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 通过利用现存的社群组织和创建新的组织来确定纳税者,新政权极大地拓展了她的税基。然而,有效的纳税机制不仅要确定谁应该纳税,同时还要使这些纳税者充分履行纳税义务。没有后者,不诚实的纳税者就可能会避税,诚实的纳税者就可能认为他们自己是“冤大头”(Levi,1988:53)。 1949年,武汉政府确信大约90%的公司没有系统地记账,即使在剩余10%的记帐企业中,90%的帐目也是不可靠的(长江日报,1950年5月4日)。由于缺乏足够的企业帐目信息,确定一个公司的总收入和净收入是极其困难的。然而,新政府不可能等到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规范的会计制度再来征税。它当时的选择是用一个次优的过渡方案来解决税收评估问题。 如前所述,1949年的三次征税运动都是先向行会征税,然后,行会再进行内部税收义务分配。这种方法并不需要政府知道每个公司确切的销售额和利润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转移了税收评估的责任。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一个关于商业税收的法律,该法律规定所有的商业税都要面向单个的公司征收,而不是行会。结果,当,武汉市政府于1950年5月开始征收第一季度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时,它需要引入新的征税方法。新政权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制订三种征税方法。 那些有规范会计簿记的企业构成了第一类。政府允许这些公司申报自己的应税义务,并接受地方税务局的审计。这类公司一般都是大公司。的确,公司规模越大,其组织结构就越复杂,系统地逃税也越困难。当时,19个行业中的158家公司得到了这种待遇。这类公司只相当于公司总数的0.4%,但是他们所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超过了总纳税额的十分之一(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199)。 完全没有任何会计簿记的公司被划为第二类。这些公司被要求交纳固定数量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额度是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对该类公司经营规模进行一次性估计确定的。固定交纳的总额并不变化,除非该公司所属行业明显出现好转或明显衰退。汉口一半以上的公司、武昌大部分的公司以及汉阳所有的公司都属于这一类。由于这一类公司大多规模非常小,尽管它们数目庞大,它们所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仅占了总税收的一小部分(长江日报,1950年5月6日)。 会计簿记不完全的公司被划为第三类。一种被称之为“民主评税”的方法适用于这类公司。这个程序之所以是“民主的”是因为,最后结果的确定是根据每一个纳税者、相关的行会(或纳税小组)以及税务局讨论的结果确定的(Ecklund,1966:36)。1950年春天,这种征税方法第一次引入,其全过程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税务局根据在某一行业中公司的“典型”样本进行总收入以及平均利润率的估计。第二步,行会内的公司相互协商所估计的总收入如何在他们中间分配。一旦某个公司的总收入确定下来,该公司的所得税也就可以根据所估计的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计算出来。最后,每一个公司根据他们所估计的总收入和净收入交纳税金(长江日报,1950年7月16日)。 在这三个步骤中,第一步是关键而且非常费时。例如,当时有100个税务官员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对245个公司的调研,而这只是为了征收三个月税款所作准备工作的一部分(长江日报,1950年7月16日)。显然,地方税务局不可能完全根据正常规则来进行调查。很多纳税者也抱怨税务局的评估工作往往有武断的成分(长江日报,1950年9月26日)。 1950年下半年,武汉市税务局修改了民主评估程序。修改后的程序包括六个步骤。第一,每一个公司都对自己的销售额和利润进行自我评估。第二,它把自我评估的结果提交给所属的行会组织(或税收组)进行审核。第三,如果出现问题,行会(或税收组)中的其它成员有权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第四,如果受到检查的公司被确认存在少报销售额和利润的问题,行会(或税收组)将建议该公司调整它的自我评估。第五,行会(或收税组)最后完成对所有公司销售额和利润的估计。最后,税务局决定行会的估计是否可以接受。 一些公司抱怨修改后的程序是“挑动商人斗商人”。这话没错。通过利用同一行会内公司以及相邻公司的竞争关系来得到该行业更为精确的信息,税务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税人员的匮乏状况(长江日报,1950年8月16日)。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落入这个圈套中。在某些行业内,行业内的公司相互合谋,并不对其它公司的自我评估提出置疑。结果,它们都以交纳较少税金而结束评估(长江日报,1950年8月27日)。 为了克服纳税者合谋以及其它的逃税行为,地方税务局设计了两种控制手段。第一种手段是利用“群众路线”进行征税。首先,鼓励工人向税务官员提供他们公司的销售和利润信息。工会建立以后,它在评估公司的自我评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很多工人,尤其是那些在小公司内工作的工人,也不希望公司多交税,因此,他们对于这种监控并不热心。然而,大多数工人都和政府合作。这些活动为政府提供了宝贵的信息,使得税务官员强制私有业主依法纳税的工作更加顺畅(长江日报,1950年5月25日;1950年9月8日;1951年3月11日)。第二种方法是税务局利用他们自己的税务人员进行有选择的审计。被发现有税收舞弊或逃税行为的公司将被处以逃税额3倍到5倍的罚款。不仅如此,如果对行会的审计发现它们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检查成员公司的自我评估,那么行会内的每一个成员公司的纳税义务都要增加(长江日报,1950年12月4日)。工人的监督以及审计的威胁导致私有公司在它们试图低报纳税义务时必须三思而行。这些措施提高了征税民主评估的效率。 这种“民主”评估办法决定了武汉大约40%的公司的交税问题。这些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大约占据了税收总量的80%。这也解释了地方税务局为什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执行和完备这个程序(长江日报,1950年7月16日)。 这三种税收评估方法与经济发达国家所使用的方法相比看似拙劣,但是在缺乏簿计和行政管理水平不高的条件下,这三种方法的结合可能是最大化税收收入以及最小化管理成本的有效方法。这三种方法的创新使用大大增强了政府的汲取能力,这样也有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初期扩张其公共部门。 尽管民主评估制度以及实施固定配额制度有其实用性,但是,政府一开始就把他们视为权宜之计。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可靠的、完全以簿记为基础的征税制度而不是基于税收评估的税收制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新政权把这三种征税办法视为一种过渡,并在整个城市范围内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来推广统一的会计办法。 武汉市政府在1950年下半年发起了第一波“建帐”热潮。一个市级建帐委员会负责推动这项活动。成百上千的公司被选定作为试验单位。政府要求它们根据特定的指导原则进行会计记录。如果某个被选定的公司拒绝合作,工商管理局的官员就可能吊销他们的商业执照(长江日报,1950年9月18日)。此外,武汉市政府要求武汉市工商联(即全市行会联合会)对小业主开展文化以及会计培训项目,同时也要求税务官员帮助企业建立和提高他们的财务以及会计系统(长江日报,1950年7月27日)。没有这样的政府干预,建立统一会计体系可能要花费几十年的时间。新政权加快了这个进程。到1950年年底,4,000多家公司(大约为武汉公司总数的五分之一)按照新标准建立了自己的帐目。两年以后,按照新标准记帐的公司已经增加到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二(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199)。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规范的、标准的会计制度,地方税收当局开始允许更多的纳税者自己进行税务申报,这类公司的数量从1950年的158家增加到1953年的2,700家,它们的纳税占总税收收入的65%(武汉地方志编撰委员会,1992:199)。尽管这些公司还要接受税务官员的审计,但是不再需要在经历那种繁琐的民主评估了。
执行 1950年,武汉的各主要大报都报道说,民国政府仅仅能征收到应税款的三分之一(长江日报,1950年5月19日)。那时,很多人认为逃税已经成了一个“无法治愈的社会问题”。但新政权并不认为逃税是正常的和不可避免的。相反,它决心与逃税斗争到底。监控机制的发展使得政府能够确定纳税者,并且评估他们的应税数额。不过,这些监控机制必须与有效的执行机制相配合。只有当逃税的潜在成本足够高,被查处的可能性足够大时,逃税的不法动机才会受到遏制。然而,什么才是“足够高,”“足够大”呢?这一切都经过实践才能知道。 在共产党执政初期,她并没有使用严酷的惩罚手段来威慑逃税的人。1949年第一次征税运动把交税的截至日期定为7月15日。市政府宣布任何不轨行为都会受到罚款。到了7月15日,仍有7%的公司没有履行他们的纳税义务。税务局发出了口头警告,并且将截至日期延长了4天,结果仍有27个行会错过了新的截至日期。他们因此而受到了应缴税款百分之十的罚金(长江日报,1949年7月23日)。但是,那时的通货膨胀每月都超过了50%,罚金没有起到任何的惩罚作用(武汉经济研究所,1989:32-33)。 1950年,对于欠税者实行每拖延一天加收3%的罚款。增加罚款标准是必要的,因为在1949年后两次的征税运动中,如果罚金增长率低于通货膨胀率,那么纳税者会选择以贬值的货币交纳罚金而不是按时纳税(长江日报,1950年5月9日)。然而,增加罚金以后,武汉市以及其它地方都经历了一次小衰退。为了刺激经济,政府软化了税收政策,允许纳税者延迟三个月交纳1950年第一季度的税金。而且,政府还告知他们,如果仍有支付困难,他们可以和税务局协商进行税收的减免(长江日报,1950年9月26日)。当时,总计有70万元的税收被减免掉了(长江日报,1951年1月22日)。这表明新政府在其税收政策上相当灵活,它不是把税收本身作为终极目标,而是作为促进中国整体发展的工具。 然而,税收政策的改变也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许多纳税者不再严肃对待他们的纳税义务了,有的甚至不履行任何纳税义务。1950年第二季度的税金规定应在8月31日交纳,但是到了9月20日,只有38%的公司完全履行了纳税义务,大约有5,000家小企业没有向政府交纳任何税金。一个商人甚至公开地说,“在过去,我们以为新政府是一只真老虎,以至于我不得不纳税。原来政府只是一个纸老虎,我什么也不怕了。”(长江日报,1950年9月26日)。 纳税者静悄悄的反抗使政府猛醒。在10月中旬,政府决定对那些没有向政府交税的公司取消其经营执照的惩罚。这样的公司被责令在15天内付清他们过期未付的税金以及罚金。如果他们在截至日前付清了税金以及罚款,他们可以重新取回执照;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政府将把他们的资产充公,用以支付债务(长江日报,1950年10月6日)。然而,这种威胁没有立刻取得预期的效果。一个月以后,大约4,000家公司仍然没有交纳他们的税金(长江日报,1950年11月11日)。为了给这些不服从者一个下马威,在11月底,政府对很多公司进行了查封,并没收了他们的财产(长江日报,1950年11月21日、23日),政府希望对这些害群之马的惩罚能给多数公司以警戒(长江日报,1950年12月9日)。这种打击取得了成效。到了1951年,报纸就已经很少报道税收拖欠的问题,这表明几乎没有业主再敢以身试法了。 1952年,两个著名的运动-“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开始了。两个运动都以打击逃税为目标。大约70%的武汉市业主屈从了当时的压力,承认他们有过逃税行为(武汉经济研究所,1989:54-57)。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此严厉的打击可能会彻底消除逃税行为。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运动过后,延期交税以及各种形式的逃税行为又重新开始抬头。1952年年底,逾期未付的税款总额达到460万元,相当于总税收的4%(长江日报,1954年6月17日)。几种因素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很多业主可能预期到政府最终要消除私有产权,因此他们尽可能利用玩弄手段(包括逃税)来套现(Ecklund,1966:42)。其次,三反,五反运动造成了小规模的衰退,许多私人企业确有支付困难无力交税。最后,商人们忙于运动,而没能规范地进行会计工作,税务官员也由于忙于运动,而未能有效跟踪企业的帐目情况。这也使得企业更加容易逃税(长江日报,1953年1月8日)。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五反运动后逃税问题再次抬头明白无误地表明,对那些“违法的资本家”只能用更严厉的镇压来对付。这样,1953年掀起了一股逮捕逃税者的高潮。本地报纸,《长江日报》报道了几十起这样的逮捕事件。违法者被判处2个月到3年的监禁。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是在公开大会上宣布的,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的私有业主被“邀请”参加。在大会结束时,支持者有时会从观众席里点出一两个逃税商人,并将他们当众逮捕。这种戏剧化的场景对目睹这一切的人是一个巨大的心里冲击。一些人吓得马上补交了自己的欠税,更多的人当众作出尽快补税的承诺(长江日报,1953年1月3日、9月26日、10月24日、11月11日、12月21日;1954年1月14日)。当时,武汉的商人可能没有人能够逃脱被“邀请”参加这种大会。这些大会使武汉的纳税者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们继续与税务局兜圈子,他们就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打击的目标。 从口头警告到罚金,从小额罚金到大额罚金,从罚金到取消营业执照,从取消执照到财产充公,从财产充公到监禁,50年代初,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不断增加那些逃避纳税义务的人的逃税成本。随着不服从纳税的情况渐渐变少,政府对于不依法纳税者变得更加不能容忍。采用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宽恕可能会导致前功尽弃。虽然刑事处罚看起来最具威慑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建立的监管和执行机制的努力无关紧要。事实上,在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以前,大规模的逃税行为已经受到了遏制。只有在这种有利的制度条件下,采用刑事处分才是有效的。如果在多数纳税者都逃税的历史条件下,政府上来就运用刑事处分手段,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在任何条件下,没有监控系统的支持,严厉的惩罚可能会错误地打击目标,因此在政治上变得无法执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验中得到的教训 50年代,Nicholas Kaldor(1963)研究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系统,他得出如下的结论:并不存在什么影响政府提高税收汲取水平的内在障碍。然而,几乎没有那个国家采纳了他的建议。后来,Kaldor发表了一篇文章,其标题为“发展中国家能学会征税吗?”反映了他对那些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的无能政府的失望。在“不存在什么内在的障碍”这个论断上,他无疑是正确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国新政权能够在经济结构几乎没有变化的条件下比其前任更为有效地汲取资源。但是,Kaldor明显低估了建立强大汲取能力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种种政治障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问题不在于那儿的政府不愿意学习如何征税,而在于有些制度约束使它们无力让纳税人和税收人员顺从。这样的制度约束只有在特定的有利政治条件下才有可能改变。 以上我们简短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迅速增强其汲取能力的制度演变过程,从中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第一, 制度创新使新政权迅速地提高了她的汲取能力。制度通过建立和执行规则发挥作用。这些规则以引导、强制、命令、禁止、惩罚、许可和推动的形式提高了某些行动的潜在成本,同时也使得另一些行动得到收益(Knight,1992:67)。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收益,制度重塑了人们的偏好排序,从而有效地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鼓励他们做某些事而不做另一些事。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促使税收人员和纳税人遵从国家统一的意志行事,如果各唱各的调,什么事情也办不成(Hardin,1989)。当然,制度并非一律地有效。这个研究表明,国民党时期在制度安排的缺陷可以解释它在汲取资源方面的无能。相反,共产党领导的政权改造了旧体制,创建了新体制,因而有效地获得了纳税人与税收人员的服从。 第二, 国家建设不仅意味着诸如政治运动以及国有化这类剧烈的变化,同时也套现在看似无关紧要的制度建设上。改革企业记帐方式以及确定纳税者这类事情看起来似乎并不重要,但是这些对于建立现代国家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很多国家汲取能力的形成并没有求助于政治运动和国有化,但它们的税收监管和执行机制却十分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看起来似乎是琐碎的、初级的事情与某种情况(例如中国的政治运动)相比,可能是更为基础、更为迫切。 第三, 国家与社会统治阶级的相互关系对加强汲取能力起着关键作用。没有一定程度相对的自主性,国家就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偏好设计政策,更不用说让社会接受自己的大政方针了。相对自主对免受官僚作风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50年代早期,新政权的国家机器不但是自主的,而且内部是团结的。这也解释了,尽管新政权面临着众多约束,中国共产党仍旧能够进行迅速的、综合的制度变革,同时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强的汲取能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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