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民间环保团体转型的背景
以上所述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的转型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中国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固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影响因素,但是从环境社会学的角度看,环境状况的恶化只是提供了环境运动产生的可能。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的转型实际上是与特定的社会变化过程直接联系的。 首先,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环境信息的传播,广大公众的环境意识开始觉醒,至少是环境问题意识已经觉醒,这一点可以从很多方面看出来。 1993年11月,“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等四人应北京大学学生邀请,到该校作关于环境问题的讲演,当时听众不足三十人,由此可见,即使在最为敏感的大学生群体中,环境意识也不强。而2000年1月7日,梁从诫等6人应邀为河北建筑科技学院这样一个地方学校作环保讲演,听众就达九百余人,反响非常强烈,由此可见公众环保意识变化之一斑。 “自然之友”对于我国报纸环境意识的研究表明,1994年所调查的报纸,平均3天发表一条环境报道;到1999年,所调查的报纸则几乎每天要发表两条环境报道。从1994年到1999年,平均每份报纸的环境意识得分由14.48分增长到139.56分,提高8.6倍(自然之友,2000)。 笔者参与主持的1995年全民环境意识调查结果表明,70%的被访者认为我国环境问题“严重”或“很严重”,而在被调查的城镇居。民中,这一比例高达81.7%。1999年,笔者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抽样调查表明,92.2%的居民认为我国环境问题“比较严重”或“非常严重”。与此同时,公众对政府的环保工作评价不高。1995年的全民环境意识调查表明,只有35.4%的人认为政府“尽了很大努力,有一定成效”或“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城镇居民中,这一比例更低,仅为28.7%。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在觉得政府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广大公众自觉参与以促进环境保护,这是合乎逻辑的。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的各项制度性激励,有助于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的转型。 第一,宪法和其他政策法规提供了民间结社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998年10月25日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国21世纪议程》则列专章强调团体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要“在各地青年中广泛地建立各种环境保护团体,推动青年参与可持续发展活动”,“推动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可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成为广大公众和环保社团参与环保活动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二,一些领导人对于民间社团重要性的认识,激励着社团的发展。90年代初,国务委员陈俊生和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都曾强调了发展民间社团的重要性(陈俊生,1992;多吉才让,1992)。1996年7月17日,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闭幕式上,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宋健则明确指出:“环保群众团体,在宣传环境保护、唤起公众环境意识、提倡社会公德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对于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各种环保群众团体,应积极支持、加强领导,引导其健康发展”(宋健,1996)。 第三,国家管理社团规则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迫使社团(包括环保社团)谋求自主和独立。80年代以来,政府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有意促进社团的自主和独立。例如,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指出:“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全国性社会团体一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国办,1994)。1998年,中央又发布文件重申,限制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担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与此同时,政府明确规定1985年以后建立的各类社团要遵循“三自”发展方针,不再增加财政拨款。根据金嘉满等人的研究,全国社团活动经费中政府拨款所占比例一直呈下降趋势,从1980年的100%,降至1990年的60%,到1995年仅占30.4%(金嘉满、张冀强,2000),这就迫使社团自我筹措经费。 再次,社会事业领域的逐渐市场化,诱致了部分团体介入或产生新的社团。 随着政府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中国的改革进程在90年代逐步深入到社会事业领域,这一领域也开始了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创造了原体制下所没有的全新发展空间,提供了与经济利益不同的一种新刺激,诱致了个体参与和大量社会团体的出现或参与。 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经济资源在国家的统一掌握之下,而且社会公益活动也由国家统一安排,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垄断着各种社会公益资源。随着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变,不仅国家垄断经济资源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垄断社会公益资源配置的局面也出现重大变化,在部分领域,国家甚至已经难以顾及,这正是新型社会团体迅速发展的重要背景。 最后,大城市新中间阶层的逐渐成长,构成了民间环保团体转型的社会基础。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在城镇家庭中,可以看作中间阶层家庭的小康型家庭占了55%(殷一平,1999,页277~278)。李强教授的研究表明,新出现的中间阶层具有与以往中间阶层不同的特征,新中间层收入颇丰并且稳定,年龄很轻,大约集中在20~30岁,大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并就职于三资企业或是其他新兴行业(李强,2000)。 新中间阶层的自身素质、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使其成为环保新时尚的追逐者和消费者,并因而成为中国民间环境运动的推动力量。他们由于文化程度较高,一般外语水平也还可以,易于接受西方发达社会中的新思潮、新观念,易于模仿新的生活方式;由于从事比较体面的非体力劳动,从而有更多的闲暇和激情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由于物质生活需要已经基本得到满足,所以其生活消费行为背后隐藏着许多精神文化层面的因素;由于久居高楼大厦和繁杂拥挤的都市而对都市生活心生厌倦,日益向往新鲜洁净的空气、水以及充足的阳光,渴望回归原始、自然的生活。实际上,很多人是带着这种心理欲求而参与环保活动的。 根据笔者对“自然之友”个人会员(截止2000年3月)的简单统计分析,在609人中,男性为271人,占44%%;女性338人,占56%,会员虽然从20年代出生的到80年代出生的都有,但是大多数是60、7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平均年龄不到28岁。而在“自然之友”第二届理事会的37名理事中,大多数是具有人文精神的文化人,其中,教师、编辑、记者和科研人员占了27人,从其职业和收入来看,这些人都应当是当代中国新中间阶层的成员。 此外,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的转型在一定意义上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 90年代以来,环保领域日趋活跃的国际合作,促成了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的转型。当中国政府走向国际环保论坛的时候,他们明显感觉到了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从而意识到发展民间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曾经这样说过:“现在联合国召开的政府间国际会议都附设一个非政府组织会场。为政府会议提出各种建议,非政府组织都要事先开会讨论,并派代表到政府间会议上为大会的宗旨、目标提出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健全,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非政府组织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解振华,1995),这种看法很典型,反映了国际环境运动的示范作用,并直接影响到中国民间环境运动的发展。 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特别是妇女参与环保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90年代两次重要国际会议的影响,即: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这两次会议把妇女参与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若从几个比较有影响的纯民间环保团体的情况看,它们的成立过程跟其负责人与国外民间环保团体的接触密切相关。例如,“地球村”负责人廖晓义在组建该组织之前,曾在美国研究环保专题,并参加美国的环保组织活动,接受美国人的环保理念,其活动经费也多来源于国外。“自然之友”成立伊始,会长梁从诫和方晶等人就受美国一些基金会和EDF等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共同邀请到美国访问,并接触了其他美国非政府组织,了解了西方NGOs的活动和运作方式,获得了第一笔国际资助。而绿家园志愿者组织的成立乃至其名称的确定,都直接与其领导人的国际交往相关(金嘉满、张冀强,2000)。 事实上,90年代以来,很多民间环保组织(包括一些半官方环保组织)都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并把这一点作为组织业绩和声望的一个重要依据,“自然之友”就因其领导人曾受美国总统克林顿接见而引人注目。在对外交往中,他们筹措活动经费,积累组织声望,同时学习国外民间环保运动的经验,并尽力在中国实践之。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于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日益关注。一方面,在整个80年代,中国民间社团几乎没有得到国外赞助,而90年代以来的国外资助则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另一方面,国外机构和个人,例如,Elizabeth Knup(1998)和日本国际交流中心毛受敏浩(1998~1999)等,也积极开展对于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的介绍和研究,这种介绍和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着中国民间环保团体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