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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杭生:让社会弱势群体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社会学视角看武汉市和谐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  
  作者:郑杭生    发布时间:2007-06-12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05年第11期,收入作者最新文集——当代中国社会学家文库郑杭生卷——《简缩代价与增促进步:社会学及其深层理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一书。

推进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切入点,是让社会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措施。武汉市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有很多鲜活的东西,探索出具有武汉自身特色的和谐社区建设模式。

     一、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的成果,为正确处理三种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的基本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和落实处。整个社会由政府组织、盈利的经济组织和非盈利的社会组织三大部门组成。整个和谐社会,要由这三大部门每一部门的和谐以及这三大部门之间的和谐来实现。总的来说,社区属于第三部门。从发展趋势看,和谐社区可以减轻政府的管理成本,并在政府政策和市场都失灵的地方,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所以,构建和谐社会,从建设和谐社区切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构建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很多关系。就现实的不协调因素看,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这样三个关系:强弱关系、官民关系和利益关系。强弱关系,就是社会强势群体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理论与实际的矛盾就是:从理论上说,社会变革的代价应由全社会分担,但是实际上绝大部分却由弱势群体承担或主要承担;社会进步的成果应由全社会共享,但是实际上由强势群体享受或首先享受。这是不符合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的。官民关系,就是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更具体地说是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一般来说,官民关系中,官处在强势地位,民处于弱势地位。现在有些地方,官民关系、干群关系非常紧张,常常因为一件小事而引发大的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利益关系,即随着我国社会快速转型,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一致与摩擦、相同和相异,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强弱关系、官民关系,归根到底也是利益关系。如果强势群体凭借自己的优势,得利越来越多,而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证,所得越来越少,造成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府不是保护老百姓的正当权益,而是与民争利,那么社会不可能是稳定的,更谈不上和谐。在这样的情况下,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不能不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无疑,在处理这三种关系时,政府负有主要责任。

     武汉市通过实施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为正确处理三种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的基本关系进行了实践探索,即让所有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群众,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就强弱关系来说,武汉市把弱势群体问题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883行动计划”的出台,可以说是直接与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关,该计划实施的初衷就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社会和谐发展要兼顾公平效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最重要的职能是要把握发展中的公平问题。每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出台,都要广泛征求全体市民的意见,都要充分考虑全体市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

     武汉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决定从市民意见最集中的社区问题着手,让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老百姓切实感受到自己身边的变化。“883行动计划”提出“四到社区”。其中的“首到”,即就业和社会保障到社区,就是一种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通过在中心城区的社区服务站增加社会保障工作内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清楚的就业台账,以各种渠道介绍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和低保戶就业。就官民关系来说,武汉市提出“创新、亲民、务实”的政府工作理念,无论是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社会服务“四到社区”,无论是让“盆景”变成“花园”的从个别典型推广到全体一般,无论是“经济发展要‘普惠’到所有群众”的贯彻,都反映出政府行动中的这种亲民务实之风。老百姓亲身感受到周围对自己有利的变化,就更加支持政府,这样官民之间就产生了良性互动。就利益关系来说,武汉市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平均每年投入3亿元资金的力度加强社区软硬件建设。社区的泥巴路、破损路得到了改造和整修,排水管网得到了改造,路灯得到了安装,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百姓的切身利益实现了,全市居民的笑容开启了。

     这些复杂的关系说明,现在的“和谐社会”、“和谐社区”概念有其特定的时代含义,它已不同于传统社会中那种原生性、自发性的和谐秩序。对已经进入高风险社会的转型中的中国现代社会来说,和谐社会是在处理种种现代化过程中突显的众多不和谐因素中达到的,其意涵远远超越了传统的范域。“和谐社会”、“和谐社区”概念的特定时代含义提醒我们:第一,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是在社会快速转型中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注意到这种阶段性和特点,不能脱离中国社会这些最大的实际。第二,中国是如此之大,各地区、各省发展水平相差甚大,不平衡很明显,在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时,必须从自己的初始水平和实际情况出发。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快速转型中建设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难中之难是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弱者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第四,某个阶段建成了和谐社会只有相对的意义,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是一个需要不断建设的动态过程,建设过程一旦停止,相对建成的和谐社会又会走向不和谐。

     二、武汉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的成果,为有效贯彻三个有重大意义的深层理念,给出了实际的示范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区,离不开以人为本、双赢互利、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这三个根本理念的支撑。真正在行动中贯彻落实这些深层理念并不是很容易的。

     首先,和谐社会一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社区一定是以人为本的社区。问题在于,抽象地说以人为本,谁都可以接受,但有一个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若以穷人和弱势群体为本,就意味着要解决很多麻烦、棘手的事情。很多事实表明,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同时,我们应该吸取国际上社区建设布局的经验教训,切实避免那种美国式、印度式贫富界限分明的城市社区分布模式,形成强势群体社区和弱势群体社区尖锐对比。武汉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不仅把“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作为自己的第一条基本原则,提出“把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服务群众,造福居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服务于民,直接惠及于民”,而且在行动中把弱势群体共享发展成果的问题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抓住了当前贯彻以人为本的重点。武汉社区建设实践中,把老城区型的社区作为社区建设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公布达标标准,从社区组织建设、社区自治功能、社区管理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社区环境、社保就业、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文体活动、文明建设等十个方面进行规范,这样就避免造成社区之间发展差距过大。

     其次,和谐社会,也可以通俗地说,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具体说来,就是使构成社会的各方、参与社会发展的各方,特别是强弱各方,能够双贏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的利益来使另一方获利。双贏互利,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旨,同样也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是一个很好的双赢互利的行动计划,通过四到社区、普惠政策、亲民行动、有情操作,我们看到强弱双赢、官民双贏,利益关系得到较好地协调,增进了武汉市的和谐度。

     第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减缩发展代价的社会。社会快速转型期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生、社会进步和发展代价共存。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方面,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化,另一方面,又引发了、出现了大量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并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了人与城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融洽了干群关系,使社区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武汉市真情面对、切实解决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和问题,如政府开辟社区弱势群体纳凉点、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为高龄空巢老人购买养老护理服务等举措,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了照顾,种种事例令人感动。

     武汉市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的实施,使武汉市的整体面貌有了很大改变,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城市居民更加热爱自己的城市。武汉市以实际行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双赢互利的理念,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理念,他们的示范效应和影响将是深远的。

     三、武汉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的成果,为落实新型社会治理和善治的模式,做出了实在的探索

     任何和谐社会都不可能自动到来,它凭借的只能是对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不断尝试和努力。而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治理一个社会,同样是对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所作出的最佳尝试性选择。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我国现阶段的治理模式,也是现阶段社会建设的具体目标。与统治相比,治理的主体不完全是公共权力部门,其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是多元的、上下互动的,并以信任为基础,遵循主体间协商与同意的规则与程序。治理较统治更适合于复杂性、多样性与动态性的快速转型期社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善治被视作治理的理想状态,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理念。这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必然逻辑,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

      武汉市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还社会职能于社区,对扩大基层民主、探索社区自治管理新路子做了种种试验。如建立了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并进行了社区居委会直选试点;如实行社会公示、听证等制度,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如以整治油烟污染为突破口,开展社区居民民主管理社区事务的实践;特别是建立政府部门承诺公示制,组织开展“民评官、下评上”活动,强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这样形成了“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政府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把自己从那些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从政府大包大揽走向社会的自我调节,另一方面社区自治创新了社区管理体制,居民真正成了社区事务的决策者、参与者、评判者和受益者,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减小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武汉和谐社区建设的成果是多方面的,而且现在还在发展、还在推进,如从城市推向农村,这可能是突破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一条有效途径。同时,和谐社区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水平高的还要提高,水平中等的还要提升,水平差的更要努力。特别是社区的自治性还是非常初步的,政府所能公平公正地提供的公共产品还有限。现在中国社区到底是自治组织还是加强社会控制的手段,实际上是有争论的。我们期待,武汉不断探索深化和谐社区建设,对这个问题也能作出有启示的回答。

 
  责任编辑:dew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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