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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理论视野下的湘湖水利集团* ———兼论“库域型”水利社会 钱 杭 历史学博士,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上海 200235) 。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摘 要】: 以人工水库为核心的水利社会, 可称为“库域型”水利社会, 是中国水利社会史重要类型之一, 其基本问题、表现方式、水权制度、利益结构、意识形态等, 与海域、江(河) 域、泉域类型相比差异甚大。浙江萧山湘湖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供水方式, 在“库域型”中是为一典型的个案。受传统公私伦理熏陶的湘湖既得利益者, 把后来者一概视为敌对者, 使本可调整、兼顾的利益关系被完全对立化, 从而丧失了重建秩序的许多机会, 加剧了湖体之淤, 消解了湖水之利, 最终损害了相关人群共同的家园。 【关键词】: 共同体理论 湘湖水利集团 “库域型”水利社会
一般水利史主要关注政府导向、治河防洪、技术工具、用水习惯、航运工程、排灌效益、海塘堤坝、水政官吏、综合开发、赈灾救荒、水利文献等, 水利社会史则与之不同, 它以一个特定区域内、围绕水利问题形成的一部分特殊的人类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 尤其集中地关注于某一特定区域独有的制度、组织、规则、象征、传说、人物、家族、利益结构和集团意识形态。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水利社会史, 就是指上述内容形成、发展与变迁的综合过程。就具体的空间范围来说, 水利社会史虽然可以涵盖某大江大河的整个流域, 但它的主要研究范围和关注对象, 还是以平原、山区、都市、村落中的垸堤、江堤、海塘、陂圳、堰渠、 港、湖泊、水库为核心展开的社会活动过程。在这个意义上, 水利社会史的学术路径, 就是对与某一特定水利形式相关的各类社会现象的社会史研究, 或者是对某一特殊类型水利社会的历史学研究。 与基于自然条件(海洋、江河、湖泊、大泉) 的水利社会不同, 本文关注的是因人工水库而形成的水利社会, 故可称为“库域型”水利社会。两类水利社会当然具有广泛的共性, 但在具体的结构、功能、规则、象征及意识形态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明显的差别, 其中最核心且最具前提性的差别表现为: 前者是围绕自然环境而形成的人类社会, 对于这个范围内的人类来说,“自然环境”不是劳动的产物, 而是与他们在当地的世代生存史相连的前提, 他们的所有活动都在此“自然”平台上平等地展开, 所有人对该平台都不存在经济学或法学意义上的权利关系;后者虽然在形成之后也会因逐渐改变(或参与) 原先的自然生态而导致出现一种新的自然生态,但就其基本性质而言, 水库是劳动, 甚至是几代人劳动的产物, 参与创造水库的人们与水库之现出小社会(当地社会) 和大社会(外部社会) 的政治、经济、文化特质, 同时也将更集中地展现出此一环境下人们之间的依存与对抗关系。 同样是“库域型”水利社会, 因其水源补给的方式不同, 也会形成不同的类型。如附属于黄河、长江、淮河、松花江、新安江等大江大河流域的各类水库, 至少在可预期的时段内水源补给不可穷尽。以这类水库为核心而形成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史, 与位于江河流域之外, 虽有部分水源, 但补给不稳定、不充分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史, 在基本问题、表现方式、水权 制度、利益结构、意识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 值得认真研究。浙江萧山湘湖, 就是一个典型的人工水库; 是与海域、江(河) 域、泉域基本无关、因而水源补给既不稳定也不充分的人工水库; 是一种存在于平原洼地、流速缓慢因而极易淤积的人工水库。围绕湘湖而形成的, 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类型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关于本文标题中所谓“共同体”之称, 需略作说明。 “共同体” (community) 一词, 涉及一批范围广泛的现象, 曾被用作包含各种不同社群(associations) 的包罗万象的词语。在究竟是将其作为集体或社会类型、还是作为社会关系或情感类型的问题上, 研究者经常会感到困惑。1955 年, 有社会学家找出了不少于94 种关于“共同体”的定义。[i]其实, 问题的产生可远溯至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1857 —1858 年) 、[ii]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1887 年) 等经典性文献对“共同体”一词比较宽泛的用法。[iii] 笔者在仔细考虑该词“指”与“所指”的关系后, 倾向于将共同体理论主要视为一种关注某类社会关系、互动方式的研究策略和方法。实践证明, 我们可以不去过多地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 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 而是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共同利益, 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 深入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 这些水利社会已被各类文献清晰记录了发生、发展、兴盛和衰亡的全过程, 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 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 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 并从类型学的角度, 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 另外, 我们可以根据地缘联系、共同利益、自律管理、归属认同这些共同体的一般特征来观察水利集团, 但对于水利“社会”, 运用这一理论时则应谨慎得多。因此, 笔者赞同滕尼斯关于“社会是公众性的, 是世界”的观点, [iv] 确认湘湖水利集团是包容在湘湖“库域型”水利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关系类型”。如果说, 水利集团被定义为一个水利“社区”或水利“共同体”确有相当合理性的话, 对于一个水利“社会”, 则应高度关注构成“共同体”要素之外的那些异质性环节。换言之, 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 而水利“社会”则将包含一个特定区域内所有已获水利者、未充分获水利者、未获水利者、直接获水害者、间接获水害者、与己无关的居住者等各类人群。因此对本文的完整解读应该是: 以共同体理论为分析工具, 对以湘湖水利集团为核心的湘湖“库域型”水利社会进行的一项社会史研究。 一、湘湖水利集团与湘湖库域范围 浙江萧山县城以西的湘湖, 是一个湖底面积317 万余亩、方圆8215 里的人工水库, 北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 由时任萧山县令的著名理学家杨时推动修成。因“山秀而疏, 水澄而深,邑之人谓境之胜若潇湘”, [v] 故名之为“湘湖”。在湘湖初创时, 湖水灌溉范围只及萧山县内崇化等八乡, 及至约60 年后的南宋孝宗乾道中期, 加上许贤乡后, 湘湖灌区始扩至后世所统称的九乡。从那时开始, 湘湖的主要功能是在秋旱时通过上、下湘湖18 个放水闸口(霪穴) , 根据统一的放水顺序、放水总量、放水时间等规则, 灌溉崇化、昭名、来苏、安养、长兴、新义(又作辛义) 、夏孝、由化、许贤九乡14686815 亩水田。[vi]这个格局一直保存至清末。民国16 年(1927) 七月, 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委托孔雪雄、张渭斌等人对萧山湘湖进行了一次全面实测。孔、张等随后提交《湘湖调查计划报告书》, 在谈到湘湖当时的实况时说, “据县志所载, 湘湖周围凡八十二里半, 而此次实测周围仅五十六里一百六十二丈, 计算现在湖面较前已小三分之一”。[vii]至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湘湖面积又缩小近一半, 湖底高程绝大部分都达5 米以上, 基本已失去对周围农田调蓄水利的作用。到80 年代中期, 剩余水面合计1460 余亩, 仅为宋代时面积的319 %。作为自北宋末年修建的并有明确功能目标的人工水库———湘湖近9 个世纪的历史, 就其严格意义来说至此已告结束。此后发生并延续至今的湘湖重建运动, 无论其工程将达致何种规模, 无论发起者怎样宣称重建后的湘湖会与全盛时期的湘湖多么相像, 都已经属于“新(后)湘湖”范畴, 那将是另一个研究计划所关心的问题了。 湘湖共有18 个放水闸口(霪穴) , 其中南岸11 穴, 北岸7 穴。各穴名称及所溉农田的位置如下: (1) 南岸11 穴 石岩穴———崇化乡、昭名乡、由化乡; 黄家霪———崇化乡、昭名乡、由化乡; 童家湫———崇化乡、来苏乡; 凤林穴———新义乡; 亭子头———新义乡; 杨岐(羊骑) 穴———新义乡; 许贤霪———许贤乡; 历山南穴———安养乡; 历山北穴———安养乡; 河墅堰———安养乡、长兴乡、夏孝乡; 柳塘———夏孝乡。 (2) 北岸7 穴 石家湫(石湫口) ———由化乡; 盛家港(东斗门) ———昭名乡、由化乡; 横塘———夏孝乡; 金二穴———夏孝乡; 划船港———夏孝乡; 周婆湫———夏孝乡; 黄家湫———夏孝乡。 九乡中依赖湖水灌溉的农田之所在, 就是湘湖库域的大致范围。若视湘湖库域为一大型一 级水利集团, 那么根据各穴所溉农田的位置, 可将九乡再细分为6 个基本独立、规模不一且略 有重叠的小型次级水利集团: 集团一: 崇化乡、昭名乡、由化乡、来苏乡。(石岩穴、黄家霪、童家湫) 集团二: 新义乡。(凤林穴、亭子头、杨岐穴) 集团三: 许贤乡。(许贤霪) 集团四: 安养乡、长兴乡、夏孝乡。(历山南穴、历山北穴、河墅堰) 集团五: 夏孝乡。(柳塘、横塘、金二穴、划船港、周婆湫、黄家湫) 集团六: 由化乡、昭名乡。(石家湫、盛家港) 如穿越国家行政层级, 将目光进一步下移, 各次级水利集团又可具体化为77 个大小不一的 村落。《湘湖调查计划报告书》之7《湘湖与九乡水利之关系及今昔之异同》一节, 详列“宋元 以来得水利者九乡”的具体情况, 描画出由湘湖水利滋养的乡— (都) 图—村结构: 宋元以来得水利者九乡: 由化乡。一都一图至一都六图。(塘里陈, 一都韩, 东许, 西许, 涝湖, 长山, 塘上王) 夏孝乡。二都一图至二都五图。(市心桥下, 东阳桥, 梅花楼, 西门外, 后塘一带) 三都一图至三都十二图。(瓦窑头, 西兴, 杜湖, 双庙庄, 跨湖桥, 孔家庄, 张家村) 长兴乡。四都一图至四都四图。(冠山前后, 堰斗孙, 青山张, 闻家堰, 潭头, 孔家桥, 许家里) 安养乡。五都一图。(石门, 西山下) 五都三图。(山前吴, 东汪, 西汪, 汪家堰, 历山) 许贤乡。六都一图至六都四图。(罗磨坂, 金街甸, 南坞, 北坞, 下村, 石盖, 上董, 华家里, 双桥头, 汉浦庄, 中坟庄) 新义乡。十五都五图至新十六都。(义桥, 新坝, 峡山, 牌轩下, 亭子头) 来苏乡。十八都五图。(凑沿庄, 大路张, 东庄周, 来苏周, 单家堰, 丁村, 西周, 下坂金, 姚家坂) 崇化乡。十九都四图至二十都二十图。(前吴, 后吴, 史家桥, 西蜀山, 新庄, 老屋, 西山一带, 史村曹, 大南门, 小南门, 城中西河) 昭明乡。二十一都十二图。(米市, 道源桥, 大通桥, 吕才庄, 车家埭, 舒家坂, 曾家桥,东蜀山) [viii] 各村落中需要利用湖水灌溉的农田, 就是湘湖库域的实际边界。 湘湖水利系统的存在, 展现并充实了库域九乡间部分利益关系: 如果没有湘湖, 没有对湘湖有限水源的共同需求, 九乡间就只有一般意义上的地缘关系, 而不存在库域关系, 更没有与农业命脉紧密相连的发展环境、生存质量等利害关系。因此, 与湘湖的水缘关系, 在整合了九乡地缘关系的同时, 也凝聚并升华了这一地缘关系的社会意义。用日本学者斯波义信的话来说,由湘湖水利灌溉系统连接起来的这个水利集团, 已成了一个“与行政意义上的乡、村编制不同的⋯⋯‘地域’”。[ix] “地域”不同于位置相邻的“地区”, 也不是可构成独立单位的“地方”, 它是由共同利益连接起来的一个区域性的整体, 或者是有整体性意义的区域。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常用community一词来指称“共同体”和“社区”, 也用它来描述一个“地域社会”的原因就在于此。“库域型”社会因为涉及的范围较小, 因而比海域、江(河) 域型社会具有更集中的共同性; 又因为沟渠网络的分布较宽, 因而比泉域型社会具有覆盖更广的包容性。尤其是当其水源供给不可能达到江、河、大泉般丰裕程度时, 其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整体性意义将被极大地提升。 湘湖水利集团与库域内行政组织呈高度复合的特征, 一方面, 使水利设施的有效运行、水利目标的基本实现, 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承认和保障; 另一方面, 这种保障一旦过度, 也将消减水利集团的自治动力, 对生存的主动需求会逐渐蜕变为对条文的被动遵守, 从而削弱乃至耗损集团成员至关重要的情感归属, 这对维护水利集团的长远利益极为不利。日本学者长濑守对南宋萧山县令顾冲主持制定的《湘湖均水利约束记》大加赞赏, 认为“以均水为目的的配水技法上升到了‘水法’的高度, 这一事实说明, 国家规章制度已经深及民间的水利集团之中”。[x]民间的约定“上升”为“水法”, 固然可使权威性空前提高, 但却未必一定是好事。约定之基础在于自我限制, 人人可以也必须“反求诸己”; “水法”的要害在于强制约束, 全凭国家公权的外部介入, 个人之公德意识是否需要坚守已无关紧要。国家“重水”的意志及维权措施若强,水利体系或可借机保全甚至发展; 倘若公权衰退, 或其关注焦点由重水改为重粮、重税、重地,与公权紧密捆绑的水利集团岂不要大受连累? 这组复杂微妙的关系虽为中国水利史资料所常见,但在湘湖的历史演变轨迹中则表现得更加清晰。究其原因, 概在于湘湖“库域型”水利社会维系纽带之纤薄脆弱。 二、湘湖水利集团的结构框架 湘湖以西南—东北走向的两列山体为东、西两侧的自然堤防, 南、北两侧则需人工建筑堤塘。康熙十年(1671) 《萧山县志》卷11《水利志》记载: 湘湖塘: 治西二里, 跨夏孝、长兴、安养诸乡, 周围八十余里, 其一带地方东陡门、盛家港、横塘、柳塘、塘子堰、石岩堰、施家河、史家池、童家湫、凤林穴、秦家堰、潘家浜、黄竹塘、杨岐穴、许贤霪、河墅堰、石䲡口, 共十七处, 皆设塘长看守。[xi] 嘉庆年间, 萧山著名乡绅於士达所撰《湘湖考略》第1 则“全湖形势”, 将上、下湘湖各堤塘的长度以及对应的霪穴, 回顾得非常细致: 上湖自杨岐山迤南过亭子头, 转东而北至糠金山, 计五里许, 筑塘八百一十余丈, 其间有凤林、杨岐二穴。逾糠金山而北则为童家湫, 从此过小湖庙而东, 则为岭头田, 迤东北至石岩, 计二里许, 筑塘三百四十余丈, 其间有石斗门、黄家湫二穴, 其河墅堰一穴在东汪村, 居湖之西, 柳塘一穴在井山坞, 居湖之西北。此上湖之大略也。下湖自城西石家湫至菊花山, 计二里许, 筑塘三百五十余丈, 石家湫、东斗门二穴分设其间。过菊花山则为横塘穴, 其志载金二穴、划船港在东斗门之西。周婆湫在菊花山麓, 迹尚存而穴废。黄家湫在横塘西里许。此下湖之大略也。[xii] 至清代前期为止所记录的湘湖各类水利设施, 基本上都形成于宋代。宋代高度重视水利政策的系统贯彻, 各路由提举常平使负责, 各州由通判负责, 各县就由县丞负责。朝廷对县丞的职责一直有明确要求。《宋会要·职官四八·县丞》徽宗崇宁二年(1103) 三月二十四日: 宰臣蔡京言: “熙宁之初, 修水土之政⋯⋯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县并置丞一员, 以掌其事。”从之。[xiii] 《宋会要·食货八·水利下》南宋乾道九年(1173) 十一月二十五日, 孝宗诏: 令诸路州县, 将所隶公私陂塘川泽之数, 开具申报本路常平司籍定, 专一督责县丞,以有民田户等第高下分布工力结甲置籍, 于农隙日浚治疏导, 务要广行潴蓄水利, 可以公共灌溉田亩。[xiv] 南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 , 通州知府李楫具体描述对县丞的要求: 诸道每于农隙, 专令通判严督所属县丞, 躬行阡陌, 博访父老, 应旧系沟浍及陂塘去处, 稍有堙, 趣使修缮, 务要深阔。或有水利广袤, 工费浩瀚, 即申监司, 别委官相视,量给钱米。如法疏治, 毋致灭裂。[xv] 由此可知, 宋朝的县丞不仅要协助县令处理一般县政, 更要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水利行政事务。在湘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人物之一就是南宋孝宗乾道年间出任萧山县丞的赵善济。万历《府志》卷37《人物志三·名宦前》: “赵善济, 四明人, 乾道中丞萧山⋯⋯岁旱, 九乡多争水,讼; 集议缮修湖防, 至今赖焉。”按毛奇龄《湘湖水利志》所说, 赵善济在制定湘湖《均水法》前, 曾经“集塘长暨诸上户与之定议”, [xvi]经过反复协商, 最后才找出了一个能为全灌 区所有成员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上户”指有实力的湘湖水利集团成员; “塘长”则指维护湘湖堤塘安全的日常负责人, 此职与代表政府利益的县丞一样, 是水利集团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环节。披阅相关文献, 可知宋代淮南、江南诸路下辖各县所建陂塘堨坝的数量极大。为了统一管理这些设施, 自北宋初年起, 各县官府普遍设“陂塘册”, 将分布在本辖区内的各类官私陂塘逐一登录; [xvii]并由县府专门负责水利的县丞从各水利集团所在的受益村落中挑选富有、能干的上户, 充任陂头、陂主、[xviii]团头、陂长、[xix] 塘长、知首等职。王安石变法期间, 此制又得到进一步完善。南宋以后, 陂塘管理系统愈加严密, 甚至出现了“陂泽湖塘池泺正副长”和“湖长”一类的职务。[xx]上引康熙十年《县志》所谓“塘长”之称、之职, 应该也始于北宋, 并一直延续下来。宋末元初人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34《山川十三·湖下》中描述过位于余杭县城以西二里“南下湖”的湖塘。[xxi]该塘于北宋庆历年以后逐渐遭损, 徽宗宣和五年(1123) 时由知县江袠修复。为记其事, 余杭县丞成无玷作《水利记》一篇, 文中就提到了塘长: 由庙湾而下, 则因其塘长而语之, 靡不听令, 并力以趋, 洎成如期⋯⋯时湖与溪皆有塘长, 官免差科, 俾专缮治。既而役之如皂隶, 然又常以假人, 民厌苦之。罢去既久, 禁戒寝弛, 隳者弗増, 阙者弗茨, 蚁蛀鼠穿, 獭龟之穴, 漫而不訾者, 水至则溃。今稍复增置塘长, 而蠲其役; 又于五亩堘, 举条令, 为约束, 以绝盗决之弊。 据上文, 北宋初就已设有塘长, 后来因民“厌苦”而废除, 此时(北宋末) 则为“复增置”, 享受“免差科”、“蠲其役”的待遇。按《毛志》所说, 赵善济曾“集塘长暨诸上户与之定议”, 说明在赵善济赴萧任职之前, 当地已设有塘长, 并且在水利方面拥有相当大的发言权。塘长作用虽然重要, 但正式地位却不高, 仅是朝廷承认的“杂泛役”之一种。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徭役”载: “役有四: 曰粮长, 曰塘长, 曰里长, 曰老人。(注: 粮、塘、老人皆杂泛, 唯里长为正役) ”因此, 塘长调动资源能力很小, 正常履职难度很大。同书“塘长”引明崇祯二年(1629) 华亭郑友玄撰《塘长议》: “谚称塘长为‘小充军’, 盖以兴作必于冬时, 天寒凛冽, 而携锄荷担于百里、数十里之外, 霜栖雪食以赴役, 其苦甚也。”[xxii] 顾、郑二氏所称之“塘长”, 应是概言一般的“塘长”, 主要指承担海塘江堤、大湖湖塘维修事务的塘长, 苦、难固其然, 所负之责却是得域内人群高度共识的“防水”、“遏浪”; 湘湖一类缺水型水库的塘长则不然。职分的苦、难程度或不及前者, 责任却只大不小, 并呈分裂态势。水库之公共利益在于按时按量放水灌溉, 因此须靠塘长尽心尽力、遵时遵约来“护水”、“守闸”。而总水量的供应不足, 又驱使集团内的获利者与库域内外及边缘的未获利者之间, 对塘长寄予方向不同的期望。加上水利集团与库域乡村组织复合重叠, 因而在湘湖史上, 塘长与堤塘所在图的总甲职责相关, 利益相连。他们既要共同协调和解决水利集团内部各类“正常”纠纷,又常受外部人员的请托, “纳贿开霪, 通同作弊”, 甚至与县府中的水利职官纠合一起, “蠹则指官, 官则庇吏, 上下比蒙, 一帆穿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