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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控制思想的两条主线研究 李永松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100872)
《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摘 要:我国古代思想家非常重视对社会控制思想的研究。儒家认为“人性本善”,主张“礼治”、“仁政”的“软控制”思想和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主张“严刑竣罚”、“以法治国”的“硬控制”思想,对我国古代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德法兼治、“德主刑辅”这一传统治国模式的形成起着根本的影响,并成为我国传统治国方略的基础。随着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渐次展开,历朝历代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儒法两家的社会控制思想也进行了融合与排斥的抉择,同时也对二者进行了演绎、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礼治;法治;社会控制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dward A.Ross )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是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按照不同的标准,社会控制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使用强制手段还是使用非强制手段来对整个社会进行控制,社会控制划分为的硬控制和软控制。其中,通过政权、法律、纪律等强制手段进行的控制,属于硬控制范畴;依赖社会风俗、道德、信仰、信念、社会舆论、社会心理等非强制手段进行的控制,则属于软控制范畴。 我国古代思想家历来非常重视对社会控制思想的研究。先秦时代思想流派提出的学说中,或多或少都包含着社会控制的思想。其中,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人性本善”,主张“礼治”和“仁政”;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主张“严刑竣罚”、“以法治国”;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则主张“无为而治”;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非攻”,等等。先秦以来,社会控制的模式选择一直是我国历代思想家研究的焦点,以“治国之术”为核心是我国古、近代研究社会控制的突出特征[1]。在我国传统社会控制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儒家的“软控制”思想和法家的的“硬控制”思想是其两条鲜明的主线,对我国古代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德法兼治、“德主刑辅”治国模式的形成起着根本的影响,并成为我国传统治国方略的基础。随着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渐次展开,历朝历代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儒法的社会控制思想也进行着融合与排斥的抉择,同时也对二者进行着演绎、发展和完善。 一、儒家的“软控制”思想儒家是一个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学术派别,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政治上,呼吁恢复“周礼”,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 1.主张“礼治” 儒家是西周“礼治”思想的继承者, 先秦儒家代表着奴隶主旧贵族的利益,他们从正统的“礼法观”立场出发,主张以礼为法、法在礼中。反对将“法”从“礼法”中抽离出来单独运用,维护礼法一体。如果只强调“法”,必然使人们忽视或遗弃“礼”,“将弃礼而征于书”【2】,这样势必造成“贵贱无序”。对于礼崩乐坏的时代危机,孔子主张“克己复礼”,重新恢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3】的“礼治”秩序。值得指出的是,先秦儒家主张“礼治”,但并不排斥否定法律的作用。孔子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4】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5】荀子认为治国应以道德教化为主,但又不能单纯依靠道德教化,应德教与法制双管齐下。他提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6】因此,先秦儒家强调礼法并举、德法兼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2.倡导“仁政” 孟子主张性善论,提出:“仁义礼智根于心”,认为人心向善是天赋的本能,通过修身养性,则“人皆可为尧舜”【7】,即通过礼乐教化、引导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化解社会冲突,实现对社会的积极性控制。荀子认为人性恶,人的本性就是“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8】,也就是趋利避害、好利恶害,但荀子同时强调,师法的教育和良好的社会风气能使人化性成善,“涂之人可以为禹”【9】。因此,虽然同为儒家的孟子与荀子对人性的善或恶的本质和成善途经认识不同,但肯定人皆可以向善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而这一点正是儒家主张“德治”、“仁政”的立论基础。儒家主张将道德原则贯彻到政治生活中,崇尚“内圣外王”之道,要求实行“王道”和“仁政”,“为政以德”可使百姓“心悦诚服”。 3.主张“人治” 孔子认为治国“为政在人”。孔子说:“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10】孟子云:“人皆有不忍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于掌上。”【11】该言集中体现了孟子的“仁政”思想。荀子也认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他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其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12】所以,儒家是将治国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圣贤君子身上,竭力主张有能治之人,无能治之法。 二、法家的“硬控制”思想法家是春秋时期是比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因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3】,因此被称为法家。法家是较儒家后出的学派, 是“礼治”思想的批判者,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法家社会控制的主要思想: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法家认为,社会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拥有良好的秩序,社会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向前发展。因此,法家推崇法律的至高无上,认为社会就必须要有严厉的法律,违法必纠,做到法律的绝对权威,主张以法治来构建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在同儒家治国方法的争论中,法家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提出“垂法而治”的思想,主张重刑。 1.主张“法治” 法家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圣贤难逢,主张“垂法而治”【14】,即以法治国。“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创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与军”【15】。这是说,一切文化都不必了,只需用法来教育人民。韩非认为:“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世乱也。”【16】认为当时社会最突出的矛盾是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在“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17】的弱肉强食时代,他们力倡变法改革,提出废除世卿世禄制、分封制等一切特权,主张礼法分离,独任“法治”。“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18】,“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9】。指出“凡治天下,必因民情”【15】,即必须遵循社会关系的规律,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提出:“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尊事理、量可能、务明易”【20】,即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环境的要求。 法家主张将原来混沌一体的“礼法”中与国家治安及富国强兵目标关系最密切的那一部分规范剥离出来,以严峻的刑罚加以维系,公开颁布法律,奖励耕战,加强君权,限制贵族特权。至秦一统天下,以“法”排“礼”达到极端,以致天下事无大小“皆有法式”,“皆决于法”【21】。 2.厉行“苛政” 法家认为,“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取利”【22】,强调治国的出发点要以人“好利恶害”的本性为依据,“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恶止者也。”韩非提出:“仁义爱惠不足用”【15】,认为治国应“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23】。商鞅主张“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24】,即加重对小过的处罚,使人们连易犯的小过都不敢去犯,大罪自然不会产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续奉行法家的主张,一味迷信暴力,苛刑峻法、横征暴敛,导致秦二世而亡。法家的主张因此受到致命打击,法家学派成了“圣贤之学”所不齿的旁门左道,从此销声匿迹。但是,商鞅提出的“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25】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 归结起来,法家认为:一是认为治国不能主观任意,要求君主“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26】,担心舍法而以身治,以心裁轻重,而导致同功殊赏,同罪殊罚。二是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治国制刑,不隐于亲”【27】。矛头直指旧贵族,这是对商周以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思想的直接否定。三是主张“以刑去刑”、“以刑生德”的重刑主义。认为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才能长治久安。商鞅说:“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28】法家的上述主张究其实质,是试图通过“法”来打击削弱特权贵族势力而独崇君权,以“正君臣上下之分”【13】,使所有人在“法”这个君主权威的化身面前平等地丧失一切尊严和权利,从而维护君主的绝对专制。【29】 孔子在概括当时的两种治国主张时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0】这里孔子主要突出了以法治国的副作用,而强调德教的优势。荀子以性恶论为基础,也提出了一整套以“礼”、“法”为主干的、从思想观念到具体行为的规范体系,并为推行这套规范体系构筑了以教化和赏罚为基本的实现方式、以通过“尚贤使能”所构筑起来的社会官僚机构为组织保证、以“中庸之道”为方法论原则、以“明德慎罚”为控制原则的社会控制运行机制。 三、儒法传统社会控制思想的历史融斥采用什么模式进行社会控制,是以德化民还是以刑法威服,历来是儒家和法家之间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礼教与法治相互交替,时而互斥,时而融合,当然融多斥寡,推动着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向前发展。 1.秦代:“以法为本” 秦始皇以战争的手段统一中国后,推行了“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用秦国制度同化六国制度,完成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等全方位的统一。秦采取“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焚书坑儒等做法排斥儒家所倡导的社会人伦秩序,只是强化社会控制中外表苛法严刑的强制作用,是一种完全排除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法家的思想给秦代法制制度带来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统治者对法家思想的极端运用也带来了秦朝的覆灭。 2.汉代:“引礼入法” 与“德主刑辅” 汉政权建立后,汉代统治者们批判了秦王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社会控制思想,依据汉初的社会现实,对秦“其兴也孛,其亡也忽”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和反思,他们注意到“独任法治”的弊端,得出秦亡的根源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31】。董仲舒认为“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儒家的“德治”思想重新为人们重视,但此时并非重回到儒家“礼治”的道路上,而是“引礼入法”、“三纲入律”,主张德治,由此开始了儒法互补,重构“礼法结合”的新思想体系和新政治秩序的工作。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由对立走向合流,逐步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这种社会控制思想的产生与确立,为汉王朝的经济复兴、政治稳定起了重大作用,使汉初社会逐步走向规范化、秩序化。此后的两千多年中,儒法互补,始终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发展的主线。【29】 3.唐代:“权威善法” 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在南北朝,“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 至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唐朝坚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使儒家学说法典化。《唐律疏议》是唐代立法的杰出成果,它对后代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唐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学领域。其中关于身份、家庭、婚姻以及与之有关的诉讼行为的立法,最能体现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的特点。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在法制思想上,唐代把儒家和法家的思想恰到好处地融合起来,取儒家思想的灵魂、法家思想的形式,使唐代的法律制度成了一种“权威的善法”。 4.宋代:礼法并用 宋代士大夫们着眼于宋代社会历经唐末五代大动荡社会大转型的具体现实,在救弊图治、“兴致太平”理念的支配下,就社会控制这一社会建设重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想并多能付诸实践,努力于重建社会秩序。范仲淹以改革官僚制度体制为核心的吏治思想,试图来规范官员的行为,以达到政治清明。“三苏”对礼治的推崇,苏轼认为:“法者,末也。又加以惨毒繁杂,而天下常以为急。礼者,本也。又加以和平简易,而天下常以为缓。”【32】王安石“大明法度”的社会思想,认为“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33】朱熹“三纲五常”的社会控制思想,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与此相适应的便是“忠恕”、“孝悌、“节烈”等道德伦理规范。五常,即仁、义、礼、智、信。”这二者成为宋代以后封建社会最本的社会规范,对于维系封建社会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功能。而且,自朱熹以后,“性心合一”的本体理念基本代替了汉代儒学“天人合一”的本体学说,使“性心合一”成为宋以后“天人合一”的真正内涵,成为儒家伦理哲学本体论的最高境界。总之,宋代士大夫试图通过软硬兼施手段实现社会的有序控制,凸显了宋代社会控制思想的时代特点。【34】 5.明代:德法并举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认为礼法是“国之纲纪”。他说:“联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35】“礼者,国之防范,人道之纪纲,朝廷所当先务,不可一日无也。”【36】“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37】 王阳明说:“心即理也。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须外面添一分。此心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事父便是孝,发之事君便是忠,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信与仁。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38】他从“心即理”思想出发,总结出一套社会控制思想并付诸实施。王守仁认为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心理是行为的中枢和指导,要想控制人们的行为,首先要控制人们的思想。黄宗羲强调社会控制的措施与契约的重要性,否认了人治的可靠性。何心隐反复强调“无规矩不成方圆”,并以此来要求人们遵从社会规范。顾炎武认为,社会规范的失调是造成社会混乱的最大妖孳,应通过正人心、厚风俗、倡廉耻、行孝悌等途径达到社会秩序的和谐。 6.清代:以德化民、以刑辅教 康熙效法古之圣王“体上天仁爱之心 ,出而御物 ,德以道之,政以齐之,刑以范之”的做法,他说:“朕抚绥元元,期以纯王之道,化民成俗。凡束湿之政,弗敢庸也,苛察之明,弗敢尚也。”【39】康熙一生推行以德化民、以刑辅教的社会控制模式,一方面力求通过教化的方法使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为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并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中自觉遵行,另一方面又借助于法律的威慑作用强制性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尽管在后期康熙曾重视了消极控制手段——法律的作用,但尚未突破以刑辅教的思维框架。【40】 宋元明清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出现了与封建社会前期有所不同的特点,主要是把儒学哲理化的宋明理学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指导思想,支配着国家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发展。此时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思想仍是被奉行的主流思想。 四、小结社会控制的实现,表现为人们的行为与社会所要求的规范保持一致。这是一种双向反馈关系:社会通过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遵从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人们通过遵从社会规范也获得自身的满足。因此,个体的需要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正是借助于个体对自身的目的追求而控制人的行为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儒法控制思想的统一性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由斗争走向统一,它们的斗争和融合对中国社会控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单纯重“儒”而弃“法”,难以维护“法”的权威;单纯重“法”而废“儒”,则难免走向苛政。法是公民意志的直接体现,是文化、思想的产物,是社会道德共识的结晶,法也是风俗习惯、文化沉积与新发展出来的价值观念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普遍化,作为执行机构的政府和司法的首要任务在于将这些法转化为社会、政治现实。在这层意义上,法治与礼教很相似,都是用价值体系的具体化与普适化来协调社会生活。 2.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选择其行为方式时都贯穿一个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传统中国社会是以和为贵的熟人社会,山高皇帝远,由本族族长、绅士出面解决纠纷比求远在天边的官府要省事得多。因此人们选择人治,选择德治,因为它能以最小的投人实现最大效益。而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由熟人出面解决问题要省力和有利得多。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比人治要低,所以他们选择法治。【41】庞德认为,“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他对社会控制的法律选择,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选择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总之,选择德治还是法治要坚持以下原则:在道德能起作用时,必须德治为先;在道德失范时,则必须强调法治为本。守法的人未必守德,守德的人则一定守法。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说是更根本的。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道德的后盾,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加强法治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加强德治建设,二者切不可偏废。 注释: [1] 向德平,田北海.转型期中国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研究综述[J].学术论坛,2003,(2). [2]《左传·昭公六年》. [3]《论语·季氏》. [4]《左传·昭公二十年》. [5]《孟子·离娄上》. [6]《荀子·富国》. [7]《孟子·尽心上》. [8]《荀子·荣辱》. [9]《荀子·性恶》. [10]《礼记·中庸》. [11]《孟子·公孙丑上》. [12]《荀子·君道》. [13]《史记·太史公自序》. [14]《商君书·壹言》. [15]《韩非子•五蠹》. [16]《韩非子·难势》. [17]《韩非子·显学》. [18]《慎子·佚文》. [19]《韩非子·有度》. [20]《商君书·修权》. [21]《史记·秦始皇本纪》. [22]《商君书·算地》. [23]《韩非子·显学》. [24]《商君书·靳令》. [25]《商君书·去强》. [26]《管子·明法》. [27]《左传·昭公十四年》. [28]《商君书·画策》. [29] 郁大海.儒法治国思想的异路与互补[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2,(5). [30]《论语·为政》. [31] 贾谊《新书·过秦上》. [32] 苏轼.经进东坡文集事略[M].四部丛刊本.卷第十《礼以养人为本论》. [33]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M].四部丛刊本,卷第三十九《上时政书》. [34] 马斗成,马 纳.宋代士大夫社会控制思[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9). [35]《明史·刑法志》. [36]《明太祖实录》卷八十. [37]《大明律·序》. [38] 王阳明《传习录·上卷》第三条. [39]《康熙御制文集》一集卷17,《宽严论》. [40] 成积春.论康熙的社会控制思想[J].山东社会科学,2007,(10). [41] 刘莉.论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参考文献: [美]E·A·罗斯著,秦志勇、毛永政译.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美]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作者简介] 李永松(1968-),男,云南腾冲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发展社会学和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联系方式: 李永松 Li yong song 电话:13320538487; E-mail:liyongsong6@ruc.edu.cn
英文题目: A Study on Two Outstanding Thingkings of Traditional Social Control in China
Li Yong-s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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