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中:“社区”概念与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
社区是社会学家使用最多的词,同时,也是概念上最复杂、歧义最多的词之一,这可以从该概念的产生与发展看出来。学者们普遍承认,社区这个概念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著作,他因此而被誉为社区理论的创建者。1887年,他出版了社会学名著G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此书被译成英文时,成为Community and Society,中文将其译为“社区与社会”。费孝通先生在谈到“社区”这个术语的翻译时指出:社会是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社区都是一个社会,而社会却不是社区,“这个词实际是指在一个地方共同生活的人,……是指一群聚集在一个地方分工合作的人,它是具体的,这群人之间的关系,即人际关系,构成社会。” 滕尼斯使用的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这两个概念,通常也被中文译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他强调的是这两种理想类型的对立。礼俗社会的特征是“亲密无间的、与世隔绝的、排外的共同生活”,其成员由共同的价值观和传统维系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善恶观念、有共同的朋友和敌人,在他们中间存在着“我们”或“我们的”意识。而法理社会的特征是更多的理智与工于心计,人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私利,契约和个人主义至上。 但是,当用Community来表示“礼俗社会”这个概念时,特别是对Community进行实证的社会学研究后,就出现了混乱与麻烦。一方面,在英文中。Community的语义很复杂,包括社会学、经济史、社会史甚至政治学的各种用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在社会学研究的操作上,这个概念很难把握,因而出现了无数个关于社区的定义,而每个定义都是研究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不同的解说。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希勒里收集了有关社区的94个定义而做出结论:“除了人包含于社区这一概念内之外,有关社区的性质,没有完全相同的解释”。为此他进行了归纳分类,通过统计分析,他认为大多数社会学家同意社区应当包括社会互动、地理区域、共同关系这三个特征。 1968年出版的《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3卷在谈到社区时,社会学家伯纳德和桑德斯将社区的定义概括为三种:(1)社区是居住于特定地区范围内的人口;(2)社区是以地域为界并具有整合功能的社区系统;(3)社区是具有地方性的自治自决的行动单位。 1974年出版的《社会学百科全书》认为,社区一词在社会学上的主要用法是指空间或地域的社会组织,其次是指心理凝聚力或共同情感下结合于此组织中者。1979年出版的《新社会学辞典》指出,“社区”一词是指称人们的集体,这些人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基本上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的、情感的、自治的社会单位,城市、城镇、乡村或教区就是例子。这里包括地理区域、互动关系和共同情感三个特征,或地域性社会组织和共同情感两个特征。 但是,即使承认上述定义,在以下三个方面仍有必要加以明确。 第一,作为地域性社会组织类型的社区与作为社会关系或情感类型的社区之间经常出现混淆,一些人强调前者,而另一些人强调后者。作为前者,社区主要是指共同拥有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的群体,如邻里、城市、村庄等;一些社会学者如帕克、霍利认为,社区最重要的特征是共同的地域,虽然他们也承认共同 联系,但是认为这些联系本身不足以构成社区。 作为后者,社区主要指具有共同特质、归属感,并且维持着形成社会实体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互动的群体,如种族、宗教团体等;强调后者观点的人否定地缘性的意义,他们更强调共同联系。共同联系、归属感来自于对共同历史的信念或共同命运、共同价值观、利益、亲属关系等,这些特征都不以一起生活为前提,其成员在地理上是分散的。虽然,持后者观点的人要比持前者观点的人遭到更多的批评,但是近些年来,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一些社区居民生活带来的变化,却有力地支持了后者的观点。“社区解放论”的创建人费舍尔强调指出,廉价而高效率的通讯与交通,使得居住在不同地域的人,可以维持初级纽带关系,从而比较接近滕尼斯所指出的那种“礼俗社会”或“社区的理想状态”。例如,最近因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而产生的“网络社区”概念,就是指那些通过“互联网络”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初级纽带关系的群体,他们没有共同的地域,但却有共同的参与行为、认同感和归属感。这一现象及其发展正成为目前国外社区研究的热点。 第二,作为社会组织的社区与正式社会组织不应混淆,一些社会学家于六、七十年代撰文做出区分:正式社会组织以专门的、明确的目标为导向,其成员在实现其目标的活动中,都是以专门角色的承担者而建立相互关系,如公司、学校、教会、军队、职业协会等都是正式组织。社区是以泛化的、扩散的目标为首要导向,其成员的关系要松散得多,包括成员之间更多的生活层面,如家庭、种族群体、邻里等都是社区组织。不过,这两者之中都可以包括一些性质对立的亚组织,如工厂中存在工人的非正式的朋友群体,社区邻里中也存在志愿者协会这类正式组织等。 第三,确定社区的范围或规模也是争论的热点之一,与正式组织相比,缺乏清楚的范围是社区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但是,在以地缘性为基础的社区中,如没有范围的界限,那么社区的概念可以扩展到整个国家和整个世界(事实上也确实有人将世界看成一个社区),霍利坚持把社区的规模限制在居民对本区域的日常生活有一种大致了解的范围内,人们对自己的社区十分熟悉,耳闻目睹那些不会引起其他地方的人注意、关心的日常琐事。这样,就将全球、国家和巨型城市排除在外。 但是,另一方面,社区的最小范围有没有呢?比如一个家庭是不是一个社区。一些社会学家提出可根据以下两方面来把握:(1)社区必须发挥一些基本功能,包括提供基本经济需要、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参与和相互支持的功能。(2)社区是社会的缩影,与其他群体不同,它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包括如政府、经济、教育、宗教、家庭等子系统。所以,社区必须具有一定规模。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社区概念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共同性,主要指共同利益、共同文化、共同意识或价值观等;(2)非正式组织性;(3)社区内居民相互之间互动较多,对社区内的日常生活比较熟悉;(4)具有一些基本社会功能和一定规模;(5)地域性在多数情况下还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但可以确信,非地域性将会越来越重要;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社区将包括地域性社区和非地域性社区两种类型。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如前所述,社区这个概念在社会学史上一直存在争论,在现在和将来也仍将存在争论。目前,一些社会学家强调地域性社会组织类型的社区,与强调作为社会关系或情感类型的社区的社会学家展开了争论。前者认为,社区这个概念同时负载着两个不大相干的社会事实,一是它界定着一定的地域规模和范围(也包括“网络社区”这类空间的规模和范围),一是它象征着“礼俗社会”的意义。他们主张,界定着一定地域规模和范围的社区应当被“地域性”或“地方性”的概念来取代,象征“礼俗社会”意义的社区应当被“城市生活方式”这个概念来取代。 根据以上对社区概念的讨论,我们在确定或划分社区时,就应当主要考虑两个或三个因素,即一定的地域或规模、有利于人际交往以及共同情感,其中前两个因素更为重要。如果按照这样考虑,我认为,中国城市社区的划分应当: 1、社区的范围或规模不做硬性的统一规定,例如某些城市提出的“1000户规模”,或者以1万或2万人口来划分,而是主要考虑有利于居民的相互交往和共同关系的形成,规模上可大可小。但是,由于要考虑有利于居民相互交往和共同关系的形成,规模不可过大。因为,虽然一些城市社会学家力主“社区”不是一个场所,而是一系列的社会联系,是一种不能与邻里关系相混淆的超空间的社会现象。但是,居住地域在个人社会关系的分布上仍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花费更多时间与居住邻近的人进行交往的那些人来说,邻里关系仍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根据城市社会学的有关研究,社区的规模越小,居民对社区认同的程度越高。美国社会学家S.格林鲍姆1985年对美国堪萨斯城的研究表明:居民知道距自己150英尺内的61%的住户,而当距离在150-300英尺时,则只知道20%的住户,如果距离更远时,知道的更少。这一研究说明,在居住与认识交往上存在着一条“距离衰减”的规律。日本社区的规模和社会组织的建设也遵照有利于社会交往的原则。最基层的叮内会平均拥有的人口与户数分别为414个、136户。 2、社区应当是多层次的,而不是单一的层次。之所以目前不少人在社区划分上争论不休,争论是放在街道,或是居委会,或者是在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将社区仅仅看成一个层次,而这唯一的一个层次放在何处,颇费脑筋。实际上,社区是多层次的。例如我们可以将居委会辖区作为一个“标准社区”,在其上,街道办事处的辖区也是一个社区,在其下,居民小组辖区也是一个社区(可称之为“微型社区”)。 例如,社会学家A.J.亨特和G. D.沙特斯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认同感的程度,将社区的类型分为四种:(1)面对面的街区。规模大致是一条街的一部分或城市街区的一条街,居民相互认识,日常活动围绕着自己家的周围发生,遇到的也都是熟面孔,一般来讲,父母常将自己的孩子限制在这个范围内玩耍。(2)具有共同感的邻里关系。指的是这一范围内的居民已经形成并认识到他们共同的社区利益,从而对外来的侵人和威胁能形成一致反应,他们很有可能要组织成某种团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类型的社区一般包括几个城市街区。(3)标准社区。具有一些明确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其与相邻社区区别开来,而且,绝大多数人都将它视为一个标准社区,有一所综合学校(包括小学和中学)、被视为一个选举区等。(4)扩大的社区。指的是一个城市的整个地域、或者象曼哈顿“西南扇形区”、伦敦的“东部贫民区”等,居民常达到10万余人。后来,学者J.斯洛瓦克在新泽西的纽瓦克城的研究也证明:人们对第三、四种类型社区的依恋,往往是表明人们对该地区是良好居住地的一般性满意,而对第一、二种类型社区的依恋,更多地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白饥再者,日本大城市中区以下的社区组织主要分为三层:区协议会、连合自治会、自治会或叮内会。 总而言之,社区在水平或横向的层面上,不应做硬性的统一规定,社区应根据自然形成的区域,特别是居民的关系和情感来划分。在纵向的层面上,划分一个标准社区,它是我们建立社区基本组织的基础;在其上下,还可以存在其他更大或更小的社区。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实际生活中复杂的社会情况,将社区建设工作做得圆满;另一方面,也可以与发达国家的社区划分原则相一致,有利于进行研究和比较。 如果将社区放在居委会层次上,就应当注意社区的自治组织性质。因为,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城市……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即“三自”性群众组织。如果我们要依法自治,那么无论是宪法,还是组织法,都是我们进行这项工作的最大依据和指南。应当讲,有我们在农村进行村民自治工作的多年经验,城市社区自治具有更多有利的条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来源: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社区建设研讨会论文集,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