区组织工作是社区发展工作最主要的原则和手段。
社区组织模式的选择必须与社区发展主体的确认相互协调,否则将对社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需要建立适合社区特点的社区组织模型。当前,构成中国城市社区组织模型的变量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自治程度两类(张立荣、李莉,2001)。这两类变量在具体测量时还可以细分为许多指标,以指导社区组织模式的选择。
中国城市社区组织模型
中国城市社区组织模型由两类变量组成,其四个象限分别为四种理想类型(见图1),这四种理想类型又可代表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的四种模式。
在经济水平较低,社区自治水平也不高的中国城市社区中,社区组织工作较依赖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形成依赖型的社区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城市中典型的社区组织模式,在当前中国的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中仍在沿用。市场型社区组织模式在经济发达但社区自治程度低的城市社区中很常见,也是目前在中国城市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模式,其特征是社区内社团组织的自治性较弱,许多社区服务项目由营利组织依照市场原则提供。自治型的社区组织模式的代表是“沈阳模式”,并在全国许多经济水平不高,但社区自治基础较好的城市推行(胡宗山,2001)。协调型社区组织模式则是指,在经济水平和社区自治程度都较高的城市社区,结合各种社区组织模式的优点,使社区发展可以协调推进。这种类型在中国大陆城市社区中还较少见,仅在上海和北京的个别社区中存在(胡宗山,2001)。
社区组织模式与社区发展主体的关系
社区组织模式与社区发展主体有对应关系。一般来说,内生的社区发展主体与社区组织模式会自发地相互适应。然而,影响城市社区发展的进程还有许多外部因素,使社区组织模式和社区发展主体都有一定的选择性,这就要求在选择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社区组织模式及社区发展主体。
因此,根据前文对中国社区组织模式的划分,社区发展主体也应有相应调整(见表1)。在依赖型的社区组织模式中,须更多地以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为主体推进社区发展工作,因为在这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其它组织无力主导社区发展。与市场型模式相适应的,是以物业公司为社区发展的主体,此时,由于社区自治力量较弱,政府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自治型模式一般伴随着较强的社区自治组织,在中国城市中,一般由改制后的居委会为主体,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等新兴自治组织(胡宗山,2001)。协调型模式则是将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结合成为社区发展的联合主体,使各方意见都有表达的渠道,并根据不同特点承担相应工作,将规划、协调、运作及参与等各种行动整合起来。

参考文献
于显洋、王红英(2000)。《“业主委员会”引发的社会学思考》。《中国民政》,第10期,13页。
上海新黄浦有限公司(2001)。《探索房管所转制及物业公司民营化改制的新思路》。《中国房地产》,第6期,27页。
文军(1998)。《社区发展:一个概念的社会学考察》。《云梦学刊》,第3期,17-18页。
李晓凤(2002)。《“社区建设”概念下的社区工作理论与实践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第11期,163页。
任宗哲(2002)。《社区发展与建设主体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128页。
吴铎(1997)。《论社区建设主体——上海市浦东新区社区发展报告》。《社会学研究》,第5期,8页。
陈涛(1997)。《社区发展:历史、理论和模式》。《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第7卷,第1期,18页。
张立荣、李莉(2001)。《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模式分析与改革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期,14页。
轩明飞(2002)。《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对社会学概念关系的界定与阐述》。《科技与经济》,第4期,27页。
夏学銮(2001)。《社区发展的理念探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50页。
杨珍(2002)。《城市社区建设与政府行为》。《行政论坛》,第1期,71页。
胡宗山(2001)。《全国社区建设模式评析》。《中国民政》,第6期,21页。
徐珂(1998)。《居委会能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吗?》。《社会》,第10期,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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