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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社会体制改革的理论支撑——“中国社会体制改革三十年”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27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载《社会科学报》2008年8月7日

探究社会体制改革的理论支撑

——“中国社会体制改革三十年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本报讯(本报驻京记者王婷)  来自北大、人大、复旦、中央党校、上海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波士顿学院等40余家国内外科研单位的近80名代表,日前出席了中国社会体制改革三十年学术研讨会并参与学术交流。

      与会学者总结了近30年来中国社会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分析了当前各项改革所面临的深层问题以及未来的改进方向。在对社会体制改革作出深入学理分析的同时,学者们一致认为,30年来,我国在社会发展领域进行了深入和曲折的探索,有经验也有教训。社会建设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是改革开放的根本目标,但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经济领域改革的理论、成果、措施等相对成熟,中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社会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如医疗卫生体制、农村社会保险体制、教育体制等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当前,促进社会建设已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报择发部分学者观点以供参考。


  郑杭生(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当前,我们必须搞清社会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搞清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从正向理解社会建设,就是在社会领域、社会发展领域不断建立并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与机制,并相应地建立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体制和社会力量。从逆向理解社会建设,就是要不断创造和完善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社会风险新机制、新主体。

  这一社会建设的内涵有三个特征:一是指出社会建设实质是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而要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就要相应地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二是社会建设,尤其是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是在忽视矛盾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在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过程中进行的。而要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就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机制、社会实体和社会主体。三是由于社会建设是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等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建设必须以促进社会公正为实质,以共建共享社会和谐为目标。而要实现这个实质和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改善民生。

  总结30年来社会建设的发展历程,当今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是过去所没有的,作为我国社会发展战略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更是过去所无法比拟的,因为过去的社会建设比较简单,具体实施的范围也很小,如乡村建设。但是,对历史上所出现的社会建设,我们必须用去伪存真的态度去吸收利用。


  李友梅(上海大学副校长):在我看来,社会体制就是组织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从理论上看,社会、经济和政治具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运行逻辑,彼此间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张力关系,制约着它们中的任何一个维度不走向极端。组织社会生活的制度安排并非单纯由社会一方来决定,但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来看,这些制度安排首先要遵循社会自身的目标和内在逻辑。相对于政治的权力运作机制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刚性存在,社会生活的主体和运作机制总是弥散的、模糊的和软弱的,社会生活的目标往往也是不清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总是受到市场和政府的牵引。

  从1949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社会总体处于一种泛政治化阶段。在这一时期,政治的运作逻辑基本决定了经济资源的分配方式和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虽然我们说这个时期的经济体制是高度计划的,但通过更深层次的考察可以发现,经济的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在本质上受着阶级斗争标准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是严重缺乏自主性的。从社会福利的分配到婚姻家庭等私生活方式,所有的社会生活几乎都按照阶级分类的逻辑来操作。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社会体制对政治逻辑的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制约经济社会的运作,造成了整个国家经济建设的举步不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决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把这个建设提到国家的首要议事日程。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实施到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最终确立,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终结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出,表明以市场为主的资源分配逻辑在社会生活的重新组织中占据重要位置,使社会体制的重建得以可能。由于社会体制的重建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常常联系在一起,因而出现了一种社会市场化的现象。以市场化的资源分配方式来组织社会生活的一个严重结果是,公共产品的配置不均,这进一步加重了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社会矛盾日益积累和突出,这些矛盾和冲突反过来对政治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越来越明显的挑战。

  中国共产党2005年以来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并强调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开始自觉地超越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越来越尊重社会自身的一些目标诉求和发展逻辑,并努力以此为参照重组社会生活,建设新的社会体制。

  社会体制对于我国而言,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自从现代性出现后,社会体制就作为一个问题存在,但在改革开放前,社会体制只是作为政治和经济的附庸。直到和谐社会提出后,社会体制才开始引起政府和学界的关注。正因为此,社会体制的重建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如社会运作的实际逻辑是怎样的,这一逻辑是怎样影响社会体制的;社会体制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社会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丁元竹(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目前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特点与中国发展的阶段性有关。从国情出发,我们应侧重于建立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社会体制,而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是中国自1978年启动体制改革以来剩余的几个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之一,是社会体制改革的切入点。

  我国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关系的处理上,一是政府间关系,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在政府间的关系上,中央政府的社会建设目标由于与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分权,以及双方责任划分不清而难以顺利实现。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社会政策直接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社会政策,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OECD的研究报告指出:现行体制内存在很多逆向激励扭曲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因此,现行的财政体制在公平和效率方面都需要改进。这是全部财政问题的根本问题之一。

  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是通过非盈利组织来向社会递送公共服务,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迅速,但无论是观念还是数量、规模及其整体的能力和作用,都还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所以,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为:宏观上,改革和完善政府间关系,培育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管理者、提供者角色。需要研究和改革的问题包括: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财政体制及转移体制框架;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监督、执行和评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标准和评估体系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逐步形成更为规范化的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促进均等化的责任分担模式。微观上,发育和壮大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者角色,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形成一个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系,一种合理的社会体制安排。


  关信平(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政策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0年代末~80年代后期),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主要行动有就业政策和住房政策的改革、养老金和医疗费的统筹、以及合同制用工制度下待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等。当时改革的特点是针对重大现实问题的应对性调整,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作,而不是专门的社会改革;以技术性调整为主,而不是基本制度的改革;当时社会福利的基本观念开始变化,有人提出了市场化,但总的方向仍是福利主义;社会开支仍呈上升趋势。

  第二阶段(80年代后期~90年代后期),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建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政策体系,社会政策有较大的改变。1992年之后加强了市场化改革,同时对外开放增速。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政策改革受两个方向的约束:在经济效率与社会稳定的硬性约束下寻找中间道路,而在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走的是一个相对偏效率的中间道路。主要行动有新型城市养老保险的探索与建立、新型城市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城市住房制度的转型、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医疗制度的改革、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等。这一阶段的特征表现为,逐步形成比较独立的社会政策改革体系,脱离了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工程这一套思路。在这一阶段中社会政策的理念特点是:新自由主义观念流行,强调效率、反对高福利、主张个人责任和社会参与;强调社会的责任,反对依赖政府;福利责任的地方化。在这一阶段社会开支总体上相对下降。

  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在社会政策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社会政策基本目标的变化。在此阶段社会政策方面的主要行动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和完善、重视就业权利的保护、加强对教育的投入、完善住房保障、反思医疗体制改革等。在这一阶段,社会政策的发展思路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不仅重视解决眼前的问题,而且更注重在社会公平基础上的长期发展。

  未来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有不少议题值得重视,总体目标应是在全球化和经济竞争背景下的发展型福利社会。其具体内容应当是一种适度普惠型的福利体系下的选择型重点。将普惠型和选择型结合起来;应该加大社会政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和力度;在管理体系上强调地方化和全国统一管理之间的协调,要注意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的运用。


  洪大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建设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的诞生有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导致了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的诞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这也带来了促进各个领域之间关系协调的需求。因此,社会建设实际上有两个层面的内涵,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并在多元社会中促进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2年以前,实质上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在社会建设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例如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升,但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就业方式日益多元化,但就业压力依然很大;教育机会不断扩大,但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问题日益突出;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但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社会保障改革逐步推进,但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还不强;民间组织迅速发展,但其社会功能仍然有限;基层社区建设不断加强,但居民自治程度依然有限;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不断增强,但公共安全仍然不容乐观;环境保护一直受到重视,但环境状况依然持续恶化。

  现在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还缺乏系统规划。我认为,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应当围绕以下一些重点领域:(1)财政投入体制改革,也就是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制度;(2)社会安全体制改革,包括公众生计安全保障、公众失业疾病等意外损失保障、公众陷入年老残疾等弱势处境保障、公共安全(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危机等)的有效管理等制度安排;(3)居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4)非赢利社会服务体制改革(包括确立制度性利他主义、发展社会工作、倡导志愿服务,等等);(5)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特别是要适应新的社会变化,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与机制;(6)社会可持续性体制建设,包括为投资未来创造更加合理的体制安排,例如推动环境保护、发展教育、提升儿童福利等。


时评

社会责任:社会团结的伦理基础

   苏州大学    

      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团结,社会团结通过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具体实现。社会团结的建构与完善需要社会成员、社会主体素质的提升,需要人们确立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需要人们以社会责任意识为基础进行合理的社会行动。

      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工具理性的普及,政治生活的世俗化,以普通人为核心的社会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并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个体为核心、以自我为核心似乎已成为社会意识主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近代社会是普通人的社会权利为中心的社会。社会权利推进中,随着市场之手的失灵,发展中的诸多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的出现,特别是重大自然与社会灾难的不时出现,使人们日益认识到社会权利与社会责任的辩证统一性,在关注社会权利的同时,人们日益关注个体、企业、利益集团等社会成员、社会主体对社会整体、其他社会成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功利主义就认为,应该更多地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甚至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现代社会,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发展日益成为世界的主旋律,随着社会动荡、经济失衡、生态破坏等诸多发展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开始更加自觉地关注社会成员、社会主体在追求自身发展中对社会整体,对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比如,罗尔斯就认为,现代社会离不开正义、公正等原则,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对其他人负有道德责任;阿玛蒂亚·森认为,经济发展应该结合理性与道德,提升人们特殊是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古莱(Denis Goulet)、克拉克(David Crocker)、可思波(Des Gasper)等发展伦理学家认为,发展不是目的本身,所有人的美好生活才是发展的真正目的,人们在发展中对社会其他成员具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

      从片面强调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到片面强调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再到对社会权利、社会责任的全面注重,人们对社会主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意义的揭示不断走向科学、合理。诸多学者对社会责任的来源与依据进行了探索,有的认为这种社会责任源于人类本性的相通性,有的认为源于个体能力的脆弱性,有的认为源于民族共同体、民族精神的长期历史培育,有的强调源于复杂竞争环境下整体存在的优先性。虽然,人们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的伦理依据有不同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社会责任的强调与关注,将越来越成为更多人的共识。大家日益认识到,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突然的社会灾难中,人们彼此之间,人们对社会整体的存在与发展都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

      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存在论、社会存在论意义上的道德命令,是社会整体存在和人们自身存在对社会成员的双重道德要求、道德命令。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团结的必然性,现代性的脆弱性、发展性,个体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都从本体论上决定了社会成员、社会主体对社会整体、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帮助、救助的必然性。在评价论意义上,人们的社会责任状况,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成员、社会主体是否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否在社会责任意识为引领对社会整体、社会其他成员进行自觉的多样形式的帮助与救助,是社会发展程度、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实践论意义上,对一个共同体而言,社会团结的自觉化、合理化程度越高,其抵御风险、灾难的能力、其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潜力和可能越大。

(摘编:邬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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