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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少杰:社会矛盾的制度协调  
  作者:刘少杰    发布时间:2007-06-21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内容提要] 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的本质与根源是制度矛盾。只有从制度关系着眼才能明确把握社会矛盾的发生与演化,也只有从协调制度关系并且用制度安排来协调社会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形成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当代中国社会中的理性化的正式制度同感性化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是广泛存在并且难以协调和化解的社会矛盾。中国传统社会用重亲情伦理、重仪式教化的思维方式,认同并确立了一套感性化的礼俗制度,实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维持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超常稳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既要重视作为文化传统存在的各种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也要借鉴中国古代社会以感性化方式实现制度协调、社会稳定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社会矛盾 制度根源 制度协调

 

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社会已经进入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只有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中国社会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才能成为现实。然而,人们对在电视媒体和报刊杂志上出现频率很高的社会矛盾概念,并不一定有明确的理解,通常把社会矛盾简单等同为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而制定的政策也往往直接针对社会生活的一些表层现象,缺乏对社会矛盾的根源的明确认识,因而也就难以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矛盾的制度根源

事实上,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并非都是社会矛盾,就像在社会生活中看到的各种现象并不一定都是社会事实一样。迪尔凯姆对什么是社会事实做出了明确界定,他的观点对于我们把握社会矛盾的本质与根源有很大的启发性。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的最根本特点是它对个人行为的强制性,人们思维方式、感觉方式和生活方式都是他所理解的社会事实,而这些社会事实之所以具有强制性,就在于它们的本质是制度,所以迪尔凯姆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社会事实,同时又把社会学界定为研究制度的科学。

从迪尔凯姆关于社会事实的界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的本质是制度,只有根据制度的规定性才能明确认识哪些是社会现象,哪些是个别的偶然的个体现象。如果承认迪尔凯姆关于社会或社会事实的本质是制度的观点,那么就应当得出社会矛盾实质上是制度矛盾的结论。应当说这不仅是逻辑上的必然结论,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当前人们广泛议论的各种社会矛盾,诸如国企改革与下岗失业,农民工进城与城市认同,住房改革与房价高涨,经济增长与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与社会共同富裕等等社会矛盾,其实质都不过是制度矛盾,只有从制度之间的联系、对立甚至冲突去分析这些社会矛盾,才能明确地把握它们的本质。

从制度关系来把握社会矛盾,不否认社会矛盾要通过个体的活动表现出来。恰如韦伯所论,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个体的活动构成的,离开了个体行为,社会不过是一些名词概念。但是当通过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的矛盾作为社会矛盾存在时,它一定体现了某种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不具有社会性,也就不能被作为社会矛盾去认识和处理。之所以把1990年代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看作社会矛盾,不仅因为下岗失业人数多、规模大,而且更重要的是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矛盾实质是制度矛盾,明确这一点不仅可以引导人们努力去发现社会矛盾的制度根源,而且还告诉人们只有从制度入手才能有效地缓解或化解社会矛盾。当前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都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化解社会矛盾。然而很多人并没有把握住社会矛盾的本质,往往事无巨细地把一些偶发事件和个别现象也都看作社会矛盾,而对那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却不能认识其根源在于制度矛盾,导致把化解和排除社会矛盾的复杂任务仅仅停留在就事论事的表面现象上。

从制度关系来把握社会矛盾的形成与演化,对于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矛盾尤为重要。中国历时近30年的改革开放,其主要任务就是大力开展制度改革,不仅进行了农村和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还在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等方面也进行了逐渐深入的改革。以制度调整、制度替代和制度创新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其宗旨是通过制度安排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由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是规模大、程度深的制度改革,一方面引发了十分复杂的新旧制度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还产生了很多新制度之间的矛盾,进而表现出空前复杂的社会矛盾。

从新旧制度之间的矛盾看,既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新经济制度和新社会制度同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旧制度之间的矛盾,也有这些新经济制度和新社会制度同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积淀下来的作为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感觉方式而存在的旧制度之间的矛盾。前者是比较容易清楚认识的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后者是表现得比较模糊、不容易清楚分理但却大量存在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通过文化传承和生活积习而成的非正式制度是日常生活中的习惯、习俗和惯例,是最稳定、最基本的制度,尽管它们没有清楚的条理和明确的规则,但是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正式制度无法取代甚至比正式制度更深远的作用。

从新制度之间的矛盾看,问题也十分复杂。由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开展了大规模的制度调整、制度替代或制度创新,其对社会生活的触及深度和影响广度,都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没有哪一个群体、组织或个人没有受到这场改革的深刻影响,正是广泛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变迁把13亿中国人的生存与发展带到了一个崭新的境界。然而,虽然各种新制度的制定和推行都是相互联系的,但是专家系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在制定推行这些制度时,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复杂联系并不一定有清楚明确的认识。人们能够比较清楚制度在个别领域的功能或影响,但对其他相关领域或相关层面制度的作用与效果并不一定能够清楚把握,以致很多经过精心策划的在个别领域是合理的新制度,而一旦它们发生相互联系时,却表现出不合理的矛盾冲突。

2006918,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上帝建材城状告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海淀城管)行政违法案。这一桩索赔金额达6亿多元人民币的行政诉讼索赔案,事情发生于20047月下旬,海淀城管认定上帝建材城影响市容,下令强制拆除,7天时间,占地6万多平方米,有1千多家商铺在其中营业,从业人员达3万余人的建材城被夷为平地。上帝建材城董事长郭俊琴依据海淀城乡管理委员会的开工证明、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的房产所有权证明以及有关市场经营管理条例,状告海淀城管行政违法;海淀城管则依据北京城市管理执法有关条例,论证强制拆除上帝建材城是合法行政。经过激烈辩论,法庭深感此案复杂,未能当庭作出裁决。

北京上帝建材城状告北京城管一案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双方都有制度根据,因此双方的矛盾实质上是一种制度矛盾,是城市管理制度同建房开工制度、房产管理制度和市场经营制度的矛盾。北京城管依据的制度具有城市管理的综合性,而上帝建材城依据的制度是各种专门性的制度,应当说从城市管理综合性和市场经营制度专门性两个不同角度看,二者都有其合理性,但是二者相遇后却表现了激烈冲突。尽管不可排除北京城管和上帝建材城在各自的行为上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但是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制度本身的矛盾,是政府或专家系统根据理性策划而制定的正式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而产生的矛盾冲突。

 

二、超常稳定的感性制度

北京上帝建材城同海淀城管之间的矛盾,充分地说明了理性设计的正式制度对社会生活规范和协调的有限性,甚至可以说,指向不同特殊目的或个别领域的理性化制度,当它们在某些复杂关系中相遇时有可能产生对立冲突、引发社会风险。这不仅说明各种正式制度的局限性,而且也暴露了设计这些正式制度的理性能力的局限性。正是在理性能力和正式制度都具有不可避免局限性的意义上,哈耶克对人们过高估计理性设计能力作出了深刻批判,并提出要重视人们由感性行为自发创造出的感性秩序。

在哈耶克看来,虽然社会生活是相互联系的,但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却往往是分立的,以分立的知识难以清楚把握社会生活的整体联系,更难以构建出协调稳定的社会秩序。哈耶克据此否定人类可以凭借理性建构协调的理想秩序,肯定人类根据感性意识由感性行为形成的感性秩序,认为自发形成的感性秩序是稳定持久的扩展秩序。哈耶克说:“扩展秩序当然不是一下子出现的;……这种秩序中的各种结构、传统、制度和其他成分,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并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它们更为有效,或能够估计到它会得到扩展,而是因为它们能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1]

哈耶克的观点对于认识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社会矛盾或制度矛盾有很大的启发性。中国自1980年代初以来制定与实施了大量新制度,这些新制度中有些是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中移植而来,有些是为了追求效率与秩序而由专家、官员和企业家理性设计的。这些理性化的新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在较短时间内进入到中国人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同人们先前已有的已经作为习惯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还没有发生融合,它们不仅同原有的旧制度发生对立冲突,而且自身也会产生种种矛盾。诸如奖金制度、承包制度、租赁制度、产权改革制度以及养老保险等新制度,在其引入或制定之初有很多不确定性,并且直至当前也没形成稳定协调的制度关系。

哈耶克关于感性秩序具有稳定协调性的观点,在中国社会的悠久历史中也能够得到很好地说明。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历史中,虽然也有很多战争暴乱和朝代更迭,但是同欧洲传统社会相比,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具有超常稳定性,这一点已经是很多中外学者的共识。然而,中国社会结构为什么超常稳定?这不能仅仅就各种封建制度的构成关系和功能作用而论,更重要的是探索这些能保持封建社会结构稳定持续的制度的形成方式和作用方式。

中国社会学家对中国社会制度的形成方式和作用方式的特殊性做出了十分深入地探索,特别是费孝通关于中国乡土社会亦即传统社会中的礼治秩序的论述具有深刻启发性。费孝通认为,中国乡土社会中的秩序不是靠理性化的法律确立的,而是由具有仪式化、象征性、在文化传统中积淀传承的感性制度维持的,“礼是按照仪式去做的意思。礼字本是从从示。豐是一种祭器,示是一种仪式。”“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2]可见费孝通明确地强调了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形成和作用,都不是通过逻辑思维根据外在的客观原则实现的,而是借助仪式象征、感性教化和传统积淀而成的。

费孝通在晚年对中国社会制度的形成方式和作用方式的特殊性作出了更深入的思考,他在评价宋明理学的方法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时指出:“理学讲的‘修身’、‘推己及人’、‘格物致知’等,就含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实证主义、科学主义的特殊的方法论意义,它是通过人的深层心灵的感知和觉悟,直接获得某些认识,这种认知方式,我们的祖先实践了几千年,但和今天人们的思想方法无法衔接,差不多失传了。”[3]中国人正是根据这种重视感悟体验、将心比心、意会沟通的感性的认识方式,在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积淀和传承了一套与西方不同的礼俗制度。

中国社会的礼俗制度,虽然没有西方法律制度那样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抽象的普遍原则,但是在维持中国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中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费孝通说:“在古代中国,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套东西如何维持中国这样一个如此庞大的国家和人口(实际上差不多一直是当时世界上最大、最繁杂的政治经济实体)长期的统一和稳定?当时的知识阶层和官僚系统,都是由这一套认识论和思维方式‘武装头脑’的,它确实以相对很少很节约的人力和物力,实现了很复杂的社会治理。”[4]

中国古代社会超常稳定,这不仅是中国几千年历史的基本事实,而且也得到了中外学者的普遍共识。费孝通从中国人思维方式的特殊性出发,揭示了中国社会超常稳定的根本原因。费孝通的观点是令人信服的,因为社会能否协调稳定,根本在于制约社会行为、规定社会结构的制度系统是否协调稳定,而制度不是自然规律一样的客观必然性,其实质是经过人们的认识而认同的行为规则,因此,人们用不同的认识原则或思维方式来认识社会生活,就会认同不同的制度规范或制度体系。中国人用重亲情伦理、重仪式教化的思维方式,认同并确立了一套与西方重利益物理、重法律强制不同的制度体系,而这套制度体系在其本质上就一定是超常稳定的。

说中国古代社会超常稳定,是同西方理性化社会比较而言。以科学精神、实证原则和功利主义追求为核心的社会生活理性化,虽然也要求社会秩序或社会制度的协调稳定,但是这种理性化是同推进社会生活分化、专业化和效益最大化直接统一的,它不仅要用各种制度鼓励社会成员积极进取、获得更大的效益,而且还要用各种制度推进社会成员深入不同的专门领域获得与众不同的特殊利益,因此,理性化必然要求社会分层化和职业专业化,它必然在对效益最大化的追求中促使社会结构不断变化。

中国以理学为代表的重视感悟体验、将心比心、意会沟通的感性认识方式,不仅使中国社会形成了一套感性的礼俗制度体系,而且还把封建朝廷旨在追求经济效益、政治控制和文化价值的理性要求不断地感性化。理性化引发分化与变动,而感性化却能维持协调与稳定。歌德和席勒在反思欧洲近代精神危机时对此曾有丰富论述,在他们看来,理性的竞争意识和分析精神,导致人们把本来是整体和谐的世界看作应当分割和争夺的空间,所以带来的是人间的残酷竞争和极端分化;而感性的整体意识和美感体验,却能缓解人间的分裂与争夺,使社会从冲突走向和谐。所以歌德和席勒主张用感性意识取代理性逻辑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曾经对社会协调稳定发挥过根本作用的这种社会制度感性化的思维方式,以及由这种感性化的思维方式孕育或认同的感性制度,在当代中国社会却几乎被人们遗忘殆尽。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和制定的大量新制度,基本上都属于理性化的正式制度,尽管这些根据科学理性、功利原则和分化竞争意识建立起来的理性制度已经同中国社会作为习惯、习俗存在的各种感性制度发生了大量矛盾冲突,但是直至今日也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三、社会矛盾的制度协调

概而言之,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制度根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理性化的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和理性化的正式制度同感性化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因此从制度层面着眼协调社会矛盾,就应当从这两个基本方面入手。

如前所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了大规模的制度改革,并且这些制度改革基本上都是在正式制度层面上进行的。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效率、推进社会发展,新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必然要以化解原有社会矛盾为前提,否则提高社会效率、推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各种新制度确立的同时,也必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支持东南沿海部分地区优先发展,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引起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突破了平均主义、刺激了社会成员竞争发展的积极性,但同时为社会贫富分化提供了途径和条件;鼓励人才流动和职业选择,同时引起了落后地区人才大规模外流,导致落后地区更加落后的人力资源流失。

这种因为正式制度改革而引发的新社会矛盾数不胜数,因此旨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而开展的制度协调,首先应当从协调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入手。应当说,大量的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存在于社会生活各种层面,不仅不同领域的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如经济制度、市场制度同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之间存在很多矛盾,而且同一个社会领域中的制度也存在很多矛盾,例如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有提高企业自主经营、减员增效同稳定职工就业、保障职工权益的矛盾;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有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调动城市居民就业积极性、主动争取生活资源的矛盾等等。

然而,尽管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是大量的,但是这类矛盾是明显的,只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各种制度运行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各种制度运行结果的相互影响状况,不仅不难发现这些制度之间的矛盾,而且也不难找到化解这些制度矛盾的途径与措施。相比之下,倒是那些与非正式制度有关的矛盾却是难以化解的难题。这不仅因为非正式制度是以习惯、习俗和思想观念形式存在的,缺乏明晰的形式和内容,而且还在于它们直接蕴涵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可分离的融合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往往都是积淀了几千年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内容,它们具有稳定而强大的延续惯性,这就使协调与非正式制度有关的矛盾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和艰巨。

虽然中国社会已经开始了大规模的现代化,社会生活的很多层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几千年积淀而成的文化传统,并不会因为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体制的变化而根除,特别是作为广大基层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文化传统更不会彻底改变。有学者曾撰文说中国社会正在告别传统的熟人社会、伦理社会,转而进入现代的陌生社会、功利社会,应当说这种变化在中国市场经济发达地区或某些市场化和理性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中国社会已经完全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

任何一个民族的现代化过程都不可能完全抛弃其文化传统,传统可以发生一些变化,后人可以在前人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中增添某些新的内容,但不能使一个民族的传统发生中断。正如孟德斯鸠和韦伯等人所论,一个民族的传统是不可断裂的,它只能伴随着这个民族的存在而延续,[5]中国今天的现实正在不断地复制着被康有为、梁漱溟和费孝通等人论述过的传统社会的一些基本特征。

如果传统不能中断,那么要求传统发生变化的改革开放,就不仅要同传统中的各种制度发生矛盾冲突,而且还要同传统中不可去除的某些制度发生融合。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当前推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可以概括为以追求效率为根本目的的社会生活理性化,它的直接障碍是几千年历史中形成的感性化的非正式制度,诸如注重人际圈子的思维方式,家庭为根、伦理为本的行为方式,回避矛盾、安于现状的生活方式等等。根据理性主义原则来评价这些具有明显感性特征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们无疑是一些使社会生活维持平稳但却效率低下的感性制度。然而,事实上又并非这样简单,在实际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那些在传统中传承下来的非正式制度,往往是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不可忽视的因素。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代表诺斯认为,不能简单地把作为习惯、习俗和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作为消极因素看待,应当充分肯定他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排除且不可轻视的积极作用。诺斯指出:“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要关注那些非正式约束。我们都知道行为习惯、习俗和行为模式对一个社会的运转起到关键的作用。但是,我们却不了解他们是如何运作、又是怎样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演进的,以及什么因素使它们运作得更好一些,或者糟一些。”[6]可见,诺斯不仅从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的角度充分肯定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提出了深入研究非正式制度历史演化和运行作用的机制的任务。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更应当高度重视那些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排除的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近30年来,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改变落后面貌的基本目标,中国在制定和推行一系列新制度时,既过高估计了理性设计的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也过低估计了非正式制度的持续功能,存在片面追求以市场化和法制化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理性化倾向,以致尽管制定了很多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但是并没有同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有效融合,很多规则和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徒有其存在的文字形式,而无其实际运行的有效作用。

强调应当重视感性的非正式制度,并不是要贬低理性的正式制度。如诺斯所指:“一个社会的变迁其实就是一种正式规则、行为的非正式习俗、惯例和它们实施特征变迁的混合体。”[7]既然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社会变迁中的基本构成,是不可分离的混合体,那么就不仅要把它们作为统一过程来看待,而且还要注意化解它们之间发生的矛盾。而欲做到这一点,一个更复杂的问题便呈现在面前,即如何展开和利用制度协调中的学习机制。

制度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但它必须得到人们的认同才能有效地制约人们的行为,才能成为现实的制度,否则它只能是流于形式的条文。认同要经过人们的学习才能形成,模仿、从众、理解和接受都是学习的形式,学习对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实施与运行都不可缺少,特别是当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发生矛盾并需要协调时,学习变得更为重要。

正式制度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具有清晰的概念形式,学习正式制度具有明确的条理性、层次性和逻辑性;而非正式制度是心理积淀和文化传承的产物,不仅没有清晰的概念,而且也缺乏条理、层次和逻辑,但这不意味着非正式制度就无法学习。中华民族的礼俗制度就是通过一种有效的学习方式而在广大基层社会成员中广泛传播的,但传播礼俗制度的学习方式不同于以概念、判断和推论而展开的理性逻辑的学习方式,这就是费孝通所说的仪式、象征、意会、将心比心等传播、理解和沟通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感性化的学习方式。

感性化的学习方式的特点在于把抽象的原则形象化、具体化,以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容易接受的可感形象传播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政治原则和价值理想。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能够超常稳定,与历代王朝有效地利用了这种形象化、具体化的教化方式直接相关,正是这种以具体形象而不是以逻辑抽象展示自身的教化方式,使广大社会成员生动明确地接受了封建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封建朝廷的各种正式制度才直接转化或融入百姓的风俗习惯之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合二为一,维持了朝廷与民间的协调稳定。在当代文化影视化的新形势下,应当积极借鉴中国传统文化感性传播和感性教化的遗产,利用各种影视媒体和感性象征,促进理性制度和感性制度的有效融合,从更深刻的层面上协调各种社会矛盾。

 

 



注释:

[1]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 胡晋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3页。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1页。

[3] 费孝通:《试谈扩社会学的传统界限》,《中国社会学年鉴》1999-2002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7页。

[4] 费孝通:《试谈扩社会学的传统界限》,《中国社会学年鉴》1999-2002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7页。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10~311页;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65页。

[6] 科斯 诺斯 威廉姆森等,《制度、契约与组织》,刘刚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6页。

[7] 科斯 诺斯 威廉姆森等,《制度、契约与组织》,刘刚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作者简介:刘少杰,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世纪城时雨园7号楼21H,邮编:100089

电子邮件:liushaojie@r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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