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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杰 T. 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读《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  
  作者:张文杰    发布时间:2008-10-06   信息来源:冯刚工作室  
 

T. 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

 ——读《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

 

 张文杰

 

作为社会学家的马歇尔(T. H. Marshall),首先因他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论而闻名,其最重要的表述即在本文所要考察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文中。吉登斯(A. Giddens)在评价马歇尔时说道:“马歇尔首先是因为其杰出的公民身份著作而为人们所牢记的,其经典著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持续影响了大半个世纪。”[1]帕特里厦·休伊特(Patricia Hewitt)亦不无崇敬地称赞道:“《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出自一位具有杰出原创性和崇高思想的思想家之手,我已经记不起第一次读到它时的感受。很久以前,我就为马歇尔的核心论点所吸引。”[2]

 

那么,马歇尔论点的杰出贡献究竟何在?他的局限性又在哪里呢?在人类知识殿堂中,他的理论的位置又如何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便是本文所要考察的。

 

广义地说,作为政治理论的基本概念,公民身份与政治的历史一样久远。古希腊时期,围绕着polis(城邦),出现了“公民”的观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译者吴寿彭先生在一个注释中介绍说:Polites,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3]但是,现代的公民身份概念多是现代性——那些肇始于16、17世纪的各种程序技术、伦理实践、价值观念,等等——的产物,其中的“古今之变”[4]是十分显着的。布赖恩·特纳(Bryan S. Turner)认为“公民身份本质是一个现代的概念”。[5]而真正明确提出公民身份概念并有意识地对它加以研究,则滥觞于这位英国社会学家T. H.马歇尔。[6]因此,可以这么说,马歇尔的最大贡献即体现在他创造性地在现代语境下分析了公民身份的内涵及其与社会阶级的关系(冲突、矛盾、融合),并由此开启了20世纪后半页的公民身份研究之风。

 

在这篇文章中,马歇尔主要铺陈了纵、横两条线索。在纵向上,马歇尔介绍了公民身份的历史演变过程,即大约18~20世纪公民身份理念的发展;在横向上,马歇尔阐述了公民身份三要素(公民要素、政治要素、社会要素)的内在联系与张力,以及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关系。通过这样一幅清晰的画面,我们得以窥见马歇尔公民身份理论的精妙。

 

公民身份的类型学:马歇尔的表述

 

(一)从作为经济学家的A.马歇尔的表述开始

 

不知是机缘巧合还是冥冥中的注定,马歇尔参加了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7](Alfred Marshall)的年度纪念会,并以社会学家的身份作了题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演讲。如果说马歇尔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诠释马歇尔(指A.马歇尔,——引者注)”,[8]还不如说,他想借A.马歇尔的“葫芦”来兜售自己的“药”。在《工人阶级的未来》一文中,A.马歇尔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社会平等问题作了考查。马歇尔认为,前者的论文是建立在一种社会学的假设和一种经济学的计算之上的。经济学的计算表明,世界资源和生产力有望为每个人都成为绅士提供物质基础。社会学的假设则指,所有人有成为一个社会或共同体完全成员身份(full membership of a community)的权利,即公民身份权利。与此相联系的基本的人类平等,与社会中借以区分各个经济阶层的不平等是可以兼容的。换句话说,“只要公民身份的平等得到认可,社会阶级体系(social class system)的不平等也许就是可以接受的。”[9]

 

至此,马歇尔将要论述的关键词已经出现。在这一小节的末尾,马歇尔紧接着提出了四个问题,它们既是对A.马歇尔理论的总结和补充,也是下文论述的纲领。这四个问题是:   

 

首先,当基本的平等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并表现为公民身份的正式权利时,它与社会阶级的不平等是否已然兼容?——作者提前告知,他认为二者是相容的。

 

其次,在不侵犯竞争性市场自由的前提下,基本的平等依然能够确立和维持吗?作者认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正是在这一点上,A.马歇尔的“顽固”使这位经济学家在这一问题上很难走得更远。

 

第三,强调的重点从义务转向权利,这一明显转变的影响是什么?这是现代公民身份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特征吗?

 

最后,推动社会平等的现代动力(modern drive)是否存在无法或不可逾越的限制?作者将考虑的不是经济成本,而是激发这一动力之原则所与生俱来的限制。[10]

 

(二)19世纪末叶之前公民身份的发展

 

在回顾历史之前,马歇尔首先准备对公民身份进行一番庖丁解牛。他认为公民身份可以分为三个要素部分: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与公民权利最直接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利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与地方议会。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大致而言,公民身份的三个权利维度又可归之于如下的历史阶段: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11]这种公民身份的类型学,首先给人的感觉即是清晰明了,同时,却不得不让人担心其是否会失之简单,此点后文再叙。

 

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的演化涉及两个方面——分化与融合,其中融合是地域上的,而分化则是功能上的。这个双重过程产生了两个重要的结果:首先是三个因素在它们所依赖的机构实现分化以后,也自行分道扬镳了;其次,全国性的机构和专门化的机构不再像以前那样,密切地隶属于它们所服务的社会群体的生活,因为后者居于地方性和一般性的特征。[12]

 

18世纪的公民身份与“自由”一词联系在一起,“当自由普及的时候,公民身份也就从一项地方性的制度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制度”。[13]政治权利形成于19世纪早期,其意义并不在于创造新的权利,而是将为少数人享有的权利赋予了更多的人。最后,关于19世纪末以前的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相重合的阶段,其吊诡之处即在于社会权利常常与公民身份地位相分离。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即是《济贫法》[14]。《济贫法》实施的重大后果是,它不仅没有保障穷人的公民权利,反而却用自身替代了穷人的公民权利——“只有当申请人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公民时,他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15]接受救济者,等于自行宣布迈出了公民共同体的门槛。

 

(三)公民身份对社会阶级的早期影响

 

    马歇尔认为,以19世纪末为分界线,公民身份对社会阶级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马歇尔集中考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阶级关系,其中一种建立在身份等级(hierarchy of status)的基础之上,另一种则以“社会地位”(social status)为基础。[16]或者换用梅因(Maine)的概念,前者为身份(status),后者为契约(contract)。[17]公民身份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不相容,这点无可置疑。而在后者(契约)的发展中,公民身份提供了一种平等的基础——因为现代契约的前提即双方身份的平等,在其之上可以建立不平等的结构。所以,可想而知,在19世纪末以前,公民身份不仅没有威胁到资本主义经济和自由市场体系,甚至还帮助和促成了后者。在这一点上,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不同,它对资本主义体系充满了潜在的威胁。但是,彼时的广大劳动人民还并没有掌握有效的政治权力,因而,也未对阶级结构和社会不平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18]

 

(四)20世纪的社会权利

 

到了20世纪,社会因素的维度从三者中脱颖而出,在公民身份三要素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此时的社会权利仍致力于消除阶级差距,但其内涵已经有了新的变化。“它不再仅仅试图减少社会最底层阶级的贫困所带来的明显痛苦,而开始采取行动以改变整个社会的不平等模式。它不再像从前一样只满足于提高作为社会大厦之根基的底层结构,而对上层结构原封不动;它开始重建整个大厦,哪怕这样做可能会以摩天大楼变成平房的结局告终也在所不惜。”[19]紧接着,马歇尔又提出了开篇即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否就暗含着“大厦变平房”的终极目的呢?或者说,在通向更多的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的当代道路上是否存在着自然的限制?[20]

 

我们看到,马歇尔考查与分析了20世纪诸多的社会公益服务(social service)。这些例子表明,在同一个社会体系中,将社会平等原则与价格体系结合起来会引发一些困难;公民身份本身在消除一些阶级差别的同时,也在不断制造新的阶级差别,即社会不平等。[21]马歇尔尤其提到了教育,他认为,通过与职业结构密切相关的教育,公民身份成了实现社会分层[22]的一种手段。我们必须意识到教育带来的这种种结果,却没有必要对此感到遗憾。

 

正如前文所述,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的阶级体系在19世纪末之前相处无恙,却在20世纪处于“敌对”状态之中。马歇尔不无感慨地说道:“现代形态的社会权利恰恰意味着地位对契约的入侵,市场价格对社会正义的服从,权利宣言对自由议价的替代。”[23]他提醒道,如果契约的义务被公民身份的权利诉求所排挤,那么,我们也必须接受公民身份的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称论,它旨在防止公民身份的观念将人们引向另一个极端。

 

一直到本节的结尾,社会权利与自由契约的悖论还没有得以解决:在开放市场的自由契约中起作用的激励是私人利润,而与社会权利相对应的激励则是公共义务。马歇尔给出了一个看似中道的答案:“为公民的个人留有一定空间以推动其响应公共义务的号召。”[24]这自然是我们渴求的最佳目标,但这同样仅仅只是一个逻辑思维的结果,而事实并不一定会按照逻辑来展开。马歇尔还是乐观的,他似乎深知,事实的逻辑并不等同于理论的逻辑。尽管现在我们在理论思维上碰到了这么大的矛盾和混乱,让我们感到寸步难行,但毕竟,我们还在正常的行动。似乎也只有实践,以其万夫莫当之势,才能搬开“行动世界中的悖论之山”,一点一滴地侵蚀掉当代社会固有的矛盾。

 

(五)文章的结论

 

马歇尔探讨的第一个结论是: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从民主公民身份角度看可以获得合法性的印记,其前提是这些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而只能产生于单一文明的人口当中,并且它们不能成为世袭的特权。[25]——这句话基本上就是对上面第(四)节的概括,可谓水到渠成。

 

接着,马歇尔开始尝试回答导论处提出的那四个问题。[26]现代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并非不能相容。随着公民身份的拓展,保留经济不平等显得愈发地困难了。但我们的目标并不在绝对的平等,实现平等的运动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度。但这一运动的双重性(公民身份取向与经济体制取向),决定了平等运动这两个方面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可能是冲突的。或许,这里便是矛盾悖谬生长的地方了。

 

这便解答了导论中的第一、二、四三个问题,针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再一次摒弃了A.马歇尔的论点——为提高工人总体文明水平所采取的措施肯定不会妨碍市场的自由。或者换用波兰尼的说法,市场的“脱嵌”(disembedding)是不可能成功的。[27]原来的第三个问题涉及权利与义务之间动态平衡的问题。马歇尔提到了人们普遍的义务感的淡化,尤其是在工作中。想要以一种新的方式复兴个人去工作的责任的意义,不再是一件易事。这自然让我们想到了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划分了两种工作的类型:作为谋生手段与作为天职(vocation/calling/beruf)。世界的除魅(disenchantment/Entzauberung),宗教之根的淡去,带来了生活世界的无意义感,人的生存没有了信念的根基,这就是理性化的吊诡(paradox)。[28]马歇尔描绘的那种人们对待工作的态度,就是现代性状况下,人类生存状况的现实描绘。相比与韦伯略带文化悲观主义的犹疑,马歇尔选择了更加乐观的涂尔干的道路。他这样写到:“解决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问题的办法就在于发展对当地共同体,尤其是工作群体的忠诚这样一些更为有限的目标。在后一种工业公民身份中,培养对基层团体的责任,可能会弥补公民身份在一般情况下所缺少的活力。”即诉诸于涂尔干的法团主义(corporatism),用职业团体(法团)的集体意识来形塑现代的道德个体。

 

最后,马歇尔重申了对现实的乐观。因为“社会行为并不是由逻辑来支配的”,眼前的困难说不定就只是“我们统治者一时思维混乱的结果,一旦他们头脑清醒,就没有什么可以妨碍他们概念自己的行动路线了”……[29]在面对现实的态度上,马歇尔一如既往。

 

结语:马歇尔的贡献与局限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看到了马歇尔对现代性语境下公民身份理论的阐述,结构简洁,线索清晰,语言生动,尤其他能结合英国历史进程,使得理论不再抽象和枯燥。更多的贡献,可能还需要来自其他文献的佐证。所幸,在同名文集《公民身份与阶级社会》中,还刊载有其余好几位著名社会学家论述公民身份的文章,编者为其取名为“后马歇尔时代的表述”。文集作者不乏吉登斯、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布赖恩·特纳、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等当代社会理论界的大家,他们的论述都围绕马歇尔的理论而展开。在当今公民身份理论界,我们可以同意马歇尔的表述,也可以表示异议,但我们谁都无法忽视他的存在。[30]马歇尔的贡献就体现在这种原创性、启发性的工作上。

但就像其他任何社会理论一样,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并非完美无缺。首先,马歇尔的论述中,乐观情绪——即使不是特别明显,也是很容易就能发觉的——洋溢其间。这与其他很多带有悲观情绪的理论大家形成了鲜明对比。自然,乐观、悲观本身并没有意义,关键在于悲观或乐观的理由。根据马歇尔的表述,直到文末,我们也不能发现公民身份与经济制度(契约)在社会阶级上体现的巨大的紧张的化解方法,未来只体验出一种不可知的状态。马歇尔在这一点上,同样与韦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31]。相比于口号式的自信,或许我们更需要冷静而理性的思考。

另外,马歇尔的理论启发均来自于英国的经验,于是我们要问,它的适用性如何呢?马歇尔本人并没有在这篇文章中说明这个问题。但在行文中,我们看到,几个关键的分期,都是以诸如《改革法》、《选举法》等英国特有的立法活动等为标志的,这些都是特殊性的产物。然而,如果考虑到西方资本主义大体相近的演化阶段来说,马歇尔的理论在应用上应该不至产生大的障碍——只要不是生搬硬套。作为“尾随者”的第三世界国家,亦可适当借鉴,因为这些国家的发展进程,同样深受西方世界的影响。然而,保持适当的警觉又是必须的。故而,尾随者的态度本就应当是矛盾、紧张、踌躇的,盲目乐观是没有理由的。

 

再次,提到马歇尔的理论时,我们与其说它是解释性的,不如说它是描述性的。但是,马歇尔的论述多集中于中层研究,比如法案、社会政策、保险、教育诸领域,看似缺少更加宏大的社会结构变迁。这里可举美国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有关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理论为例。战争以及战争准备促使国家(代表强制[coercion]的力量)不得不被迫与市民阶级(代表资本[capital]的力量)讨价还价,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国家与市民间的多重契约就逐渐成为我们现在称之为公民身份的核心。[32]蒂利的这个视角无疑对公民身份的研究、尤其是早期从身份制向契约制过渡阶段的公民身份研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同时,它也可与马歇尔的理论形成对照与互补。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儿提出的一些质疑,并不旨在否认马歇尔的贡献;反倒不如说,我们只是学习和继承马歇尔的理论,为公民身份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些或有助益的思考罢了。最后,我希望引用科林·贝尔(Colin Bell)话来结束“本读书报告”:

“在本世纪,英国社会学家对社会政治理论的最杰出贡献体现在‘公民身份’上,这件事情本身值得一提,做出这一贡献的人是T. H.马歇尔。”[33]

 


* 本读书报告指涉的阅读文本主要是英国社会学家T. H 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1893—1981)的经典文章“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刘训练译,载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第1~43页)。

 

[1] 吉登斯,“T. H.马歇尔、国家与民主”(同上书,第163~174页),第163页。

[2] 休伊特,“全球经济中的社会正义”(同上书,第175~191页),第176页。

[3]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10页译注;转引自《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第5页。希腊文词汇均用拉丁字母写出。

[4] 可参见《公民权研究手册》(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第三编历史。公民权即公民身份,是citizenship的另一种中文译法。

[5] 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布赖恩·特纳编,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前言”,第1页。

[6] 参见郭忠华,《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编者导言”,第4页。

[7] 因两者的姓相同,本文在仅仅称 “马歇尔”时,专指T. H.马歇尔;对另一位“马歇尔”,一般作A.马歇尔。特此说明。

[8] 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第4页。

[9] 同上,第5~6页。

[10] 同上,第7页。

[11] 同上,第7~9页。关于历史阶段的划分,马歇尔自信它们“不会损害多少历史精确性”,但他也承认,“这些阶段的划分肯定存在着合理的伸缩性”(前引书,第9页)

[12] 同上,第8~9页。

[13] 同上,第11页。

[14] 关于《济贫法》以及“斯品汉姆兰体系”(Speenhamland system),可以参见波兰尼(Karl Polanyi),《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第七、八、九章。由于论述主题的差异,波兰尼书中的视角与马歇尔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考虑到上文曾提到马歇尔对经济学家(以A.马歇尔为代表)完全信奉自由市场的条件下即能实现公民身份的论点的批评,那么,他们便走在了一起。

[15] 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第13页。

[16] 同上,第16页。

[17] 参见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第18页。

[18] 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第21页。

[19] 同上,第24页。

[20] 同上。

[21] 同上,第24、26、28、30、32、33页。

[22] “在每一个阶段都回产生群体内部的同化与群体之间的分化过程,而这正是在一个流动的社会中塑造社会阶级一般的方式。”(同上,第32~33页)

[23] 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第33页。

[24] 同上,第36页。

[25] 同上。

[26] 参见同上,第7页。

[27] 参见波兰尼,《大转型》。

[28] 参见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9] 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第40页。

[30] 就像涂尔干与莫斯(Marcel Mauss)合著的《原始分类》(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其中的具体观点与论证方法虽然被极力批判,但英译者仍因作者的理论对后世重大的影响和启发,而表达了自己的敬意。参见“英译者导言”。

[31]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86~190页。另外,韦伯创作的高峰时期正值一战前后、德意志民族内忧外患之时;而马歇尔作这次演讲的时间是1949年,也即二战胜利后人们正面临着欣欣向荣的前景,现代福利国家体系亦在酝酿中……或许正是这种迥异的时代气息,培养了各个理论家与众不同的气质精神。

[32] 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3] Colin Bell, Citizenship Today封底的评论,转引自《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代译序”,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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