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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少杰: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建构和谐社会的难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25   信息来源:  
 

[摘要]

现代社会学试图通过推进社会生活理性化和制度化实现和谐社会的追求,并为实现这个追求建立了许多理论学说和社会重建方案。但是,现代社会学不够重视社会生活的感性基础,忽视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的感性前提与根据,以致关于建构和谐社会的一些方案流于逻辑形式。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理性化与感性存在的矛盾十分复杂,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广泛存在,应当认真吸取现代社会学关于建构和谐社会的理论得失,有效地处理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化解建构和谐社会的深层难题。

[关键词]理性化;制度化;感性存在

和谐社会是社会学的基本追求,社会学在其历史中提出了许多观点各异的和谐社会建构方案。然而,无论这些建构方案的展开形式和具体内容有何不同,实质不过是试图通过社会理性化而排除各种有碍社会生活协调运行的障碍,进而保障社会平稳有序地发展。社会理性化是在感性的社会存在中进行的,社会生活中的感性因素无法避免地制约着社会理性化过程。大部分社会学家都过高地估计了社会理性化的效力,未能深入探索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制约,而这正是建构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难题。一、理性期待中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不和谐的否定概念,或者说是针对社会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的一种社会理想状态。这种社会理想状态自19世纪上半叶以来得到了现代社会学持久不懈的热烈追求。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现代社会学诞生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正是那些在社会转型中不断涌现出来的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危机,使社会学获得了长久的发展机遇与前进动力。面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社会动荡,孔德提出社会学的理论追求和实践目标是社会秩序与社会进步,并且认为只有用实证的新理性去教化社会成员,才能克服社会混乱、重建社会的和谐秩序。迪尔凯姆的社会团结理论、韦伯的合法性权威和科层制理论,以及帕森斯的社会行动和社会系统理论、默顿的中层理论等等,都不过是根据理性主义原则,针对社会转型或社会变迁中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为寻求社会和谐而建构的理论学说或社会理性化方案。

现代社会学的经典作家们都自称是理性主义者,并且把自己的理论探索看成是使社会生活理性化的神圣事业。迪尔凯姆说:“我唯一能够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实际上,我的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即让人们看到,把人们过去的行为关系还原为因果关系,再经过理性的加工,就可以使这种因果关系成为未来行为的准则,人们所说的我的实证主义,不外是这种理性主义的一个结果。”[1](P3-4)这段表述可以表达绝大部分现代社会学家①的理论追求和理论特征:即用科学的理性主义去认识社会,并推进社会生活的理性化。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把自己的社会学追求定位在实现社会行为、社会权威和社会制度的理性化。

迪尔凯姆、韦伯和其他社会学家的社会理性化追求,沿袭了自柏拉图开始的欧洲理性主义传统。在欧洲理性主义的中,尽管其内部也有分歧,但是有一个从未变化的原则:理性可以把握本质、认识普遍,而内在的本质和普遍性是稳定的,只有那些外在的现象和个别性才是偶然的,不确定的。用这个原则来看待社会生活,自然就会得出必须借助理性,用本质联系和普遍原则去规定社会行为、改变社会生活,社会才能维持和谐状态和稳定秩序,这就是社会学追求的社会理性化。

社会学的理性化追求直到现在还在继续,但是它已经受到了来自现实和理论的严峻挑战。虽然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以无情的事实告诫人们,启蒙运动以来的理性主义追求应当得到深刻反省,并且尼采等一批哲学家已经开始严厉地批判科学理性主义,但是迪尔凯姆和韦伯等现代社会学家并没有明确意识到理性的局限,反而认为只有进一步伸张理性主义原则,推进社会理性化,才能克服秩序紊乱的社会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学家开始对理性化追求做出深刻反思,理性主义原则在越来越明确的程度上受到了怀疑。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加芬克尔为代表的常人方法学,其意义不仅在于为社会学研究提出了突破主观和客观二元对立的常人思维方式,还在于它否定了现代社会学对社会理性化的片面追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常人方法学是后现代社会学兴起的标志。加芬克尔认为,社会生活是人际交往过程,只有深入人际关系才能对社会生活有明确认识,现代社会学在主观和客观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中把社会生活作为外在对象去看待,其实质是用认识物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人的社会,所以达不到对社会生活的正确认识。简言之,加芬克尔否定用科学思维方式研究社会生活,而主张进入日常生活世界、用符合社会生活本性的常人思维方式来认识社会。

在柏拉图开始的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中,日常生活世界和常人思维方式都是居于理性层面之下、等待理性提升的感性事物。而当加芬克尔主张立足日常生活世界并用常人思维方式开展社会学研究时,这就说明社会学开始转向感性世界、重视感性因素,也表明社会学放弃了对社会理性化的单向度追求。加芬克尔认为只有在日常语言交流中,社会学家也像常人一样同被研究者开展日常对话才能真实而具体地理解社会生活的意义,这就更明确地要求社会学应当立足感性世界、面对感性事物、用感性的方式开展同现代社会学不同的研究。

坚持社会理性化的现代社会学家或者立足于客观的科学世界(如孔德、迪尔凯姆)主张用科学理性改造社会生活,或者立足于主观的意义世界(如韦伯)主张用超越现实的理想模式改造世界(科层制),他们都是在日常生活之外观察社会生活,用理性原则改变被他们认为是非理性的日常生活。而当加芬克尔立足于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用常人方法开展社会学研究时,表明社会学的立场、视野和追求都发生了重大转变。

自常人方法学兴起之后,返回生活世界,从感性的日常生活出发去研究各种社会问题,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的共同立场。布迪厄的惯习、前逻辑或实践感理论[2](P28-33),吉登斯的紧迫行动、实践意识和双向结构化理论[3](P40-45),哈贝马斯的日常语用学、交往理性和公共领域转型等理论[4](P380-381),都是返回生活世界、立足日常生活做出的新的理论思考。尽管这些理论中也常常提出社会生活进一步理性化问题,例如哈贝马斯就明确坚持理性化是未尽的事业,应当用交往理性来化解一些导致社会生活走向分裂的非理性因素,但是,此时的理性已不再是迪尔凯姆所说的与日常生活相对立的科学理性,而是立足日常生活、肯定感性世界的新理性。

二、社会理性化的形式与根据

现代社会学家依靠社会生活制度化去追求社会理性化,所以制度是现代社会学为自己确定的基本研究对象。迪尔凯姆论述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韦伯论述的行动类型、权威类型和科层制,帕森斯论述的行动模式和社会系统模式,都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制度的研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制度在社会学视野中一开始就被赋予十分宽泛的含义。在迪尔凯姆那里,制度具有与社会事实相同的含义,所以他一方面把社会学界定为研究制度的科学,另一方面又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社会事实。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1](P25)。这些制约人们行动与思想的方式恰恰是人们通常讲的制度。

这里应当引为注意的是,迪尔凯姆提到了感觉方式。如果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式就是制度,那么感觉方式也是一种制度,而且是规定人们感觉意识的制度。思维方式一定是理性层面上的,同理感觉方式一定是感性层面上的,并且行为方式同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因为人们的行为一定是受意识活动支配的,所以谈到人的行为及其方式就一定要涉及到人的意识活动方式。而由思维方式支配的行为方式就是理性制度,诸如由政策法规支配的组织行为模式,遵守规章制度的生产操作程序,按照科学原则进行的实验步骤等等,都属于理性制度;由感觉方式支配的行为方式就是感性制度,诸如时尚、风俗、习惯和习俗,以及通过模仿和从众形成的各种行为模式等等,都属于感性制度。

同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社会学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比,理性制度相当于正式制度,而感性制度一定都是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一般泛指经过组织认定的条理化的制度,虽然有些理性思维支配行为而形成的制度未必都是经过组织认定的,但经过组织认定的正式制度一定是理性思维的产物,或曰理性制度;非正式制度是由群众的文化传承、模仿从众等感性意识活动或交往行为积习而成,其中起主导作用的乃是感性意识,因此,非正式制度都可以归结为感性制度。

做此比较的意义在于,如果由组织认定的正式制度都是理性制度,而由群众传习的非正式制度都是感性制度,那么由此就会提出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社会学一个半多世纪追求的社会理性化,是否在用组织认定的正式制度改造群众的非正式制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社会学追求的社会理性化不过是社会生活的组织化,其中不仅包含了要求社会生活按照组织原则甚至官方政策规范运行,而且也包括要求感性层面上的个别性服从理性层面上的整体性。因此,这种理性化包含了普遍性的控制原则。

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提法是:社会学为实现社会理性化而追求的制度化是否用理性的正式制度改造感性的非正式制度?如果是,那么社会学的社会理性化追求实质是用逻辑来规约现实、用理想原则来改变感性生活。由于理性制度同正式制度之间是包含关系,因此,当社会学用理性制度来推进社会理性化时,必然会促进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制约。无论在何种社会领域,正式制度同非正式制度之间都不可排除地存在矛盾关系,虽然正式制度清晰明确,具有强制性和效率优势,但是正式制度必然存在于无限丰富的非正式制度之中,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只能作为抽象原则存在,失去了真实发挥作用的对象。更明确说,正式制度的作用在于对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与排斥。

进一步的问题是,社会学追求社会理性化、制度化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和谐,而用这种理性化和制度化实现的社会和谐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和谐?如果社会学的理性化是以改造或控制感性生活为前提,如果社会学的制度化是以正式制度压制非正式制度为前提,那么其结果有可能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却未必建构出真实的和谐社会。

在社会学视野里,和谐社会主要被理解为社会构成要素之间的协调性,例如帕森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子系统构成的,四个子系统有各自的功能,它们之间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协调性,整个社会系统才维持良性运行,才能由低级向高级地协调发展。这种结构论的协调论,是一种忽视了社会分层差别的平面论。

社会分层本来是社会学研究社会问题的基本范畴,但是在社会理性化和社会制度化的理论追求中,社会分层却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平面化的结构协调论的作用。社会分层的实质是揭示社会生活的差别性,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和韦伯的阶层理论,主要是从地位差别做出的分层。马克思认为阶级差别的存在是社会不合理的重要表现,所以他主张用阶级斗争来消灭阶级差别。韦伯则认为阶层的差别乃是社会的客观现象,寻求社会学和谐并不在于消灭这些阶层差别,而在于按照合法性权威使社会各种因素稳定地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中。

事实上,以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来寻求社会和谐,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以社会分层合理性为前提的观点。一个不容否认的基本事实是,理性原则和根据理性思维设计出来的正式制度,从来就是社会少数精英、至多是社会专家系统的作为,而感性原则和感性的非正式制度则是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识原则与行为规则。因此,用理性原则改造感性原则,用正式制度限制非正式制度,体现了少数社会成员对大多数成员的控制意志或统治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毕竟是社会少数成员,而以感性意识支配自己行为,按照非正式制度行事的社会成员是社会的大多数。于是,这里又遇到了以少数人的原则和意志改变大多数人的行为规则和主观愿望的矛盾。在当代学术思潮中,那些反对理性主义专断的学说或流派,几乎都主张返回生活世界、尊重日常生活、重视感性存在,这不仅是一种学术观点,而且也是一种政治倾向。

三、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化前提

借助经济社会学和现象学的理论视角,可以对这里的问题做出更加深入的回答。经济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以理性选择为核心的经济行为或经济制度嵌入社会网络或社会结构之中。[4](P250)[5](P1-6)这个观点同胡塞尔晚年的回归生活世界观点有本质上的共识,区别不过在于,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等人专指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对社会网络结构的嵌入性,而胡塞尔则在广义上认为各种专业化或主题化的理性行为都是植根日常生活之中的。嵌入说和植根说都不过是强调未分化的日常社会生活对专业化或主题化行为的基础性。

胡塞尔把日常生活领域称为人与人直接交往、把他人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对待并和谐相处的周围世界,他认为感性的日常生活世界本来是一个和谐的世界,只是由于理性主义专断和理性原则对社会生活的分化,才导致了社会生活的分裂与冲突,因此,寻求社会协调的途径不是理性化和理性支配的制度化,而是限制理性、解放感性,超越科学、回归生活。[6](P138)

经济社会学没有像胡塞尔那样贬斥理性,但是它强调理性经济行为嵌入社会网络关系之中,主张在经济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的互动关系中把握经济社会生活的运动变化。虽然经济社会学同时承认了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这一点同现象学对专业行为或理性选择的否定是不同的,但是经济社会学关于社会网络关系前提性同现象学关于生活世界基础性的观点是一致的。

尽管社会网理论还保留着结构论的某些原则,但是从结构论到社会网理论,是实证社会学在当代具有本质意义的重大变迁,因为社会结构是指内在于社会现象的稳定联系,而社会网络则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此而言,网络论已使结构论的眼光从内在性转向了社会生活的现实性,或者说使社会学的视野从去人化的本质追问转向了凸现人际交往的生活关注。经济社会的行为与制度的协调问题由此变成了理性选择与感性生活的互动,变成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融。

经济社会学和胡塞尔现象学的观点,是西方学者对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变迁和社会危机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概括,这些观点对于正在推进社会生活理性化、制度化并寻求社会和谐的中国社会具有十分直接的借鉴意义。如梁漱溟等人所论,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为根基的伦理本位社会,同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感性原则的作用大于理性原则,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大于正式制度。这是为很多中国学者反复论述并且是真实存在的基本事实,是中国推行法制建设、制度化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不可忽视的社会存在。[7](P77-80)

中国社会以家庭为根基,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行为方式是建立在家庭生活之上的。家庭生活是以情感和血缘为纽带的。这与西方社会有明显不同,虽然家庭在西方社会也具有生活单位的性质,但是由于基督教提倡的天下皆兄弟的群体精神,淡化了家庭中的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因此,西方社会经基督教的长期教化形成了重群体的团体原则,而这种孕育于基督教群体生活中的团体原则便是启蒙运动之后西方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的基础。[7](P73-75)中国社会缺少经基督教孕育的这种理性化和制度化的基础,长达几千年的宗法制度和家族制度使人们特别重视亲缘关系、熟悉关系和圈子社会,这些感性层面上的关系成为中国社会成员的安身之根、立命之本。因此,像胡塞尔那样强调回归生活世界,以日常生活为根据去评价和抑制理性化造成的社会分裂,像经济社会学那样把专业化的理性行为放到社会网络关系中考察,在中国就有了特殊意义。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分化和社会重组正在向纵深发展,尽管社会成员的制度化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并且政府按照市场发展的要求规范社会行为和经济行为的能力不断增强,法制化和制度化的社会理性化进程不断深入,但是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在圈子社会中依赖亲缘关系和熟悉关系开展社会交往的习惯不仅并未改变,反而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且,模仿、从众和沿袭传统等感性行为方式仍然是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行为方式,他们很难在信息匮乏、资源不足和自主性受到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开展有效的理性选择,所以他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主要是感性方式。

如果这些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就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促进社会转型的理性化和制度化是有限的,而对理性化和制度化有阻碍作用的感性存在却是广泛的。不过,当我们说感性存在是理性化和制度化的障碍时,实质上含有理性原则和制度规范同人们的感性意识和感性存在相互对立的前提。如果能够化解这个对立前提,感性存在不仅不是理性化和制度化的障碍,反而应当是理性化和制度化的依赖。而欲化解这个对立,首当其冲的不是感性存在,而是理性原则和理性制度。因为,感性存在是被动的,而理性原则和理性制度是主动的,造成二者对立的是理性而不是感性,是理性排斥并试图改造感性,是理性刻意设计出种种原则规矩去试图重新塑造自在的感性。

因此应当反思理性、调整理性。理性的实质是人类思维与行为的根据,人类思维与行为的根据不应当生发于少数人的逻辑推论中,而应当存在于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中。只有从普遍的社会生活中概括真实而有效发生的存在根据或行为规则,才能使理性原则和制度规章立于可靠的根基之上,理性化和制度化的追求才能有效实现。

理性化和制度化的目的是秩序和效率。虽然不能像哈耶克那样把秩序仅仅归结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自发性,但是也不可能像理性主义者那样把秩序归结为依据推论而成的逻辑次序。秩序应当在理性导引和感性认同中得到确立,仅有前者,秩序是抽象的理想模式;仅有后者,秩序是具体的现存形式。只有把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秩序才能协调而有活力地存在。效率是秩序的支撑,无效率的秩序迟早要被否定,因为无效率的秩序无法不断吸取资源维持自身。现代社会学虽然认为秩序重于效率①,但是效率在现代社会学的秩序追求中从来就居于不证自明的前提地位,因为现代社会学所追求的社会秩序是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社会秩序,而现代社会秩序优于传统秩序的根本标志就是提升效率。

现代社会学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没有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对提升效率的理性化和制度化的认同,他们不仅不能积极适应社会的理性化和制度化,相反还会成为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的阻力,试图通过理性化和制度化建立社会和谐秩序也只能流于空谈。如果承认这个基本事实,设计和推进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时起码应当注意这样几点:

其一,注意基层社会成员从感性意识对理性化和制度化的评价与认同,实现这一点的基本条件是理性原则和制度规范的感性化,因为广大基层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一般处于感性层面,原则化和逻辑化的理性设计和制度安排只有同他们的感性意识连接起来,才能被认知和理解。

其二,注意基层社会成员在社会理性化与制度化中的利益关系变化,如果社会理性化和制度化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基层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设计再好的策略模式也难以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接受,其结局只能是因利益对立而产生种种社会矛盾,和谐的社会秩序无法产生。

其三,注意协调由理性设计的正式制度同社会既存的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只有理性设计的正式制度同存在于人们的感性意识和感性行为中的非正式制度协调起来,社会才能形成稳定而有效的和谐秩序,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制度交替时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

这些也就是笔者所谓社会理性化的感性化前提。

[参考文献]

[1]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布迪厄.实践感[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3.[3]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上海:三联书店,1998.[4]KarlPolanyi,ConradAresenberg,HenryPearson,eds..TradeandMarketintheEmpires[M].Glencoe:FreePress,1957.[5]Granovetter.GettingAJob:AStudyofContactsandCareers[M].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4.[6]胡塞尔.现象学与哲学危机[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7]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北京:学林出版社,2000.[责任编辑:崔月琴] 

 
  责任编辑:dew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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