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着重从社会转型对社会保障影响的角度探讨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演变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以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参考。 工业化、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 现代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以政府为主体,经过立法程序,通过动员社会资金,或用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办法,对社会上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他们能够享有最低生活;对工资劳动者暂时或永远失去工资收入后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及为全体居民举办福利措施,而赖以收到安定社会、促进经济成长和增进公民生活福利成效的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事业。一般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层次,社会救助则处于补充或辅助地位,社会福利属于高层次社会保障,其实施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产物。工业化大生产的出现和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制度的建构与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这方面,工业化国家既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也提供了值得认真汲取的教训。 18世纪末叶,欧洲进入了机器大工业与城市化迅速发展的时期。与工业化、城市化相伴随,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加剧,亦使那种依靠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基础不再存在,并导致传统的大家庭结构瓦解,小家庭逐步成为最主要的家庭结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过去农业社会中行之有效的家庭保障形式已难以抵挡工业化时代的生存风险。况且,与机器大工业生产及城市生活相联系,劳动者的生存风险较之农业社会是大大增加了,如疾病、工伤、生育、职业病、失业、老年、死亡、遗属生活与教育等等,非但个人及家庭保障无能为力,过去西方国家那种临时性的、范围狭窄的、不规范的救济及由社区、宗教团体(教区)和个人慈善家举办的慈善救济事业,亦根本无济于事;且受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本性的驱使,企业如无外力促成,根本不会主动承担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义务,何况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倒闭濒繁发生,企业保障因之亦毫不牢靠。再者,大工业的发展及劳动的社会化,亦导致了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化。由于生产技术日新月异,造成对劳动者素质要求大大提高,在职培训、转岗培训等已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未来劳动力高素质要求的期望,亦使得幼儿及儿童抚育、教育的费用大为增加,非单个家庭所能承担;为保障劳动力能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从事生产与在职培训,将老人赡养负担进一步转移出去,同时亦就成了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需要。 显然,为确保与工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人们的生存安全,必须由国家出台有关举措、提供制度化担保才有可能,但必须依循市场经济的运作原理与价值观念。通过比较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可以发现,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个人和雇主(企业)按一定比例的分摊缴费和国家的政策支持,最能体现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等现代社会保障运行的原则,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亦更为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社会救助由于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社会,个人不承担费用,因而有可能导致救助对象的依赖思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不满。此外,社会救助所保障的是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而社会保险所提供的则是投保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前者只满足救助对象的温饱;后者则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仅衣食无虞,而且还能参与基本的社交、文化、教育活动等等。显然,社会保险这种保障方式,既能在较高程度上满足劳动者生存乃至发展的需求,同时更能够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 当然,社会保险的实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一个国家工业化的起步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比较狭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这个时期将发挥着重要的乃至主要的作用。还应指出,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毕竟是成本低廉的,在一个国家的经济起飞阶段,只要实施得当,总体而言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符合与接受社会保险的成员将愈益上升,并成为社会成员的主体,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将愈来愈少,但它也不会完全失去作用。 基本上,西方国家在19世纪末到二战以前实行的是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社会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模式。采取这种模式决不是偶然的,因为它符合当时各国社会 转型的实际,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系列社会保险制度以来,不仅社会稳定,而且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迅速发展成为后起的工业化国家。 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实施项目全、标准高、保障对象负担少的“福利国家”模式。福利国家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适应了在工业化达到较高程度、市场经济比较成熟背景下社会对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但福利国家模式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积累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和危机,其中最根本的是它妨碍了经济效率的实现,并使西方国家陷入长期的财政和经济危机。发展过度的福利制度一方面使人们的工作意愿淡化;而社会保障支出不断扩大,又需要不断扩大税收,导致企业界及中高收入人士的不满与抵制。总之,“福利国家”由于过度地关注公平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效率。为此,自1970年代中叶起,各国纷纷削减福利项目,降低福利标准,开辟新的财源,以图摆脱困境。由此又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如法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爆发的全国规模的示威游行,其根源便是政府削减福利财政的改革,牺牲了广大下层群众的利益。[1]显然,西方国家针对庞大的福利体系进行的改革任重道远。 社会转型的阶段性与社会保障 如果说从19世纪80年代德国政府最初推出系列社会保险法案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西方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是以社会保险为重点,且保险对象一般限于工业劳动者(笔者将此称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即“特殊模式”阶段)的话,那么,自二战结束以来,这一情形发生了变化。西方各国在继续完善其社会保险内容体系的同时,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以实现社会保障的全民化(城乡统一或城乡整合)为目标。这种福利普遍化趋势,标志着西方社会保障演变史上的又一新阶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模式”阶段的到来。 当然,各国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以养老保险为例:有的国家如英国按照《贝弗里奇报告》所作的设计,其社会保险计划具有城乡统一的性质;有的国家如当时的西德、法国、丹麦、美国、加拿大等,各自分别建立了面向农民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但待遇水平城乡之间一般没有差别;还有的国家如日本养老金保险(在日本称“年金保险”)是有统有分,即在最基本养老金待遇上最终实行了城乡一体与全国统一,但不同产业、部门从业人员又都享有一份独立的我们姑且称之为附加养老金。农业从业者附加养老金即“农业者年金”给付数额以厚生年金(面向工商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关联年金)为基准加以计算,其不足部分则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以兑现。[2]因而,尽管制度形式不同,但待遇已无实质差别。 二战后,工业化国家纷纷推出农民社会保险并推进福利全民化不是偶然的,而是具备了相应的经济社会前提的。下表是部分西方工业化国家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时间及经济发展水平[3]。可以看出,工业化国家城乡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都间隔了较长的一段时 期:当时的西德68年,丹麦86年,美国55年,加拿大63年,……日本1941年设立了面向城市企业劳动者的厚生年金保险,至1961年实现“国民皆年金”,当时规定农民可参加的“国民年金”属自愿而非强制计划,且可领取年金额远不能和厚生年金等制度相比。直到1971年才有真正属于农民的“农业者年金”计划的出台。至1986年年金制度改革后,全体日本国民也才真正能够实质平等地享受年金保险。 部分工业化国家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时间及经济发展水平 国家 城市工业雇佣劳动者年金保险建立的时间 农民年金保险建立时间 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的人均GDP(美元) 西德 1889 1957 日本 1941 1961、1971 3802(1971年数据) 丹麦 1891 1977 10958(1978年数据) 芬兰 1977 7132(1978年数据) 美国 1935 1990 21696.2 加拿大 1927 1990 21841.8 除上表所列各国其时的人均GDP已达到相当水平外,我们注意到,当时西方国家已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社会结构已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英国1951年城市人口比重已达79%,西德、法国、意大利及北欧国家也相继实现城市化。后起的工业化国家美国及日本的城市化速度也较快,美国1981年的城市化率已达74%,日本1975年城市化率已达76%。社会的就业结构已从过去的以农业为主,转向以工商职业为主,农业从业人员比例不断下降。英国工业化起步早,其农业过剩劳动力转移亦完成得早。1811年英国农业从业人员比例为35%,1901年已降到8.9%,1975年进一步降至4.2%,近年已不到3%。日本在明治维新发生时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1878-1882年间,第一产业从业比例高达82.3%,随着工业化推进,1920年降为55.5%。二战以后经过一段困难时期以后,伴随1955-1965年工业化的加速推进,至1965年,农业从业比例降为24.6%,1975年进一步降到13.9%。[1] 上述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为国家实施项目全面、标准更高的社会保障创造了物质基础,也为国家改变以农业积累支撑工业发展的传统发展战略,并利用工业的剩余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等途径反哺农业、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提供了可能。正如上述,西方各国对农民社会保障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农民所享受的有关待遇和其他从业者已无根本差别。这与国家的政策倾斜是分不开的。 虽然如上所述,战后西方实行“福利国家”政策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留下了不少教训,但我们也发现,各国对“福利全民化”或城乡整合的趋势并无异议。相反,美国 、加拿大于1990年相继推出了和城市实际没有差别的农民社会保险,日本于1986年实现了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国民“年金一体化”。可见,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是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城乡一体化相适应的,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必然的发展趋势。 对“传统”、“现代”关系的处理方式与社会保障 社会转型即是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是各国社会转型中必须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实际上,“传统”与“现代”并非截然对立;对“传统”因素加以科学“扬弃”,吸收其中的有效成分,剔除其中的糟粕,可以使现代社会结构更加合理,运行更加顺利。而在这一问题上,西方各国主流的处理方式实际是将二者对立起来,只有日本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例外。西方社会学的社会转型理论作为对各国社会结构转型实际的理论指导与总结,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从孔德、斯宾塞开始,到迪尔凯姆、滕尼斯、韦伯,直到后来的帕森斯等人,都对西方的社会结构转型进行了研究,但他们无一例外地都将“传统”与“现代”对立起来。作为对这一知识传统直接继承的“现代化理论”,采用传统-现代、特殊主义-普遍主义的二分法,将传统社会视为特殊主义的、以农业为主的、着重身份名位的、静止的、职业分化简单的社会;相对而言,现代社会则是普遍主义的、以工业为主的、着重成就的、动态的、职业分化瓦解复杂的社会。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是两种具有相互排斥特征的社会。[5] 对“传统”和“现代”关系的这种理解和处理,其负面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其中对社会保障的直接影响是,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过去行之有效的保障传统与特色如家庭成员、亲友之间平行或垂直的互助、邻里互助不断弱化乃至消失了,强调国家、社会及个人责任的社会保障成为制度化、标准化、普遍化的保障方式,并以制度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实施社会福利服务。这种转变的优越性是巨大的。然而,它所付出的代价亦不可低估。它使老人在获得社会提供的相对充实的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由于年轻一代与年老一代相互独立,老年一代的日常生活照料、特别是高层次的心理需求、精神慰籍无法得到基本满足。社会在这方面尽管已作了很大努力,但根本取代不了血缘及亲缘纽带所维系的天然联系。这样,不少西方老人尽管衣食无忧,但心境凄凉,便不难理解了。西方劳动者一旦遭遇疾病、伤残、失业、贫困等各种使正常生活发生波折的事件,固然会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但同样重要的亲情抚慰,却无着落。如此等等。 正因如此,一些有见识的西方学者开始转向对东方福利模型的研究,寻求摆脱上述困境的途径。罗根·高德曼等人于1998年出版的名为《东亚福利模型:福利东方主义与国家》一书对日本等亚洲国家的研究表明,这些国家在大力发展现代社会保障的同时,依然强调并重视、保留一些经实践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东方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与保障方式的历史特色,并使二者达到有机的结合,从而使得这些国家人民能够享有比其他工业化国家人民更加富足、幸福的生活,其所提供的经验值得西方重视。[6] 在日本,由于发达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已具备足够的条件向老年人及其他处于生命波折期的人们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与名目繁多的社会服务;但传统保障特色及其所奉行的价值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以养老为例,日本老年人同后代一起居住生活所占的比重很大。根据1995年日本有关部门组织的国民生活基础调查,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共1745万人中,一人独居的220万人,占12.6%;夫妇共居的513万人,占29.4%;和儿子同居的948万人,占54.3%;和其他亲属同居的61万人,占3.5%;和非亲属共居的3.1万人,占0.2%。从按不同年龄段老人与子女共居比例看,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和女子同居的比例越大。65-69岁老年人与女子同居的比例为47.1%,70-74岁的为50.3%,75-79岁的为58.1%,80岁以上 的为69.6%。显然,日本老年人和子女合居的比例较高,和法国、瑞典等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显然受东方传统文化的影响所至[7]。和子孙共居以享天伦之乐、安度晚年,也正反映了大多数日本老人的意愿。[8] 与西方国家相比,日本的税率及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相对国民收入比例较低,而日本人却享受到和欧洲相比同等乃致更高的生活水准。日本家庭系统比西方更牢固,成员之间有更亲密的关系,社区成员之间亦有着更稳定的友爱感。[9]日本的经验证明:即使在高度现代化条件下,传统保障特色仍可发挥作用,为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作出相应的贡献。欧美国家将“传统”与“现代”割裂开来,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的。 几点启示 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演变过程提供的经验教训是多方面的,这些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与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参考价值。 (一)从推进工业化进程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宜实行“福利 模式”,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模式应是理性选择。 西方国家在推进工业化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创造的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模式。既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存安全需求,也实际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而西方国家后来实行的“福利国家”模式,既有适应社会结构转型新阶段需要的合理成分,但由于过度地关注公平而不可避免地牺牲了效率,从而引发了经济和财政危机。 以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和工业化水平,显然不能实行项目全、标准高的“福利国家”模式 ,而只能实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建立健全成本相对低廉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保险+救助”模式。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因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又能兼顾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同时,鉴于我国城乡贫困人口规模较大、且在相当长时期难以根本改变的实际,应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项目之一。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应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比较合理的制度模式。 在加入WTO,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情况下,我国能否实行“保险+救助”的社会保障模式已变得比较严峻。西方国家为争取贸易上的优势,肯定会向中国施加各种压力以提高劳动力成本,其中肯定会要求中国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使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接近西方,尽管它们本身也在进行改革。我们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根据自己的实际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这有利于我国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 当前,我们应加快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改革,使之由过去的“福利模式”过渡到“保险模式”,并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使之成为涵盖城乡全体劳动人口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同时,加快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应当根据我国工业化的新格局与社会结构的新变化,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西方各国的工业化及社会结构的转型是一个自然的过程,相应地,其社会保障的发展及覆盖范围的扩大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这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上尤其明显。因为它最能适应工业化大生产时期的保障需求,而且它最先在企业工人中实施,并不断发展完善与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在工业化起步阶段推出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的。问题在于最初的工业化战略选择(依托大中城市发展重工业)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特别是逐渐实行了城乡分割的一整套社会、经济政策,妨碍了工业化进程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也阻碍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对传统的依托城市的工业化战略作出重要调整、以及城乡分割格局出现弱化与松动的情况下,应当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乡镇企业职工与进城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使之最终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相统一。鉴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工业化独特格局及城乡企业和职工个人经济承受力差别较大、而国家又没有足够财力对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充分支持的现实,使得我国目前尚不可能就建立起面向所有企业职工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乡镇企业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尚只能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过渡,在时机成熟时才能使之与城市统一。 (三)应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并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为目标。 应当承认,西方各国在工业化起步与发展时期对企业雇员社会保障与农民社会保障是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的。而当它们步入工业化相对成熟阶段,又几乎无一例外地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并通过政策倾斜实际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西方国家由于没有实行像中国那样的城乡分割政策,它们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与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过程基本上是相伴发生的。 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城乡“二元化”,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合理性,但如不能适时度势加以改变,则必定要继续牺牲广大农村居民的利益。目前,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级阶段,正向高级阶段前进,政府应当停止长期实行的以农业积累支撑工业发展的传统发展战略,采取适当倾斜的经济社会政策,加快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等方面改革,实际上根本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当然,以我国大多数农村目前的情形,立即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改革也不现实。除在少数地区或人群中可先行试点外,在大多数地区或人群中可实行一种既和目前实际吻合、又便于未来与城市整合的过渡形态的社会保障模式,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主要保障项目上都可做这种过渡性设计。 (四)在社会保障建设与改革中应将“传统”与“现代”合理地结合起来。 西方各国在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过于绝对地将“传统”与“现代”对立起来,使传统价值与特色受到严重削弱或忽视。这样,尽管社会保障项目不断增加、标准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保障水平是大大地提高了,但心理、情感、精神需求却难满足,生活质量不高,国家财政也不堪重负。 目前,我国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尽管大力发展现代社会保障事业,并推进实现“全民皆保障”,但其最终实现毕竟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中间,能够享受现代保障的还只是少数人。即使在城市地区,职工享受现代保障,无职业者、进城农民、职工家属等等所享受的现代保障还极其有限或根本没有。即便是享受现代保障的那部分人,亦只能是物质方面的保障,日常照料、精神慰籍等方面,社会还无法提供。即使将来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衔接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都普遍得到保障了,人们深层次的心理需求、情感抚慰等,亦将是社会所根本无法满足的。这表明,在我国继续保持与弘扬社会保障的优秀传统很有必要。 ------------------------- [1]参见李培林《法国社会福利体制的危机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 [2]参见日本农业年鉴刊行会《日本农业年鉴》1999年版,第376页。 [3]杨翠迎等:《建立农民社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的经济社会条件的实证分析》,载《中国 农村观察》1997年第5期,有变动。 [4]据周沛:《农村社会发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8、127—136页。 [5]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2—283页。 [6]James Midgley:“The East Asian Welfare Model:Welfare Orientalism and the State”(A Book Review),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58,No.3,Aug.,1999. [7]日本老龄问题综合研究中心:《高龄社会基础资料年鉴》(1998、1999),东京,中央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98年版,第19—20页。 [8]日]三浦文夫编:《老龄问题白皮书》(1999),东京,1999,第53页。 [9]Rei Shiratori:“The Future of the Welfare State”, Edited by Richard Rose and Rei Shiratori “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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