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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  
  作者:王宁    发布时间:2007-04-07   信息来源:《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  
   在国内外社会学界,问卷调查成为主流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方法则备受批评,而较少被采用。在各种批评意见中,代表性问题成为个案研究方法遭受最多批评的问题。例如,人们常常发出疑问:对单个个案的研究,能有代表性吗?能有多大的代表性?个案研究的结论怎么能推论到总体?可以说,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是国内外社会学界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仔细阅读了罗伯特(Robert K. Yin)的《个案研究:设计与方法》,并经过对该问题的长时间思考之后,得出了一些心得,在此提出来与同行讨论。笔者认为,关于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是“虚假问题”,因为个案研究并不一定要求个案具有代表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对“代表性”的含义进行界定。所谓代表性,指的是样本的一种属性,即样本能够再现总体的属性和结构的程度。所以,样本的代表性高,把对样本的研究结论推论到总体的可靠性程度就高;样本的代表性低,把对样本的研究结论推论到总体的可靠性程度就低。但是,任何样本的出现都有一个前提,即总体的范围和边界是清楚的。也就是说,样本是以某种规则(如随机抽样原则)从研究总体(或调查总体)中抽取出来的。抽取样本的目的,就是要以较少的投入和较经济的原则来达到对总体的认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样本就必须能再现总体,必须具有代表性。

那么,个案研究需不需要代表性呢?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个案是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样本?如果个案是统计性样本,那么,它就必须具有代表性;否则,它就不一定需要代表性。而个案究竟是不是统计性样本呢?上面说过,样本之成为样本,是从总体中抽取出来的。换言之,统计性样本预设了一个有明确边界的总体存在,预设了样本与总体的关系。如果没有这个有着明确边界的总体,样本的抽取就无从谈起。那么,个案是不是统计样本呢?显然不是。因为在个案研究中,没有明确的研究总体。或者说,在个案研究中,研究总体的边界是模糊的。正因为个案不是统计样本,所以它并不一定需要具有代表性。

个案研究实质上是通过对某个(或几个)案例的研究来达到对某一类现象的认识,而不是达到对一个总体的认识。至于这一类现象的范围有多大、它涵盖了多少个体,则是不清楚的,也不是个案研究所能回答的问题。由于作为类别的研究对象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没有办法从中抽取样本(以便从样本推论总体),从而也就不存在统计性的代表性问题。

既然个案不一定非要代表性不可,那么,怎么可能从一个个案的研究推广运用到其他个案上呢?换言之,怎么可能把个案研究的结论扩大化(generalization)?在这里,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扩大化推理”的逻辑。第一种是统计性的扩大化推理。统计性扩大化推理(或统计推理)就是从样本推论到总体的归纳推理形式。它是统计调查的逻辑基础。通过统计推理,由样本得出的结论就可以扩大到总体。另一种扩大化推理是分析性推理。所谓分析性的扩大化推理,就是直接从个案上升到一般结论的归纳推理形式(Yin1994 30-32)。后者构成个案研究的逻辑基础。

由个案研究得出的一般结论只适合于某一类现象,即与所研究的个案相类似的其他个案或现象。但是,这一类现象的范围有多大?它包含多少个体?则是不清楚的。换言之,弄清楚这一类现象的边界不是个案研究的任务。研究人员的任务是根据对个案的分析,借助于分析性的扩大化推理,而直接上升到理论(当然,描述性个案研究例外)。这个理论结论的具体适用程度和范围有多大,需要读者来“接力”完成。也就是说,究竟某个个案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其他某个个案或现象,要由读者自己来判定。这个过程,可以称做“个案的外推”。很显然,个案研究的外推范围越大,它的价值就越大。那么,怎样才能保证个案研究具有较大的“可外推性”呢?显然,如果个案能有较大的代表性,个案研究结论也就具有较大的可外推性。但是,上面说过,由于研究总体的模糊性,代表性不是个案的必然要求。那么,在个案的代表性不清楚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提高个案研究的可外推性呢?一个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选择具有典型性的个案。

典型性不等于代表性。反过来,代表性只是典型性的一个特例(即普遍性)。代表性是统计性样本的属性,是样本是否再现或代表总体的一种性质。代表性预设了具有明确边界的总体的存在。典型性则是个案所必须具有的属性,是个案是否体现了某一类别的现象(个人、群体、事件、过程、社区等)或共性的性质;至于这个类别所覆盖的范围有多大,则是模糊不清的。一个个案,只要能集中体现某一类别,则不论这个类别的覆盖范围的大小怎样,就具有了典型性。典型性不是个案“再现”总体的性质(代表性),而是个案集中体现了某一类别的现象的重要特征。

任何个案,都具有共性和个性,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在个案中,共性通过个性而存在,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如果一个个案能较好地体现某种共性,那么,对于这个共性来说,这个个案就具有了典型性。但是,并非个案的所有个性特征都是共性的表现,有些个性特征可能是为该个案所独有的。因此,个案研究,既是通过个性研究来寻找共性(即典型性),又是通过个性研究来揭示个案的独特性。个案因而具有典型性和独特性这双重属性。

那么,怎样判定个案是否具有典型性呢?上面说过,典型性是关于某一类共性的集中体现。因此,要判定某个个案是否典型,就要先弄清楚某一类共性是什么,以及它包含哪些特征。然后,列举一些具有此类共性的不同个体。最后,对这些个体进行排列,去除那些不具备所有共性特征的个体,保留那些具备了所有共性特征的个体,再从中选取那些最能集中体现所有共性特征的个体作为所要研究的个案。例如,要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个案研究,就要先对少年犯的一些共性特征有初步的了解,如:家庭问题(疏于管教、家庭破裂等)、不良社会影响、学习受挫(成绩差等)、老师和同学的反应(如歧视性态度等)或退学、逃学,以及有犯罪行为,等等。然后,寻找那些具有这些特征的不同的个体,从中选取个别最能集中体现这些共性特征的少年犯作为研究的个案。根据罗伯特的观点,从数量来分,个案研究对象包括单一个案和多重个案两种(Yin1994)

但是,共性本身有不同的类型。因此,要确定典型个案,就要对共性类型的表现形式进行区分。一般来说,存在三种不同的共性类型:普遍现象的共性类型、反常(或离轨)现象的共性类型和未知现象的共性类型(鲜为人知的类别)(Yin1994)。对应于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共性,存在三种不同的典型性:集中性、极端性和启示性。对研究个案的选择,必须与共性类型相联系。第一,对应于普遍现象的共性类型,选择个案研究可遵循集中性标准。所谓集中性,指所选个案集中了某个类别现象的主要特征和属性,因而成为该类别现象的典型载体。集中性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突出性、平均性或系列性等三个标准。所谓突出性标准,就是选择那些共性特征最突出的个体作为个案研究对象。例如,要研究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价值的认同程度,可以选择最富裕的工人作为研究对象。要是他们不认同资产阶级的价值,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既然连最富裕的工人阶级都不认同资产阶级的价值,更何况一般的、普通的工人了。所谓平均性标准,就是选择那些共性特征既不是最突出、也不是最薄弱的个体作为个案研究对象,即最具有普遍性的个案(在此意义上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例如,要研究小学生的课余作业的负担问题,可选取那些课余作业的布置既不是最多、也不是最少的小学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所谓系列性标准,就是分别选取共性特征最突出、共性特征较平均和共性特征最不突出等几个个体作为复合个案研究对象。此外,在研究对象内部的异质性较强的情况下,也可把异质性较强的对象分解成几个较同质的部分,然后再分别从中选择几个不同个案来进行多重个案研究。例如,要研究进城农民工的社会流动的机制和模式,必须考虑到农民工社会流动的多种情况(异质性),分别选择不同类别的农民工作为个案研究对象。第二,对应于反常现象的共性类型,选择个案对象的标准往往是极端性标准,即以最反常的个案作为研究对象。第三,对应于未知类型的共性(鲜为人知的类别),选择个案的标准往往是启示性标准,即所选个案对某类现象最具有揭示性意义(如地下性产业)。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现象的共性相联系,个案研究分别可以区分为普遍性个案研究、反常性个案研究和揭示性个案研究(参见:Yin1994;我的划分略有不同)

不论个案研究的类型是什么,其研究目的主要是通过解剖“麻雀”,即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进行研究,形成对某一类共性(或现象)的较为深入、详细和全面的认识,包括对“为什么”(解释性个案研究)和“怎么样”(描述性个案研究)等问题类型的认识(Yin1994 4-9)。个案研究是社会研究中的一种非常有用的研究方法。它有助于我们对某一类别现象进行定性(或定质)认识,因而它常常与描述性、探索性和解释性研究结合在一起(参见:Yin1994)。既然是定性认识,个案研究对象所需要的就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而是质的分析所必需的典型性(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代表性,即普遍性)。把统计性的代表性问题作为排斥和反对个案研究方法的理由,是对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的一种误解。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不是统计性的扩大化推理(从样本推论到总体),而是分析性的扩大化推理(从个案上升到理论)(Yin1994)。因此,在个案研究中,个案所要求具备的,不是代表性,而是典型性;而典型性和代表性不可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Yin, Robert K.1994,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 and Methods (2nd ed.), London: Sage.

作者系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学博士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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