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瞿先生转往内地重庆。第二年又来到昆明,开始在云南大学执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在那里,他开设了"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和"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另外又在西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讲授"中国社会史"课。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过程中,瞿先生倾注了大量心血,精心钻研,利用授课之余,"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序"。)其结果就产生了他的那部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于194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在这部书中,瞿先生首次表达了他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一些基本观点,指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而且是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后来,瞿先生在哥伦比亚大学用业余时间将此书译成英文,并利用哥大图书馆丰富的馆藏,弥补了最初在昆明写作此书时由于缺少《宋刑统》这份材料而造成的遗憾,写成了英文版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该书收入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经济与社会科学部《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由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1961年出版。
英文《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的问世,显然受到了国际汉学界和史学界的广泛关注。 "中文原作是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向中国读者提出了创新的观点,……将法律看成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书无疑是西文中关于中国法律最好的一本书。"(注:英国伦敦大学《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London University),1962年第25卷。)
早在1937年,瞿先生即通过吴文藻教授的介绍,认识了来华访问的美国社会经济史学家魏特夫。1944年底,魏特夫打电报直接邀请瞿先生去美国。瞿先生拿着电报很快办好护照,携全家取道印度,于1945年3月抵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魏氏主持的由哥伦比亚大学与华盛顿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史方面的研究工作,直到1953年离开那里。这一期间,瞿先生完成了他关于汉史的研究,其文稿后来经过整理和修订,并由杜敬轲(Jack Dull)博士编辑,以英文《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为名出版(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该书主要对汉代的家族、婚姻、妇女地位、社会阶级以及豪族等问题进行了专门地分析和讨论。西德《亚洲历史学报》(Journal of Asian History)上评论此书"是中国现代学术最佳成就的一个主要范例,它对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作出了卓越的综合。"
1954年,来自美国各大学的13位汉学专家组织了一次关于中国思想与政治制度的学术讨论会,瞿先生应邀出席了这次会议,并提出了题为《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Ideology)的论文,此文与那次会议的其他论文,后来均被收入费正清编的《中国思想与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一书(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1955年,瞿先生应邀前往哈佛大学任研究员,在由费正清主持下的东亚研究中心继续从事中国史的研究,并与中心成员杨联升教授和哈佛法学院梅伦(Arthur von Mehren)教授共同开设"中国法律"一课。此外,瞿先生又旁听了社会学系著名教授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宗教社会学"和法学院索恩(S.E.Throne)教授的"英国法制史"课。据瞿老讲,选听后者的目的,是要对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史的观点和方法有所了解,并通过比较,以便有助于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在哈佛,瞿先生写成了他的又一部重要学术著作《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并于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他指出,清代的州县官不谙吏治,职责繁重,主要依赖以"佐治"为职业的刑名、税收、公文及行政事务的幕友执行各项任务,并以政治社会学的观点,指出应研究绅士在地方行政上的作用。据美国《亚洲研究学刊》(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63年第23卷)上的评价:"这是一本极为重要的书,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释清代州县地方政府的结构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书有助于政治制度之比较研究,并为官僚政治及行政学提供资料。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达到了。"此外,《美国历史评论》(1963年第68卷第2期)上也发表评论:在中国政府及行政的研究领域中,"此书前进了一大步,由于对资料拥有广泛的知识,并具有洞悉内幕的见解,他提出了关于中国最低层政府的第一部有意义和可靠的研究。"
在美国期间,瞿先生还曾将唐宋古文十余篇译成了英文,发表在德巴里等主编的《中国传统资料》(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上(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0年)。
1980年,作为夏鼐任团长的中国历史学家代表团成员,瞿先生参加了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会议。同年9月,又赴瑞士苏黎士出席了第27届欧洲汉学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了他用英文写成的一篇关于清律研究方面的重要论文《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这篇论文发表在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的第3期上,中文版《清律的继承和变化》发表在《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后又选入法律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中国法学文集》。
1985年,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高级学者交流计划"的邀请,瞿老重返阔别已有二十多年的美国进行了为期三个月(1~4月)的学术交流和访问。先生在华盛顿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连续作了"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等一系列学术报告(但非常可惜的是,除了第二个题目,其余的讲稿瞿老均未保存下来)。此外,瞿老还访问了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与美国同行专家广泛地交流学术意见。
"我当时在燕京大学上的是社会学系,想用社会学的方法和观点去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我的导师吴文藻和杨开道也鼓励我作这方面的研究。他们认为有价值,而且我这方面也有基础。于是我决心以社会史为专业,试图用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史,希望能作出一点成绩来。当时,我读了享利·梅因(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还有他的《早期法律与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又读了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历史法学大纲》(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读了这些书之后,又对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也想写出像梅因那样能成一家之言的书。后来去了云南大学,开了一门课讲中国法制史。这样就收集研究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材料,又读了人类学家写的书,有马凌诺斯基(B.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罗布林(W.A.Rob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Civiliziation and the Growth of Law),还有哈特兰(E.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读了这些书后,深为叹服,受到了很多的启发。这样,既有法学家的影响,又有人类学家的影响,又因为要备课,研究中国古代法,就利用写讲稿和研究的心得,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的理解,写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是在云南写成的。
(2)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瞿老指出,由于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问题,就必须采取功能的研究,即不仅要分析法律条文,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
1.《周代封建社会》,燕京大学文学士毕业论文,载《社会学界》1934年,第8卷。 2.《中国封建社会》,燕京大学文学硕士学位论文,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田岛泰平,小竹武夫合译日文版,日本东京生活社,1942年。《民国丛书》第四编,72,上海书店影印本。 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商务印书馆,1947年。修订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1996年重印。《民国丛刊》第一编,29,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影印,1989年。 4.《中国法律之儒家华》,《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 5.《清代绅士》,华盛顿大学远东系及远东研究所学术报告讲稿,未出版,1948年。 6.《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ldeology),载费正清(J.K.Fairbank)主编《中国思想与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 7.英译唐宋古文十余篇,载德巴里(Theodore de Bary)等主编《中国传统资料》(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0年。 8.《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经济与社会科学部《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之一,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出版,1961年。 9.《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 10.《汉代社会》(Han Social Structure),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 11.《艾登回忆录》(与赵曾玖合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 12.《史迪威资料》(编译),中华书局,1978年。 13.《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1980年第1卷,第3期;《清律的继承和变化》,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中文收入《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 14.《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学术讲座讲稿,1983年,未出版。 15.《清代司法》(英文),香港大学中文系和历史系讲学演讲稿,1983年,未保留。 16.《礼》、《服制》,《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17.《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 th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华盛顿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未保留。 18.《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一个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 --a Historical Survey),芝加哥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未保留。 19.《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哈佛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进稿,1984年,未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