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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象 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  
  作者:冯象    发布时间:2008-09-07   信息来源:学术中国  
 

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

文革落幕,法学重生,不知不觉已逾而立。三十年于人生、于学术积累与变革,不算短了。今天我们来回顾和展望,我首先想到两点常见的误会,可以敲敲,做个引子。第一,是说法学是经世致用的,法学院应当偏重职业技能训练。因此就拿实务部门的一些指标来衡量,结果如何可想而知;课本上的概念定义学理分析,也仿佛仅仅是纸上谈兵、教条主义了。其实职业技能,例如博大精深的关系学,哪里是纸上谈得清楚的?所以叫作实践理性,要人去实践中摸索、掌握。再如律师接案子办案子的手段、法官背对背调解纠纷的分寸,只能让学生跟着实习,见识见识,谁会课堂传授?

  第二,也是出于经世致用的迷思,好些人把法学看作替政府出主意、给立法者当幕僚之类的光荣业绩。但是,学问与官僚政治最好隔开一段距离。政治是摆弄人、与人斗的智慧,有人生来就会,不用学。还有的像拿破仑,雄才大略,一尊尊大炮做他立法的资本,《民法典》服从的硬道理。法学一旦经世致用,就跟法律这件政治的晚礼服闹混淆了----闹得神州大地法学院星罗棋布,硕博人口世界第一,作弊抄袭家常便饭,法治话语充斥媒体,终于成全新法治的一翼。这倒提醒了我们,若想总结三十年法学的得失教训,看清前进方向,不妨从新法治的基本策略入手,细加考察;或可推动中国法学反思并抵制受法律保护的学术/教育腐败,摆脱羁绊,重新出发。

  下面我就抛砖引玉,分三题谈谈想法。

  一、王元化先生的思考

  王元化先生晚年,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曾与林毓生教授讨论,引一句诗概括:世界不再令人着迷,指的是文明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并为之感到深深的忧虑和悲观文明大约是委婉的讲法,实指现代资本主义。自从资本主义建成消费社会,它所固有的种种病症,如物欲横流、极端个人中心、好莱坞式的愚昧和低级趣味,就开始加速向全球输出。冷战一停,更是变本加厉。西方哲人多有阐述,并成为西马与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人文社科各个领域的一大话题。因此就理论而言,似乎纯是西学上的问题。但是,王先生的出发点不同。他关注的,不是将那文明的百态或变态以中国为例,再添一段注释,而是异化背后的现实,转型中国同那文明接轨的困境:曲曲折折,好不容易一只脚踏进文明的边陲,却立即受到它许多伤害,究竟出路何在?

  王先生的忧思,大概从九十年代中就开始了。九六年汪丁丁先生离开港大,在《读书》杂志著文,分析当时香港大学教育的殖民地心态和商业价值取向,如何阻碍了学术进步。文章真知灼见,王先生读了,却想到更大一个问题。他担心,就其负面部分而论,香港教育的今天恐怕将会成为中国教育的明天”(王元化,页281)。不幸言中了。十多年来,中国的大学教育香港化”“产业化不算,还陷入了香港早已铲除的大面积腐败,开足了历史倒车。王先生还想到年青的深圳大学。深大号称按照香港模式建立,一切以实用为先,故不设历史系,因为历史专业对深圳毫无用处。王先生引龚自珍语,叹道,灭人之国去人之史。如果自己先把自己的历史去掉了,那才是可怕的事”(同上)。可知他的理论探索,绝非钻象牙塔的兴趣,而是针对时弊而起的。

  去人之史,在今日中国,实际是文明得以输入、建设而异化的一项先决条件。因为那建设/异化不是凭空发生的,它需要友善的投资环境,包括逐步开放的市场和各样优惠特权,以及与之匹配的立法。除了进口一个叫人羡慕攀比即摹仿复制的对象(“文明”),它还营造了一个剥离出历史,只存在于意识形态的虚构的主体,即法律程序意义上的公民,又名理性人,来遮蔽社会生活中分属不同阶级的一个个的人。而我们知道,以程序正义掩饰腐败、消弭抗争,用私有产权的回溯实施改写历史,不是别的,正是新法治的基本策略(详见拙著《政法笔记》)

  所以,王先生晚年对文明异化的反思,跟八十年代知识界关于人性异化或人道主义的讨论,方向正好相反。他抛弃了后者天真的自信与乐观情绪,把改革的成败、几代人的强国梦,放在了产权复辟于文明边陲的历史大视野中,从而间接触及了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所未能解决的核心问题。而反抗去人之史,归根结蒂,乃是反抗对那核心问题的遮掩、改写和遗忘。又因为这反抗在现时必然是弱势的、孤独的甚而充满了绝望,王先生的深深的忧虑和悲观,在文化意义上,便接近了鲁迅先生的精神,尽管他对五四先驱的思想片面性是持批评态度的。

  二、新法治话语的寄生

  法制改革最初的动力,来自对十年浩劫纲纪废弛的反拨,故谓拨乱反正。具体做法,是粗线条原则性的立法,重建司法机关,恢复律师制度和政法院系。在话语层面,则以人治象征必须根除的极左路线,代之以一种灵活的工具主义法治。为夺取政治正确的高地,这新法治的学理化的第一步,便是小心翼翼地重新解释马列经典中的片言只语。通过一系列微言大义的论战,从区分人治/法治、争辩国家法的阶级性/社会性,直至权利本位替换义务本位写进教科书,公民成为法定人格、私有产权和缔约自由的主体,渐渐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才失去了实质意义,蜕变作形式平等的程序正义。同时,随着《民法通则》(1986)颁布实施,开始大量输入(即复活)解放前旧法治的术语和法条解释技术,形成了中国法学与法律教育的法条主义主流。

  新法治之强调权利法定、私有产权和程序正义,好处是明显的。它可以帮助压抑或消解政治意识,放逐道德理想,从而模糊关于改革的方向与步骤的争议,绕开官方理论一时不便触碰的难题。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说的便是这一件为产权复辟护航的历史任务。这忙于护航的新体制,虽然在学理上划归了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普通法),其政法架构和实际操作却完全是中国特色人治传统的。只是在立法技术、表层分类和一般法律术语上借鉴了外国:起初是苏联、德、日,现在是美、英。

  学理同架构、操作脱节,意味着新法治只能侧重于立法、法条诠释与宣传教育,即建构意识形态,而非解决具体问题。本本上写着的那些个公民权利、诉讼程序、举证规则,也就往往难以落实,取代不了人治时代遗留的做法,更不消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几乎每一场改革措施的出台,试点铺开,乃至大案要案严打”“双规,都不属新法治管辖。立法,只是事后追加的一个正当化程序,普法宣传的频道节目。追加既是惯例,摸着石头过河打政策擦边球,就绝无违法违宪之虞。

  在此意义上,新法治可说是现行政法体制内的一种寄生性话语;是专门用于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掩饰社会矛盾、输入文明的精巧设计。表面看来,中国教育的香港化”----其实远甚于香港的功利主义,却没有其教职员廉洁敬业的道德自律----是转型社会的局部病症:某些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改革家经验不足,未能预见或制止产业化的危害,等等。故而只消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即可踏上正轨,直奔世界一流。但问题远非那么简单。教育,尤其大学教育,是精英话语和人才规训的主要阵地。这阵地若要由新法治来占领,就必须重构意识形态,排挤不同价值。因此去人之史的第一步,便是将受教育者改造成公民,给他灌输个人中心、权利至上、贪图享乐、锱铢必较的资本理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必须屏蔽政治意识、贬低道德立场、取消学术与职业的伦理标准。其结果,便是今日大学腐败丛生,半是商场半是官场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

  我说寄生,是借用卡夫卡关于依地语的一个比喻。

  依地语也叫意第绪语,是从前东欧犹太人的社区日常语言,犹太民间文学和大众戏剧的载体。它其实是德语的一门方言,中世纪犹太人的发明;他们往中古高地德语掺进希伯来词汇和表达法,用希伯来字母书写,犹太拉比称之为德国话”(loshen Ashkenaz)。在卡夫卡时代,布拉格的中产阶级犹太人爱说德语,看不起依地语。卡夫卡讽刺道:依地语最让中产阶级厌恶了,因为它没有语法、野蛮;竟然寄生于一位高尚的宿主即德语,靠着偷盗、征用、移入[希伯来]语汇而存活,以至不破坏宿主的语法,就无法译成德语。而要真正懂得依地语,却只能靠犹太人寄居他乡的感觉与心灵(德勒兹/迦塔利,页56以下)

  新法治在政法体制中的运作存活,很像是依地语的寄生。它通过输入文明的术语口号,如物权、名誉权、知识产权,还有法治、人权、宪政,让宿主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逐步接纳普世价值,产生一种混合话语,以应付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局势。而且,同依地语一样,这寄生话语每一次译成宿主话语,宣传实施,都免不了破坏后者的语法规则。但新法治既是文明的输入与寄生,它同宿主话语所依托的价值理想就随时可能发生冲突。故而政法体制的有效运作,须取决于两者维持动态的平衡。若以法国社会语言学家高拔尔(Henri Gobard)的功能分类理论观之,就是各守各的领地:宿主话语负责维持官僚体系运转、招商引资、处理纠纷等具体问题,领地极广,称为媒介型”(vehiculaire)语言,即全社会通行的官话。寄生其中的新法治话语,则是统编教材和主流媒体的宠儿,主要用来掩饰社会矛盾,安抚居住在大中城市的白领人口,传播他们的信念趣味,描绘他们的利益立场,称为所指对象型”(referentiaire)或专事意识形态生产的话语(同上,页51)

  明白了这一层关系,一些困扰法学和法律教育的老大难问题,就不难揭露病根了。比如为什么主流法学几乎是清一色的教科书编写法,面目雷同,概论加法条诠释和比较,基本不发掘回应学术问题。再如博导教授抄袭论文,单位极少惩处;歪风猖獗之下,只能由受害人出面,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将后者的腐败行为(即对学术共同体与公共利益的侵犯)变成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著作权名誉权官司:不仅让大学和主事者脱卸责任,还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这些灾害,原因很多,归咎于行政部门养鸡场式的管理,也没错。但如果从所指对象型话语生产的角度考察,则以编写教科书充当学术、鼓励抄袭、容忍腐败、回避问题,诸如此类,实为灌输与巩固新法治意识形态的成功策略,现阶段产权复辟输入普世价值的不二法门。

  这意味着什么呢?我想可以作这么几点观察。

  首先,因为新法治的寄生仰赖普世价值的宣传,而非具体问题的解决,为了遮掩这一窘境,它只有不断把具体问题转化为意识形态说教,才能保持并扩张自己的领地。所以,主流法学作为新法治的话语产物,就特别强调言说者的意识形态立场,而不愿关心事实的真相和细节;其法条主义论述便有很强的教义倾向”(苏力,页125),总是把问题说成是立法的不足或体制的滞后,却懒得下功夫调查研究。

  其次,这教义与实践的分裂,又不免削弱了普世价值的感召力和工具价值。而且随着腐败愈演愈烈(学术与教育领域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