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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道勇 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农民关系的变迁及走向  
  作者:王道勇    发布时间:2008-06-05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农民关系的变迁及走向

王道勇

(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学教研室  北京  100091

摘要: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我国的国家农民关系走过了“分—合—分”的历程,目前正处于再一次嬗变的前夜。本文理清了我国国家农民关系变迁的基本轨迹,认为在新农村建设这一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和谐的国家农民关系是其中的重要的建设主题,需要特别加以关注。

关键词:国家;农民;基层政权;视角

 

在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中,处理好农村中的国家农民(国家—乡土社会、政府—农民)关系,尤其是处理好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关系,使之走向良性互动与和谐共处,尤其显得重要。这里,我们拟以近些年有关我国国家农民关系变迁的研究成果为切入点,来观察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国家农民互动关系的变迁轨迹,并对现代型的国家与农民的和谐关系模式的基本内涵进行展望。

从现代化历程中,我们可以描绘出一幅国家—农民互动关系变迁轨迹的全景图。这里我们可以大致地将国家—农民的互动关系变迁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第一阶段(近代以前):国家与农民的相对分治阶段;第二阶段(近代至新中国成立之前):国家与农民从相互分立走向国家控制农民的阶段;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对农民的全面控制阶段;第四阶段(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日益松弛以及国家再度调整与农民的关系的阶段。

一、传统社会中乡村与国家的相对分治

在前现代传统社会时期,中国的国与家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但是国家的基层政权却一直都没有直接渗入村庄层面,可以说,至少在政权建设方面,国家与乡村是相对分治的。因此,在对传统乡村的认识范式中,一般均认为“皇权不下县”,即传统乡村与国家相互独立地生存着,国家与农民并不直接互动。譬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就提出过关于传统中国官府与乡村相互独立的“有限官僚制”的看法,他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1]、与这一观点相类似,著名现代化学家G.罗兹曼也认为,在传统的中国,“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2]

虽然也有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并不认同上述看法,但这些不同观点也都认为,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国家在形式上并没有进入乡村,只是潜在地渗入了乡村社会并对农民进行间接式的控制。可以认为,事实上,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一直存在着两种秩序与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则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以官制为主体内容,自上而下地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片段村落。正如戴慕珍所认为的,每个家族村落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这些“自治体”结成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因此传统社会是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3]。而在费孝通的眼中,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4]连接这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阶层,普通的农民与国家之间通过这一阶层间接地互动着。这就是秦晖等人所认为的,传统的中国其实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5]吴理财将这种现象总结为“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6]。而在这里,“乡绅自治”又被理解为宗族—伦理自治,正如家庭史专家W.古德所说的:“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7]于是乡绅—宗族就代表农民与正式的政权互动,因此国家就不能直接地、有效地整合和动员乡村社会资源。

二、近代以来国家政权的日益下沉

进入近代之后,随着现化性因子在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日益渗入社会,处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纽带——乡绅阶层开始分化,力量开始消减。在国家与农民的互动中存在着的经纪人与中间人开始多元化,国家也开始通过政权建设,通过里保甲制度等具体措施开始直接干涉和控制村庄农民的日常政治经济生活,这就是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与现代化进程相依相伴的“国家政权日益下沉”现象。这种现象改变了国家和乡村社会的传统模式,使国家开始直接面对农民,面对乡土社会中的自治组织。

在近代以来的国家下沉及其对农民的自主空间的影响方面,人们基本上都持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预设,即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是“官民关系”,这其中预设了国家权力内部的中央政权与基层政权的同质性,它关心的是国家权力进入基层社区后对乡土社会原有的经济、政治、亲属和宗教等制度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由于乡村精英的分化而复杂化。进入近代以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后,乡村的各种精英随着传统士绅阶层的瓦解而大量出现,他们成为国家政权进入乡村时所需要的基层领袖,因此,对解放前的乡村精英的解释模式既还保留着费孝通所谓的“双轨政治”的特点,即国家在政治上还有无为政治与长老统治的色彩,但是,随着保里甲制度的推行,这种无为政治日益为孔飞力所谓的“士绅操纵”式的乡村政治模式所代替[8],乡绅日益成为国家在乡村村庄中的代言人,历史学家杜赞奇将这种士绅统治称之为“经纪体制”,这种作为国家代言人和国家日益下沉的急先锋的士绅也就是他所谓的代理型经纪[9]。当然其他代表村庄利益与国家政权讨价还价的士绅就是所谓的守护型经纪了,故而,在解放之前的近代,先是出现了 “皇权—士绅—小农三层结构,后出现了“国家—经纪—小农”的结构。不管结构如何变迁,国家对乡村控制力的增强却是一如既往的。

另一方面,农民的自主空间随着国家政权建设而日益缩小。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众多相关研究的证实。譬如,黄宗智对近代以来农村公共领域的变迁等问题进行的论证,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自主活动的日益受国家的左右[10];而吴毅在对川东双村的个案研究则发现,在整个20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双村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村庄社会的“规划性变迁”,即国家对乡村有计划的控制。这种“规划性变迁”既表现在国家对村庄公共权威的重塑上,也表现在它对于现代性因素的引入上[11]。此外,王娅[12]、于建嵘[13]等人也在相关的论著中就近代的国家政权下沉过程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这些描述或以个案为基础来具体铺开,展现了某个村落、乡镇的日益国家化,或者从宏观视角以数据、史实为基础展现了整个国家的政权下沉过程,但共同点就是,这些理论描述都强调了国家对农民政治、社会生活干涉的日益增强,农民的传统自主空间在萎缩。

三、解放之后垄断型国家权威与农民的共生

一般认为,为了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求得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1949年之后,我国开始进入了国家对农民进行全面控制的垄断型权威统治时期[14]。在乡村社会中,这种垄断型政府权威对农民的控制权的建立依赖于三条途径:(1)资源控制。对农村经济资源尤其是土地、生产资料的控制,这就使得小农的个体行动式的经营活动几乎销声匿迹,而小农的经济自由也被集体的集中行动所取代。(2)组织控制。各级政府在推行合作化、集体化的同时,采取破立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在乡村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组织系统和户籍制度、供给制度等将农民控制起来,另一方面在消除农村原来的士绅地主的影响力的同时,对乡村中一切可能与之相抗衡的宗族、家族势力,以及其他民间组织发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进行全面清理,从而确立了国家政权组织在乡村地区的唯一合法性,将农民置于全面控制之下。(3)对农民实施统一的思想动员及全面的思想意识控制。经历了各种政治思想工作和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后,当个体农民对集体化带来的利益损失、自由丧失有所意识并有所不满时,他们同时也意识到与国家行为正面冲突将会面临不可预知的政治惩罚和巨大风险,因此他们只以消极怠工等形式进行私下的抗争,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农民对国家垄断型政府权威形式的一种“默认”。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在乡村介入方面取得了极大成功,彻底改变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格局。国家权力的介入不仅实现了国家的目的,还对广大的乡村进行了成功的社会改组,对农民的日常生活的控制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此时,在国家控制与农民服从的前提下,形成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不对称式的互动局面。在国家与农民的互动过程中,由于国家过于强大,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对称性具有绝对化的趋势,这就直接导致了两者的互动结构完全不对称。而在这一时期,由于村级组织的干部政治热情很高,具有向上负责的行为倾向,使得村级组织正如陈婴虹[15]、吴重庆[16]所认为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延伸,而不是农民的利益表达机构。

四、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乡村的角色调适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及人口迁移政策的放宽,“政府对农民的完全支配已经一去不返,新的互动格局开始生长”,国家在乡村的角色开始进行调整。1988年以后农村地区开始试行村民自治制度,这就让国家政权的底层限制在乡镇办一级,对农民的直接控制只能通过村级自治组织来实现。但是从1998年的村民自治法规正式实施之后,乡村政治中的国家“指导”色彩又开始浓重起来,国家对乡村的控制能力又有所增强。

在改革开放之后的新时期,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迁有两个突出的地方值得注意。一是乡村精英在国家与农民互动关系中的作用更加复杂化;二是基层政权与农民的互动关系开始使人们对基层政权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这两个取向从不同的面向加深了我们对当前的国家—农民关系的认识。

一方面,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由于新兴的乡村精英日益增加,研究中就概括出了政府—精英—民众型模式。一般认为,乡村精英人物如村庄精英是乡村政治空间的主体,他们直接与政府、农民进行互动,从而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一个过渡地带,但是这些新兴的乡村精英有可能既不是守护型经纪,也不是代理型经纪,而是自利性的赢利型经纪,他们与普通农民、国家的直接互动就会使国家在控制农民方面不得不考虑这些精英人群的利益和行动取向。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无论是金太军对村庄治理进行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17],还是仝志辉等人对村庄开展的“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三层分析与四种理想村庄的分类[18],或者是吴毅从农村干部“双重角色”、“经纪模式”与“守夜人”、“撞钟人”的角色分析角度对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进行的研究,这类研究大多具有两个共同的特性:一是多层化分析。将政府系统划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基层政权,划分为官员与形式政府,将乡土社会中的农民划分为精英、能人与非精英、普遍民众,以利益为核心,对他们的行动取向与资源配置进行复杂的博弈分析。二是理性人假设。认为村庄精英与普遍村民的行为,甚至是掌握公权力的基层政权在乡村的进退取舍都是一个理性选择的博弈过程。

另一方面,又兴起了张静等人所谓的“国家—基层政权—农民”的研究模式[19]。改革开放之后,基层政权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基层政权日益成为一个自利的理性人,一个具有自我利益的实体。在基层政权与农民关系上,由于两者具有直接对立的利益取向,因此,两者之间的互动就会出现冲突与合作的多种可能局面。一方面,基层政权会利用地方性知识使自身的统治合法化,避免与农民直接冲突。在这方面,正如孙立平所认为的,代表国家的基层政权的权力在乡土社会中的行使、国家能力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以有关权力的正式规则为基础,而常常是基于民间社会中的本土性资源。另一方面,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会出现直接的冲突。如应星、景军通过在西南地区某公社的田野调查,就以当地水库移民上访事件为例,对移民对于自身利益的“问题化”策略进行了分析,说明了“弱者的声音在中国当代社会独特的权力运作体制下是怎么传达出来的”。[20]

五、社会和谐视角下的国家--农民关系走向

进入21世纪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基本政策的支持下,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政策倾斜,如完全免除了农业税,对农村的医疗和养老保障体系、公路修建、义务教育“三补贴”、种粮“直补”等进行了重点投资等等,从而使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得以缓和。但是,在基层政权的生存资源完全得到保证之前,在乡村的发展找到可持续性的道路之前,农民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的完全和谐还需要一段时日。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都必须随时进行调适,改变自己在乡村基层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农民也相应地需要进行角色的再定位。

如果以“和谐”为基本准则来衡量未来我们期望建立起来的国家农民良性互动关系模式的话,那么,国家与农民可能都需要行动起来,做到国家和农民都有“退”有“进”,从而形成协调的互动关系模式。

一方面,国家需要摒弃那种你进我退式的传统互动模式理念。也就是说,弃绝那种自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全面对农民进行控制的做法,国家需要做到“进”“退”有据,“进”就是让国家管理其在乡村中应该控制的事务,如成为农村公共事务的财政供给者、乡村政治角逐的指导者、乡村文化生活的提倡者等等;而“退”则代表国家需要让出一部分行动空间让农民自主决策、自主行动,这其中就包括让农民真正实现村务、村政的完全自决,实现真正的经济决策自主化,实现经济负担的减轻仍至完全消失,等等。这就需要国家退出农村资源摄取者的角色,退出农村事务实现的决策者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规范国家的行动,正确定位国家行动的范畴和基本准则,从而使国家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社会和谐局面的出现。

另一方面,农民也需要进一步培育自身作为乡村社会行动主体的角色意识。在国家退进之际,农民需要认识到国家的退出领域就是自身大有作为的领域,需要“进”一步,也就是需要占据国家退出的社会空间,成为这一空间的行动主体,培育自身的主人翁意识,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从而增强自身行动的实际效应,在村庄选举、村务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庄经济发展等领域真正地承担起乡村主人的角色。,农民在“进”的同时,也需要学会一定程度上的“退”,对于国家在一定领域内的管理和直接领导持一种积极的合作态度。譬如,对于国家在村政方面的指导,国家对村庄公共设施的投资等需要国家参与的领域,农民包括乡村精英和普通农民都应该积极响应、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与农民在乡村的互动边界清晰、规则明确、策略适当、效应明显,取得良性互动的结局,保证两者的和谐关系模式成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真正地实现两者关系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韦伯:《儒教与道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110

[2][]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272

[3]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3.

[5] 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

[6]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J],载《天津社会科学》,1999,(4

[7][]W.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166

[8][]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17-232

[9][]杜赞奇:《文化 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66-68

[10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1992;《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2000;《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11]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60-368

[12]王娅:《解体与重构——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乡村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31

[13]于建嵘:《岳村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34-217

[14]蔡淑娟:《政府与农民互动关系的分析——以三门峡水利移民为个案》[J],载《社会学研究》,1996,(4

[15]陈婴虹:《论农民利益的缺失——从国家与农民契约关系的角度》[J],载《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5

[16]吴重庆:《孙村的路——“国家—社会”关系格局中的民间权威》[J],载《开放时代》,2000,(11

[17]金太军:《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J],载《战略与管理》,2002,(2

[18]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J],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1

[19]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3-10

[20]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1[C],厦门:鹫江出版社,2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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