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10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指出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包括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活动,是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成功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该白皮书还强调,在21世纪初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应当继续发挥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由此可见,各类民间组织过去是,将来也还继续是中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是,多年来,对于民间组织扶贫的研究很不足,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则更少。 在中国扶贫基金会的资助下,从2001年1月到10月,笔者主持了“中国民间组织扶贫行为个案研究”这一课题,为推动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入做了一点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的成果体现在《NGO扶贫行为研究调查报告》一书中。本文是在个案研究基础上所进行的初步总结。
一、什么是民间组织扶贫?
首先我们必须说明何为民间组织?顾名思义,它应当是与政府组织相对的,一般也叫“非政府组织”(NGOs)。有些学者根据组织是否以营利为目标,将非政府组织又区分为“营利性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两大类,由各种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所组成的领域也叫“第三部门”或“第三域”(the third sector),有关该领域的研究正在成为学界的一个热点。 本研究所谓民间组织,正是指“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它大体上相当于所谓“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作为社会团体之特殊组成部分的基金会。所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务院,1998a);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务院,1998b)。在我国,各级民政部门是相应级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吴忠泽局长提供的数据,我国经过合法程序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社团大约有16.5万家,各种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估计在70万家左右(吴忠泽,1999)。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两点:(1)鉴于目前已经有很多国际民间组织在国内从事扶贫活动,所以我们的研究对象也将它们包括进来,尽管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法规,它们中的大多数是以外企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2)我国一些具有社团性质的团体,如妇联、工会等,由于历史的原因并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是由中央直接管理。严格地说,这类组织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不应包括在我们的研究对象之中,但是,考虑到一些组织也开展过有重要影响的扶贫活动,我们把它们作为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的特殊类型包括进来。 因此,所谓民间组织扶贫,就是以上几类组织在中国境内针对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各种救助、开发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传统上,人们主要是将贫困看成收入水平低下的一种状况,这样,所谓扶贫主要就是指提高贫困人口收入的各种努力。但是,现在人们对于贫困的理解已经发生变化。例如,亚洲开发银行所主张的一种观点就是:“贫困是一种对个人财产和机会的剥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础教育和基本健康服务。穷人有通过劳动获取应得报酬供养自己的权利,也应该有抵御外来冲击的保护。除了收入和基本服务之外,如果他们不能参与直接影响自己生活的决策,那么,这样的个人和社会就处于贫困状态。如果在收入、就业和工资之外再采用基础教育、健康保障、营养状况、饮水与卫生条件等指标,贫困的测量就会得到进一步改进。这些测量措施还应该考虑到一些重要的无形指标,如孱弱的感觉、自由参与的缺乏等”(沙里温,2000)。在整个90年代,国际社会在扶贫方面不仅重视促进贫困人口的就业和收入增长,而且十分注意发展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和教育水平等的基本服务项目。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本研究所理解的“扶贫”,不仅是指提高贫困人口经济收入的各种努力,而且包括为社会弱者提供基本服务的各种努力。 与此同时,鉴于我国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本研究所理解的“扶贫”不仅是指针对农村居民的扶贫,而且还包括为城市居民提供基本服务,缓解其贫困状况以及增进其福利的各种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载《人民日报》2001年10月16日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