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自由主义和冲突论者的社会平等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学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要:本文从社会资源或财富的性质的角度,对社会平等或不平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通过“地位财富平等”的两个基本理论模式,分析了自由主义者处理平等问题的困境,以及自由主义者和冲突论者在平等或公平问题的解决思路上的共同点。并对如何达到一个社会中资源的公平分配,阐述了根据资源自身的基本特征而采取不同平等化策略的设想。 关键词:社会资源;社会平等或社会公平;资源分配的平等化策略
公平、正义或平等,很早就引起了思想家们的注意。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朴素的平等、正义观念,这些观念甚至一直到今天还为人们所沿用,将其作为这些范畴的基本含义。苏格拉底把人们对贪欲的自我控制称作“公平”,柏拉图把人们在各自的分工位置上安分守己、各就各业所形成的秩序叫做“正义”,而亚里斯多德用数量和比例来规定平等的含义,他所提出的所得资源数量上相等的“数量平等”观、按照个人“真价值”分配与之相称资源的“比例平等”观,无疑是今天关于“绝对平等”、“相对平等”概念的直接来源。同时这些思想家也将公平与社会规则或法律的遵守联系了起来,从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初形式。到了近代,作为对中世纪神学的反叛和理性精神的倡导,产生了基于自然法理论的“平等”观念,认为平等、自由是天赋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具有反讽意味的是,沐浴着启蒙运动精神氛围而成长起来、并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卢梭,却对启蒙运动所提倡的理性救世的神话和迷信予以清醒的打击,他甚至走到理性的反面,极力推崇人的情感、道德与虔诚,从自然状态而不是理智和知识的发展中,寻找人性的基础。他坚信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发展,标志着人类一步一步走向堕落。只有独立的、分散的个人,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联合起来,才有可能重建一个社会的平等与自由,并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因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在身体上的不平等。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天赋人权”的平等、自由观念,成为后来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石。现代社会思想中,对于平等、公平、正义的理解更为具体和丰富,更为重要的是,对平等的研究与一些在价值上同样重要的范畴联系了起来,平等与自由(弗里德曼,1950,1979、哈耶克,1960)、公平与权利(达伦多夫,1992)、平等与社会结构(吉登斯,1999),正义与社会制度(罗尔斯,1971)、平等与效率(奥肯,1977, J.E.米德,1992)等等,这些范畴之间的关系,都在衮衮现代诸公中都有着十分广泛而深刻的探讨。 社会平等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研究主题。社会平等,其重要而实质性的内涵是关于社会资源或财富的分布状态以及人们对这种分布的主观认知和评价(参见李强,1993),因此,如果对资源或财富的性质加以进一步的分析,也许会有助于我们于平等或不平等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资源的意义是相对于人类需要而言的。经济学家凯恩斯关于需要的区分也许会有助于我们对资源性质的理解。凯恩斯说,“……人类的需要可能是没有边际的,但大体能分作两种――一种是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感到必不可缺的绝对需要,另一种是相对意义上的,能使我们超过他人、感到优越自豪的那一类需求。第二种需要,即满足人的优越感的需要,即很可能永无止境,……但绝对的需要不是这样”[2]。凯恩斯关于绝对需要与相对需要的这种区分,把我们引入了相对性资源与绝对性资源这一基本划分的大门。社会资源的绝对性,意指这种资源对个体的生存以及维持个体在社会中最基本的人的尊严(即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来讲是必需的,因而在任何一种社会分配过程中就存在贝尔所指的“社会最低限度”。不难理解,相对性资源就是超出个体基本需要的那部分资源,即满足个体优越于他人并感到“自豪”的需求的资源。 这样,在社会分层的意义上,依据资源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所有可分配的资源均可划分为生存资源与地位资源。生存资源与地位资源这种划分可以适用于所有资源分配领域,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不同领域的资源分配机制因而有了共同的特征。经济领域中,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资源即是生存性资源;在文化领域,一个人为了能够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生存,必需具备最低限度的文化资本以获得或维持基本的劳动技能与社会沟通行为技巧;在政治领域,现代社会中个体所获得的基本的公民权利就是其最低限度的政治资源。社会分层研究对生存资源与地位资源的区分,在理论上将社会排斥与团结、社会平等的实然与应然联结在一起,将社会结构与社会平等问题的研究导入到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怀,从而使社会分层研究与更为普遍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政策的研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联系。 从资源的“生存”与“地位”特性的区分来探讨社会平等问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维视角,即,不同特质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或不平等,遵循着各自不同的基本逻辑。 生存资源的平等是一个社会秩序维持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满足所有社会成员在生存资源方面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秩序赖以维系的基础和根本。极端的不平等或不公平,无疑都是以一些人或一些群体剥夺其他人或其他群体的生存需求资源为取向,最终无一不以最为激烈的对抗和冲突的形式瓦解整个社会秩序的根基。其次,一部分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生存资源被剥夺后,最终剥夺者自身的利益也不复存在。这是因为,如果社会排斥将资源的占有扩大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需求领域后,新的资源就可能无法再生产出来,这一点在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时就非常明确地指了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购买劳动力的最低限度的工资(满足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资源),无论在多么残酷的剥削形式下,都会尽可能地给予保障。显然,没有足够的生产工人,资本主义的再生产就无法再维续下来。所以,在生存资源领域,不平等总是有着十分清晰的底线。正如丹尼尔·贝尔所坚持的,“社会资源应该优先用来建立‘社会最低限度’,以便每个人都过上自尊的生活,成为群体的一分子。这意味着应有一套劳动者优先的雇佣制度,有对付市场危机的一定安全保障,以及足够的医疗条件和防范疾病的预防措施。”(贝尔,1989:第21-22页)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一项基本的社会平等,即人人应得到尊重而不应由于肤色、性别、或其他个人归属因素而受侮辱”,“我们应当坚持人人有权获得一套基本的服务和收入,它能为他们供应充分的医疗、住房等等”,这是文明社会必须优先关心的问题。(贝尔,1984:第499页)平等地分配最基本的生存所需的资源,正是生存资源分配过程中最基本的逻辑,而这也是人类社会长期的秩序实践的基本经验,现代社会中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即是以这一基本经验为基础所构建。需要强调的是,生存资源分配平等的满足,仅仅是社会平等的起点。“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这尤其是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萨托利,1993:339) 超出生存资源的分配,在地位资源领域的平等问题上,则显然有着更为复杂的逻辑。提到地位资源的平等,也许需要我们对赫奇(Fred Hirch)在《增长的社会极限》一书中所提出的关于“物质经济”或“物质财富”与“地位经济”或“地位财富”的区分予以足够的关注。在赫奇看来,不管物质财富方面的平等取得多大的进展,它都不能消除地位的不平等,比如说,如果所有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小汽车,那么富人们就会转而乘坐私人飞机。物质的财富增长无法消除人们的地位不平等。[3]然而,了解和分析有关“地位财富”平等的一些重要的理论模式,对我们探讨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或平等的问题会有更多的帮助。 解决赫奇的所谓“地位财富”不平等的问题,曾经有两个基本的理论模式,达伦多夫称其中一种为“经济的帝国主义”,即是亚当·斯密所奢望的“财富的自然增长”,它将实现平等一切希望寄托于供给的扩大。亚当·斯密认为,市场包含着扩展自身的力量,因此最终一切不平等都会铲除,“而且一种普遍富裕正在贯穿种种不同社会等级。”经济学供给学派是这种平等观念的典型代表,他们相信经济增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增加产品和劳务,提高产品和劳务的多样性,从而把短缺界限向外推移很远很远,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对供给派来说,进步可能是无痛苦的,人们只要稍稍努力就会收获应得报酬,人类财富和平等的进展,永远是正数和加法游戏。然而相背于财富自然增长理论的事实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普遍富裕”的同时,仍然存在明显“不同的社会等级”。达伦多夫指出,在经济学那里,总是认为基本的社会结构是恒久不变的,但这正是早期经济学的弱点。另一种理论达伦多夫称其为“政治的帝国主义”,它企图把一切经济问题作为应得权利来界定。应得权利派则认为,有时必须玩零和游戏。进步并非建立在向外推移短缺界限的问题上,而是建立在群体为争夺阳光之下的一席之地的斗争之上。进步是用普遍找到进入市场以及利用积极的公众舆论和获得社会机会的通道的人数来衡量的。因此主要的问题是政治性的,它要求采取自觉的行动,以求确立应得的权利,并对财富进行再分配[4]。 基于第一种理论模式,自由主义的理论思想阐发了一种独特的解决有关平等问题的思路。自由主义在回答有关平等的问题时,首先否定了所有有损自由的分配方式,不管是这种分配方式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这即是排除政府或国家在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在哈耶克看来,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即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5],因此争取自由才是首要的目标,平等的诉求不能有背自由。他说,“争取自由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此以外,“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6]。对哈耶克来说,在自由方面,政府的意义是对人们的自由予以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只存在一种平等是由政府来保证的,那就是由政府来保证人们在追求自由方面的平等。因此哈耶克说,“我们并不反对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平等。……我们所反对的是一切将那种经由主观思考而选定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企图,而不论它是一项平等的措施还是一项不平等的措施”[7]。不过哈耶克也并不是完全反对政府采取某种有助于平等的行动,但是,这种行动是有条件的:“在政府有合法必要的理由采取行动的时候,以及我们必须在满足此一必要性的不同方法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我们也完全可能倾向于选择哪些能够附带地减少不平等的措施”[8]。 我们可以看到,哈耶克(以及其他自由主义者)在对待平等问题时所坚持的一个出发点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存在着人的多样性特征和广泛的差异性特征,这正是自由主义者的精到之处,也是对平等问题中所暗含的多元性特征的揭示。此外,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为了达到平等而扮演资源分配者角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具有专断权力的政府的一种抵制。 然而当哈耶克反对任何形式的资源分配方式的时候,他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哈耶克提出上述观点的第一个理由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具有最终确知其他人的潜力的能力,从而我们应当确定无疑地永远不能信托任何人去行使这样一种能力”。但是,对于那些自身能力处于蒙蔽状态的弱势群体来说,即便不是信托其他人来行使资源分配,那也需要一定的分配方式来满足其基本的需要,而显然在他们自身能力尚未发展之前,凭借弱势群体本身的力量是无法达到的。 哈耶克的第二个理由是,“任何社会成员获致某些可能有价值的事情的新能力,都必须始终被视为是其所在社会的获益”。从这一点来讲,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机会或新能力的获得,会导致另一些人的机会的减少或处境变得更糟,但是,哈耶克认为,就社会整体来说,仍然可能是对大多数人是有益的。然而,当他巧妙地为他的观点加上一些条件和限制的时候,他又是自相矛盾的。他说,只要某种能力和机会不被已经拥有这种能力和机会的人所垄断,只要一个人新的能力获得不是以剥夺其他人的能力为条件,那么,一个人就有可能习得和掌握这种能力,从而也就有益于大多数人。这些“一个人的能力和机会的增进,并不取决于其他人的能力和机会得到同样的增进”的条件,却是社会中随处可见的事实。“某些优势的确是依人为安排而产生的,但是这一事实未必就意味着我们能为所有的人提供相同的优势,也未必意味着如果一些人被赋予了某些优势,那么其他人就因此而被剥夺了这些优势”。然而,这样的陈述尽管在语意上并无错误,但是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却还存在相反的陈述,并且也可同样为真。 事实上,上述矛盾之处正是自由主义者处理平等问题的重大困境,其问题的根源是,哈耶克等人并未看到多元性在其中的运作可能产生的后果。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中所隐含的多元性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意义。其一,无论多元性中的差异性有多大,作为“人”的共同性依然是本质的。因此,恩格斯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社会的平等要求是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9]。罗马平等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基督教也承认一切人的原罪平等,新教改革后还进一步承认上帝选民的平等。所有这些对平等特征的认识,都说明了多元性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事实,即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抽象理念。其二,多元性意味着多极发展,而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不同个体几乎在所有的领域中都会就某种利益的追求而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利益或资源也就成了汇聚多元关系的一个核心。多元主体各自充分的发展即意味着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但其发展的含义却意味着对资源和利益的争夺,自由又必然伤害着多元性中存在的共同性本质。就这种争夺而言,也许我们会想到另一种解决的方式,即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然而合作对整个人类来说总是有限的。正如康德(Kant)所看到的,在一个纯粹合作的世界里,“在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的生活里,尽管十分和睦、知足、相亲相爱,一切天才将仍然永远蕴藏在它们的胚胎之中:人像吃草的绵羊一样温顺善良,他们几乎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他们的家畜的生存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感谢大自然的桀骜不驯、好嫉妒和争胜好强的虚荣心、无法满足的拥有欲和统治欲!没有它,人类的优秀的天然素质将永远不会发育,将会永远微睡不醒。人们相要和睦;但是大自然更加了解,什么东西对人的种类更好:它想要不和”。任何社会主体,无论是个体的还是群体的,为保护自身利益或因偶然性而获得的特权,无疑都会采取种种方式来阻碍其他多元主体的侵犯和挑战,建立起垄断性质的保护壁垒,尤其是当利益或资源的总量无法满足所有人的充分需求的时候。这一事实显然将严重地限制自由主义的平等思路。 达伦多夫则综合经济增长和应得权利两种理论模式,用“选择”概念来解释和解决有关社会不平等的问题。在达伦多夫的思想中,“选择是应得权利和供给的特定结合”,即选择是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的函数表达。这里,我们也许首先需要对“应得权利”概念稍微作一下说明。应得权利给人一种合法的对物品的要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 认为,应得权利这个概念的核心是:“人们用在一个社会里可资利用的法律手段去控制[物品]的能力”。这不是纯粹的个人能力,而是它本身由社会结构所决定的。“个人应得权利是指一大堆不同的可供选择的商品,个人可以借助于不同的、合法的、对某些个人总是敞开的获得方法去占有这些商品。”[10]应得权利本身既非善也非恶,他们是得到社会界定的东西的手段,是入场券。应得权利也人为划出界限,设置樊篱。入场券能让大门打开,然而对那些没有入场券的人来说,大门仍然是紧闭的。应得权利既不能“增长”,也不能“萎缩”,而是只能被创造或取消,被赋予或剥夺。但是,有些时候应得权利也会出现失灵的情况,这即是说通往控制商品和服务的道路会受到限制或中断。达伦多夫的分析指出,“饥荒可以作为一种应得权利关系的失灵来分析”。许多情况下,饥荒不是一个社会的供给不足,而是一部分人生存的应得权利被另一部分人剥夺了。[11]不过,就应得权利来说,还具有规范性质,它如同社会规范一样,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这意味着要取消那些人们业已习惯和稳定的应得权利,就不能不付出代价。 粗略比较一下自由主义者和冲突论者对平等或公平问题的解决思路,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之间大致有某种殊途同归的意味。自由主义者希望通过个人的自由发展来扩大整个社会的财富,而反对财富或人类福祉的增进过程中对应得权利的顾念;在扩大资源的供给、推进人类的整体进步方面,冲突论者与自由主义者有着同样的旨趣,只不过冲突论的思想是试图通过过程的调节来实现这样的目标。在冲突的选择过程中,不平等不仅不会消除,而且它的存在正是这一过程所必须的。但达伦多夫强调在这样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对极端的不平等或不公平应予以遏制和消除,对社会中大多数人基本的应得权利予以保障,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中其他应得权利应该通过竞争、冲突和选择来予以实现。 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或公平,或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一种道德准则,或是外在的客观标准,抑或是人们生来就有的基本权利。然而,实现这些平等或公平的原则,则绝非道德、社会或人性权利所能独立承当的,一个社会的平等或公平是人们在这三种原则上的选择的结合。为此,笔者认为,要达到一个社会中资源分配的平等,需要根据资源自身的基本特征采取不同的平等化策略。首先,各类社会不平等都有着基本的底线,它是在任何社会排斥过程中实现社会团结的根本依据。生存资源的不平等必然带来最为强烈不满和冲突,危及基本的社会安全和秩序。因此,一个社会首先必须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其社会成员在可能陷入的生存困境下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和最基本的社会尊严。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生存资源的上限是不断上移的,一个人基本的生存需求和保证基本的社会尊严的物质资源将与人类历史共同进化。平等的底线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社会保障体系也应当是灵活的,它需要根据社会总体的生存境况的改变而调整社会保障的原则、标准和适用的范围。 对于超出生存范围的资源的平等分配,仍然需要一种制度的设计来达到。罗尔斯在谈到正义的原则时曾指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如果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在这一现存的结构中履行自己职责的自然义务。每个人对这些制度都有一种义务,不管他是不是自愿”。[12]对于地位资源平等分配的设计,首先就应该有一种大家公认的制度化的基本结构,来保证获取资源的机会是均等的。个人获取资源的能力的差异是造成资源分配不平等的主要来源,这种差异在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中被看成是合理的(自由的原则要求人们各自能力的自由发挥不受平等原则的限制和制约),在坚持“精英统治”的理论中,能力的差异被看成是资源分配的必要准则(如贝尔对后工业社会知识和专业技术精英的统治的论述)。我们无法否认能力差异的存在,但我们需要对能力本身加以区分,并对能力获得过程加以调节。这样,关于平等分配地位资源的设计,就应该首先转化为对能力获得过程的设计,以及对能力作用范围的限制。前者要求每个人接受能力培养的机会是均等的,后者则要求在资源分配时限制那些个人能力以外的资源获取途径。 因此,如果我们坚持一种按照人们的能力来获取资源的平等化策略的话,首先我们就需要设计一种公平的能力获得机制。并非人们生来就是愚蠢或聪明,人们能力的差异是因为人们在接受能力培养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的机缘和待遇。正如启蒙时代的思想家爱尔维修所说的,“人刚生下来的时都一样,仅仅由于环境,特别是幼小时期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人可能成为天才或英才,有的人则变成了凡夫俗子甚至蠢材”。教育学家裴斯泰洛齐所讲述的一个寓言故事也许更容易使人记住在能力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差异:“有两匹一模一样的小马。一匹交由一位庄稼人去喂养。但那个庄稼人非常贪得无厌,在这匹小马还没有发育完全的时候就用来赚钱,最后,这匹小马变成了无价值的小马。与上述这匹马命运迥异的是,另一匹小马托付给了一个聪明人,最后在他的精心喂养下,这匹小马竟变成了日行千里的骏马。” 那么,什么样的能力培养机制是合理的呢?这也许与所有关于资源平等分配的问题同样棘手、同样复杂,然而这个问题又是更为基本性的问题,一个社会设计一种公平的能力培养机制,也许比设计一种资源分配或再分配的公平机制要更为有效。这样,教育或培训的公平机制的设计就应该是一个社会中最为核心和基本的制度设计内容。在这一制度设计中,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两个基本的方面:其一是对基本生存需要所必需的教育机会的保障机制,其二是坚持以技术选择为核心的教育机会的分配方式。前一种教育机会的保障机制,在现代社会或国家中,大都有类似的设计,比如强制义务教育就是这样的制度设计方式。在后一种制度设计中,就需要以国家制度或国家法令的形式,保证义务教育后各阶段教育机会的获得是公平的。
参考文献: [1]吴忠民.关于公正研究历程[J].济南:东岳论丛,2001(2). [2]J. M. 凯恩斯.我们子孙的经济前景,(凯恩斯全集,第9卷)[M] .London:McMillan,1972,326. [3]F·赫奇.增长的社会极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4]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M].林荣远译.北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03. [6]同上,102. [7]同上,105. [8]同上,105-106. [9]恩格斯.反杜林论(第一篇“哲学”)[M] .人民出版社,1978. [10]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M].林荣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1]同上. [1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10.
作者简介:刘精明(1966-),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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