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比较稳定、协调的社会形态而言,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最为快速的社会,同时也是社会代价集中付出的社会。快速社会变迁引起的社会结构功能失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失衡、中国独特的社会转型的困难等导致了转型时期社会代价的形成。而现阶段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严重缺陷,诸如支付主体的错位性、支付方式的转嫁性、代价补偿的滞后性,则是引发当前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等不同主体之间尖锐、复杂的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之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出发,健全、完善我国的社会代价补偿体系乃是党和政府的当务之急。 [Abstract] Compared with a stable and harmony society, the transforming society is one in which social development is most quick and social costs put together to pay. Dislocations between social structures and functions brought about by swift social change, imbalance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 difficulties of China’s unique social transformation, all has caused social to take place in transforming period. That serious demerits have existed in the mechanism of costs’ paying and compensation is one of the most elementary causes to induce incisive and complex benefits contradictions among social members and groups. Therefore it is one of the most imperative tasks for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to perfect the cost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form a harmony society in China. [关键词] 社会转型 社会代价 代价支付 利益矛盾 代价补偿 [Key Words] social transformation; social costs; cost paying; benefits contradictions; cost compensation
社会代价是社会发展的伴生物。我国当前处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也是社会代价大量付出的时期。如何科学认识、严肃对待、准确预测、妥善处理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代价问题,将由其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乃至紧张、冲突降低到最低程度,对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的代价支付及其补偿问题进行科学的探讨。
一、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代价的形成
(一)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代价的产生 “代价”一词,词典上的解释是泛指为达到某种目的所耗费的物质或精力,或所作出的某种舍弃、付出、投入和消耗,如用最小的代价办更多的事情。日常生活中所讲的代价,就是这个意思。 人文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都在不同程度、不同意义上涉及代价问题的研究。经济学是最早介入代价问题研究的社会科学学科,经济学的一个经典性的原理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以最小的代价谋求最大的利润。英语经济学著作中的cost往往被译为“成本”,“成本实为狭义的代价,而代价则是引申意义上的成本。” 在社会学中,代价被视为一种理性的尺度。美国社会学家、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乔治.霍曼斯给代价下的定义是:为获得某种报偿而受到的惩罚或放弃掉的另一收益。他认为,和在经济生活中的情形一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企图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益的。所不同的是,经济生活中的代价和报偿是有形的,表现为金钱或物质,而社会生活中的代价和报偿在很多时间和场合中是无形的,如友情、义务、声望、权威。 霍曼斯所讲的代价和报偿主要涉及社会生活的微观领域,亦即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交换。实际上,这种代价和报偿的理性选择还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宏观领域或层次。在这一意义上,有的学者将代价视为“人决定其在社会生活中理性行为的个体性判断以及选择标准”是不足的,因为这里的选择主体只涉及“个体”,而未涉及群体、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和政府。 对代价问题涉及最多并对代价作出相对而言最为抽象而深刻的规定和说明的,应该是哲学。哲学家对代价的解释是,所谓代价,是指“人类基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必然性,社会实践主体为换取主导性发展目标的实现和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合理的发展,而不得不对其他次要的发展目标所做出的某种必要的抑制、舍弃和牺牲,并由此所承受的消极后果,它和发展具有互为补偿的性质和作用。” 比较上述不同学科对代价的解释可见,它们之间既有共通之处,又存在明显的差别:经济学关于代价的解释最为本源,但失之片面;哲学关于代价的解释最为深刻,但失之抽象;相对说来,社会学对代价的解释兼具全面、具体的特点,因而,本报告的研究便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代价问题的,且主要不讨论个体层次的代价问题,主要讨论群体等比较宏观层次的代价问题。 代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从代价产生的根源上来划分,将社会代价分为“必然性代价”和“人为性代价”。必然性代价指的是与发展有内在必然联系的、并为换取某种发展所必然做出的某种必要的牺牲。而人为性代价则是指与发展无必然和直接联系、而由主观的历史局限和失误所造成的某种损失,俗称“交学费”。一般而言,人们所理解的代价即为人为性代价,它是对发展起阻遏或消极作用的一种损失。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相对于比较稳定、协调的社会形态而言,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最为快速的时期,同时也是社会代价集中付出的时期。快速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代价既有“必然性代价”,但更多的则是“人为性代价”。除此之外,当前社会存在的代价还表现为这样几种主要类型,即:其一,伴随物质文明快速发展而付出的精神(道德)代价,如急功近利的极端个人主义、社会信用的急剧恶化;其二,伴随社会整体发展而付出的局部代价、个体代价,如贫弱群体的大量出现及其生存状况的恶化,区域、城乡、行业、阶层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加剧;其三,伴随社会发展长远性目标的暂时性代价,这一类型和前述几种都有联系,即前述任何一种代价相对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来说基本都可视为暂时性代价。 本文主要研究上述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代价,即“伴随社会整体发展而付出的局部代价”,分析由此而致的社会矛盾及其解决途径。当然这种社会代价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代价都有一定的联系。
(二)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代价的成因 首先是快速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结构功能的失调。我国自1978年开始进入社会转型的加速时期。与急剧的社会变迁这一鲜明的时代背景相适应,社会的结构功能也处在剧烈的调整、转换、分化、重构过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新旧社会结构、功能的调整、转换乃至最终替代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在这样一个时期,两种社会的结构、功能必然会出现一定的非耦合现象,从而引发社会代价。 例如,新旧体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运行规则、价值理念及据此规范的社会秩序都是本质不同、相互矛盾的,因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磨擦乃至冲突将是长期存在的,这就促使社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以上是就新旧社会结构、功能之间的失调而言的,这种失调是纵向意义上的。从横向上看,新的社会结构、功能之间也有一个相互磨合、协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同的社会结构、功能变迁的快慢速度不同,从而导致社会结构、功能的失调并引发社会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众所周知,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总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但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导致出现严重的权力寻租现象、贪污腐化现象、买官卖官现象、用人唯亲现象等,使党和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公仆形象被严重扭曲。 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体系、道德体系(如诚信体系)、社会机制(如民主参与机制、诉求反应机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社会为此付出代价并难以得到必要的补偿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失衡。这种失衡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社会发展严重滞后(全局意义上的经济发展以局部的发展滞后、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加剧等为代价)。 随着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使之难以解决共同富裕和社会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开始变得明显、突出,社会政策也因此理所当然地应当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并得到应有的发展。但我国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或原则却实际置社会政策于从属或附属的位置,这种状况限制了社会政策的发展、体系的完善和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应当肯定,改革初期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理念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功不可没。当时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就是上述理念的具体体现。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的问题得到解决,但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变得突出起来,社会的贫富分化现象也开始显现并呈加剧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富裕”的问题即公平问题开始变得比较突出,原先的发展理念和政策重点就应当做适当的调整,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兼顾的发展理念,以解决发展不平衡和共同富裕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要解决均衡与协调发展及共同富裕的问题,在调整发展理念的同时,就要将社会政策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共同富裕一般是难以自动实现的,这就需要进行社会政策的构建与调整。然而由于发展理念的调整至今未能取得实质的进展,导致社会政策的发展难以迈出较大的步伐。也正因于此,我国在全局意义上取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局部发展不平衡及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等社会代价。 第三是中国独特的社会转型的困难。“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一个著名的改革策略。实施这种策略,是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苏联模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了,“文化大革命”的理论与实践又被证明是错误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作为一项全新的事业,究竟应当怎么搞,必须开拓出一条新路来,用邓小平的话说叫“杀出一条血路来”,可见开拓之艰辛、困难。况且是在一个落后的国家,且被一度搞得乱七八糟的国度里干这一前所未有的事业,因而只能一步一步地摸索前进。“摸着石头过河”,当然目的是“过河”,是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此外别无他径,不能走“回头路”,否则人民决不会答应。当然,途径只能是“摸着石头”稳妥前进,不能冒失,否则有被湍流冲走之可能。因此,“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体现了务实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有机结合。改革是这样,开放是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的过程也是这样——先是计划经济,然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最后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摸着石头过河”作为一个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革策略,固然能够避免改革过程的过度起伏或大起大落,但由于缺乏比较明确的目标,因而对前进中的具体困难、障碍就难以事先作出必要的预测与预防,这样,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中,在取得一步一个脚印的成功的同时,也必不可免地要付出这样那样的代价或学费。
二、现阶段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的特点
(一)支付主体的错位性 从理论上讲,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代价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担。而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社会发展的成果远未实现共享,主要表现为社会普通民众特别是贫弱群体难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社会发展代价却主要由社会普通民众特别是贫弱群体来承担(支付),社会代价的支付主体呈现明显的错位性。 关于社会普通民众承担社会代价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普通民众的相对社会地位非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其生存处境变得艰难: 其一是就业难。城市失业及下岗工人人数在上升,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已接近5%,实际失业人数在本3000万左右。农村有1.5亿左右的富余劳动力(即农村失业人口)。在进城务工的超过一亿的农民工中,虽然大多数有工可作,但极不稳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实际上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近年由于大学连年扩招,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开始显现,但主要是出身普通民众家庭的子女就业比较困难。 其二是就医难。现在社会最流行的口头禅之一是“有什么不能有病,没什么不能没钱。”但是否有病、是否缺钱往往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得了病,特别是一旦得了大病,对普通农民来说,由于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要么就硬抗着;要么就举债医治,这样一来,就面临着因病致贫的风险。城镇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未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所覆盖;即便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由于个人要承担小病医疗及大病医疗的一定比例,随着医疗价格的迅速上升,也面临着各种困难。 其三是就学难。我国农村目前有绝对贫困人口近3000万,贫困农民连维持最基本生活尚且困难,其后代的受教育问题就更加难以顾及了。经过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相当数量的贫困儿童重新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但因经费有限,不能完成正常义务教育的贫困儿童仍然为数不少。对进城农民的子女而言,他们在接受教育方面也基本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子女平等的待遇,为数可观的农民工子女则干脆辍学在家或跟随父母打工。城市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普通民众来说也存在着种种不公。 其四是住房难。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房价迅速攀升,其中大中城市成为房价上涨的领头羊,不少城市房价在短短的几年内已经实现翻番。房价连番上涨,面积越建越大,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严重缺乏,其结果是普通民众尤其是贫弱群体解决住房不足的愿望变得不可企及。一项研究表明:现在城市居民中有高达70%以上的居民根本买不起房。 以上是社会快速转型时期普通民众承担的几种主要的社会代价,还远远不是全部,但从中不难看出随着改革深入普通民众社会地位趋向弱化的现实。
(二)支付方式的转嫁性 社会强势群体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不仅由于自身所具有的各方面优势使其享有种种实惠,而且通过种种手段有时甚至是不择手段向社会普通民众转嫁各种社会风险,使后者成为社会转型代价的主要支付者。 这里笔者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资产所有方及管理层(简称“资方”)向普通工人转嫁企业风险的案例为例加以说明。资方或企业管理层向普通产业工人或农民工转嫁经营、投资等各类企业风险的方式主要有:(1)最低化投资成本,最大程度地降低劳动保护开支。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投资,规避各种非生产性投入,包括安全投入和劳动卫生投入,导致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频繁发生。(2)随时撕毁劳动合约,最低化人工成本。企业完全根据生产需要、随生产的变化和波动、不考虑劳动合约而随时辞退工人。比如,在订单不均衡、产品市场存在季节波动、为适应市场变化进行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时候,裁减所有被认为富余的人员,造成大量失业。(3)最低化人工成本,侵害职工的劳动力价格权。诸多企业强迫工人加班而不发给加班费,或者只给很少的、不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加班费。如果工人拒绝加班则扣数额不菲的工资、奖金,甚至将工人开除。扣罚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也是常见现象。(4)延长劳动时间,超长时间的加班。私营企业的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8个小时,有的达到16小时,且中间很少休息,甚至不给吃饭时间。珠海市一玩具公司装配B班的工人,曾有一个月每人加班达170-192小时,最多的加班214小时,约等于加班26天。(5)强制劳动,虐待工人,镇压工人。企业对工人运用多种处罚方法,比如对未能完成任务者罚款,对违反劳动纪律者罚款,对顶撞老板者罚款,对生病请假者罚款;还有的罚跑步、罚学青蛙叫、罚淋雨、罚晒太阳、罚关狗笼、罚用舌头舔痰等等。一些企业用电警棍监视工人,殴打、脚踢工人,强迫工人下跪,游街示众,冬天扒光工人的衣服往身上浇凉水等。一些企业对工人搜身,在厕所、更衣室安装录像设备监视工人,非法囚禁工人。 以上是从社会群体角度来看的社会强势群体存在向弱势群体转嫁社会代价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中的强势地区(发达地区、城市)、强势行业(如垄断行业)、强势产业(如朝阳产业)、强势职业也存在向弱势地区、弱势行业、弱势产业、弱势职业转嫁社会代价的倾向。而强势群体向弱势群体转嫁社会代价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上述各种转嫁情形的最集中的体现。
(三)代价补偿的滞后性 基于上述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代价支付的特点,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再分配制度建设对社会代价的主要支付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从而使强势群体(地区、行业、产业、职业)和弱势群体(地区、行业、产业、职业)之间在社会发展结果上的不公平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乃至最终解决。然而,一方面由“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特点所决定,对改革所可能付出的各种代价难以事先做出必要的预测与防范;一方面由于认识上和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导致对社会代价的补救性措施的出台和实施面临着种种困难,从而使我国目前的社会代价补偿措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例。应当承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特别是在城市,一个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助、福利等各种项目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其存在的缺陷仍是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所规定的待遇水平较低。在“低保”制度的设计上尤其突出。在当今的发达国家,一般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50%定为贫困线,我国各地包括经济发达地区都根本达不到这个标准。我国的低保制度仅仅能够维持保障对象最基本的温饱,至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是很难兼顾的。其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实现全覆盖:绝大多数农村人口基本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即便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也未实现全覆盖。据国家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240.9万的城镇居民得到低保制度的帮助,这是在低保标准极低的基础上制度覆盖的最困难人群。如果将低保线适当提高,则制度覆盖的人群将显著扩大。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主要险种均离全覆盖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其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目前进城农民已近两亿,但除少数城市、个别敏感行业(如煤炭等危险性大的行业)、个别项目(如重大伤亡事故的赔偿)外,针对全体进城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均尚未建立起来。其四,存在严重的城乡失衡。现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依然是一种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模式。农村居民应对生存风险的基本方式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保障及社会救助只覆盖极少一部分农村人口。新世纪初由国务院权威部门主持的一项全国抽样调查表明,在10084个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样本中,不享受养老保险的占96。9%,享受养老保险的只占1。5%。其五,相对于对贫弱人群的生存权保障而言,发展权保障严重不足。 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存在严重不足外,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公共财政制度、税收调节制度、慈善公益事业(社会互助制度)等也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影响其代价补救功能的发挥。
三、代价支付与补偿缺陷引发尖锐的利益矛盾
党的十六届六次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在这里,笔者特别强调,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存在的各种严重缺陷,是导致现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结构的视角看,由于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存在缺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就包括地区(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行业(企业)之间(如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朝阳企业与夕阳企业)的矛盾、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矛盾、阶层之间(分配不公)的矛盾、劳资双方的矛盾、干群之间的矛盾等等。 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大多是由于资源(利益)分配不公(包括由于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的缺陷)而引起的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具体体现为一些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相对或绝对获益及一些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相对或绝对受损(付出代价)。这种情形会导致相对或绝对受损的一方对改革的支持度弱化,特别是在社会资源分配制度存在严重不公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不同主体间的利益损益格局,可能会使受损一方产生相对乃至绝对剥夺感与社会不公感,这一心理状态经过相互感染,可能会诱发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社会摩擦乃至社会冲突,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构成巨大的挑战。 马克思主义认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马克思本人曾深刻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基础是生产关系。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经济利益是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利益决定、支配政治权力、政治活动,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分工是引起利益矛盾的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在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实际上是特殊的阶级利益。 从马克思主义对利益问题的论述可见,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因素。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需要和利益是社会生产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因。任何社会变革归根到底都必须重新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以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的利益需要。重新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这项工作当然非常复杂,但十分重要;否则,就会产生各种利益磨擦或利益矛盾,进而妨碍生产力乃至社会的正常发展。 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利益群体”是近年我国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成为这些学科探讨研究转型时期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所谓利益群体,通常指经济利益群体,即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或有一致经济利益要求的人所形成的群体。利益群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城乡分,可分为农民群体、市民群体、进城农民群体;按区域分,可分为不同地域的利益群体;按行业分,可分为垄断行业利益群体和其他行业利益群体;按阶层分,可分为富裕阶层、中间阶层、贫困阶层等不同利益群体;按干群分,可分为管理层群体和被管理层群体;按地位分,可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按先后分,可分为先富群体、后富群体、未富群体,等等。利益群体是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分化加剧和资源(利益)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加深的产物。如果出现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就会出现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当前在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无论是前面提到的区域矛盾、城乡矛盾、行业矛盾,还是阶层矛盾、劳资矛盾、干群矛盾,还是本文尚未提到的各种社会矛盾,其核心或焦点都是利益矛盾,都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所导致。固然这种利益矛盾不具有阶级社会中那种利益对抗的性质,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如果处理不好,使矛盾的弱势一方长期难以分享或不能足额分享到国家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成为社会发展代价的被动承担者,也会进一步招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构成负面影响。 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每年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突发“群体性事件”数量迅速增长,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 2005年6月发生的“定州事件”,人们至今记忆犹新。这一事件基本可界定为作为弱势一方的村民为维护其生存权利(承包地)而和强势一方的少数当地官员及工厂方面发生冲突而招致后者报复、最终酿成的一场恶性事件。当年的6月11日,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6名村民死于凌晨的一场袭击,同村40多名村民在袭击中不同程度受伤。袭击他们的是“全副武装”不明身份的300多名青年男子。此前,2005年4月20日凌晨,该村数名村民就曾被20名手持钢管的青年男子袭击。两次袭击的地点均是村南空地。新华社在事发一周后发布的调查结果表明,河北国华定州电厂煤灰厂施工方有关人员是这起袭击事件的幕后组织者。村民遭袭击的背景是,国华定州电厂征用绳油村土地用以建设煤灰厂,村民不满征地补偿标准,在地头守候,拒绝施工方进入工地,最终酿成这场导致数十村民伤亡的重大流血事件。定州“6·11”案件发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及保定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及时撤换了定州市的主要领导,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引导群众依靠党委、政府解决问题,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部署力量迅速将案件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等主要案犯全部抓获,逮捕31人,刑事拘留131人。同时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对受伤群众全力救治,并积极开展对伤亡群众的赔付工作。河北省政府和保定市政府考虑到电厂煤灰厂原选址绳油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再征用该村土地,电厂贮灰场用地将另行选址。上述工作得到该村村民的拥护,绳油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渐恢复正常。 “定州事件”是近年发生的一件比较典型的“群体性事件”,从中可以汲取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群体性事件”剧增的背后,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恶劣现象的不满。要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避免其所带来的巨大伤害,必须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有关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一份公开材料显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发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政府对转让土地乐此不疲,而农民显然难以接受如此低的补偿。公安部2004年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四、完善社会代价补偿机制的原则性思考
在当前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各种社会代价。由于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方面存在着缺陷,引发了尖锐的利益矛盾,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代价补偿机制,对承担代价过多的一方给予公正的补偿,就变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代价补偿的理念基础:建立基于“互构共赢”理念的社会代价补偿机制 为什么要对社会代价的实际承担者或付出者给予公正的补偿,“社会互构论”的基本主张和理念给我们以启发。“社会互构论是关于个人和社会这两大社会行动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基本理论,它从社会学基本理论和方法上对两大社会行动主体的关系进行分析和阐释,并着重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现实经验事实进行研究和刻画。” 最初发生于西方的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或社会现代化过程,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表述,就是现代性的发生与拓展的过程。作为“以往社会学(主要指西方社会学——笔者注)的观察和思考的视野”的现代性即“旧式现代性”,它起源于西方,贯穿了西方的文化价值观(个人自由意志至高无上、个人行为自主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的理想价值是获得事业的成功)。这种价值观虽然对于西方的社会发展和文明扩张,产生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但也推动了个人欲望的无限膨胀,既恶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恶化了人与人的关系。最终,西方现代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人类为此付出了双重代价,这种现代性的不断扩展,甚至祸及“南方”和整个世界。 可以说,现代性的困境成就了西方社会学;而社会学视野的转变,则有待于现代性的根本转折。“新型现代性”即是“以人为本,人和自然双盛、人与社会双赢,并把社会发展过程的自然和人员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的现代性。郑杭生等人从起始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所体现的特点,看到了这种新型现代性的曙光:“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现代性本土特色才真正进入了成熟时期。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对于现代性的‘新的感悟’。这种感悟是以对西方旧现代性的破坏性实质和毁灭性前景的确认为前提的,也是以对建立在社会和自然的双重代价之上的旧现代性的质疑、反思和批判为基础的。” “社会互构论”的核心固然是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但它所提出的一些基本主张和理念,如“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主张和“互构”、“共赢”的理念,可以成为我们在社会快速转型条件下建立健全社会代价补偿机制的基本理念。
(二) 完善社会代价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 ——立法先行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克服乃至避免自发的市场调节而必然出现的“市场失灵”,使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形成的弱势一方付出本不该付出的代价,承担本不该承担之重负,必须加强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建设,特别是保障全体市场竞争主体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法律规则建设。由于各种原因,即便能够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也是会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当通过法律规则建设,为市场竞争主体获得结果公平、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政府主导原则。如果说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是实现市场经济体制良性运转的基本依据,那么,政府就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处于健康状态的权威执行者。政府行政能否体现社会公正,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转本身,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运行的和谐,关系极大。近年国内房地产过热过程中存在的少数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银行等利益相关者合谋哄抬房价、使不少民众不堪重负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政府丧失了公正的立场。因此,通过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就变得非常重要。 ——制度保障原则。《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地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笔者的研究表明:制度建设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桥梁或中介。为使在发展改革过程中承担代价过多的一方获得必要的、合理的补偿,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必须抓紧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的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化解地区、城乡、行业、阶层、干群、劳资等等之间的各种利益纠纷、矛盾乃至冲突。 ——代价共担原则。代价共担的原则是指社会发展的代价应当由不同社会活动主体、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而实际上,社会发展的代价往往主要由社会中的弱势主体来承担或承担较多。这就必然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乃至冲突。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强势主体(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社会管理层、先富起来的人、资本所有者、优势行业)在分享更多的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应当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帮助弱势主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使后者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付出的过多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弥补的义务。为保障代价共担原则的实现,国家和政府从中起着关键的调控作用。 ——及时补偿原则。社会发展的代价应当被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否则,社会将可能出现种种不稳定因素。为此,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必须采取相应的机制和措施,在国家和社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对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为社会整体发展做出较大牺牲的部门以及个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代价补偿。在充分肯定这些部门以及个人为社会整体发展所付出的代价、牺牲和贡献的同时,应为其提供新的获利机会和新的发展空间,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代价对社会成员的消极影响,及时吸收、化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好地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保证代价及时补偿原则的实现,社会主体在确立和实施主导价值目标之前必须对它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的程度和性质做出前瞻性预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