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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奇 经济转型与国家能力提升  
  作者:石奇    发布时间:2007-09-07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内容提要 企业经营者、企业产权与市场及市场交易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在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产权转移为企业扩张提供了条件,企业扩张为产权转移提供了动力。企业经营者打破了市场垄断结构,培育出政府所接受的市场经济规则,为自身的生存创造了条件;在影响政治决策方向的同时,也提升了国家能力。这种改革道路能够不断提升国家能力,而国家能力的有序提升保证了改革和转型的稳步推进。
    关键词 经济转型 制度变迁 宪政 发展
    
    对经济转型研究的简单评论
    对转型经济的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展开的。目前,关于转型问题的研究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其一,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观点。新自由主义学派主要以现代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伦敦学派和弗莱堡学派等为代表,主张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希望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能够实现经济体制的转型。该派认为,所有的经济问题实际上都是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而市场无疑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最有效的方式。他们认为,一个计划体制国家由政府所开展的局部改革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全面地以自由市场机制取代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才能成功。在全面转型的过程中,市场机制会及时补上计划体制退去后留下的空缺,完全的市场化和自由化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哈佛大学教授杰弗里·萨克斯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后来,由于该理论指导下的前苏联、东欧地区转型遇到了极大困难,而同时中国的经济转型又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该理论又认为转型取决于各国经济改革中的结构性因素和初始状态。他们认为中国的成功是一个特例。如萨克斯认为,中国是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开始改革进程的,而苏东地区则基本完成了城市化和工业化;中国不仅存在转型问题,还同时存在发展问题和结构调整问题(Sachs,1994)。马丁认为,中国成功的因素取决于国内的高储蓄、国内稳定、较好地利用外资、工业结构、企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独特性(Martin,1995)。拉笛则认为,中国的成功被夸大了,因为中国的改革远没有完成,所以,现在预言中国的成功还为时尚早(拉迪,1999)。
    其二,新凯恩斯主义学派的观点。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政府对市场运行采取相机干预,认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干预才能有效运行。该学派对新自由主义的转型观给予严厉批评,认为“休克疗法”是盲目和有害的,价格机制不是解决经济问题的惟一手段,而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不是马上可以完成的,私有化必须循序渐进,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容忽视,政策的真空是危险的,转型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仅不应削弱,而且还要加强,政权的稳定是推动转型顺利进行的关键。该学派认为,“休克疗法”所推行的价格全面放开会造成严重的供需失调,引起价格上涨、通货膨胀,严重影响全社会的生活水平和改革信心;而快速私有化并不能解决企业快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只会造成生产停滞、冲突加深和失业增加。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进程中,私有化与效率并不等同,竞争远比私有化重要。总的来看,该学派极力强调政府在转型中的积极作用(斯蒂格利茨,1998)。
    现在,“休克疗法”的失效让人们重新认识新古典自由主义转型观。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现有理论是在私有权制度下研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规律和效率,它所给出的结论只能是快速私有化。罗兰认为,向市场体制的转型是一个有机的、互相联系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是受演化惯性和路径依赖影响的,任何超越自然的“拔苗助长”式的激进过渡和“美好蓝图”式的理想化设计,都是无法取得良好效果的(罗兰,2002)。目前,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强调政府作用的新凯恩斯主义转型观,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该学派并没有对政府在转型中的定位和作用给予更深入的研究。
    本文认为,在中国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中,“产权转移谈判”的谈判条件是不断变化的,而企业产权转移与企业扩张的互相推动正是谈判条件发生变化的结果。在中国改革的路径中,产权转移为企业扩张提供了条件,企业扩张为产权转移提供了动力。这种改革道路能够不断提升国家能力,而国家能力的有序提升保证了改革和转型的稳步推进。
    
    中国企业的产权转移和规模扩张互相推动
    1.产权转移博弈的基本格局
    假定企业内部经营者与政府是博弈双方的两个参与人。首先,假设政府总是以自己的承诺采取行动,即政府是言行一致的。其次,根据分析问题的需要,把转型时期中国的企业内部经营者标准化为一个行为人,即经营者,并假设经营者有两种策略:一类是产权分享策略,指经营者按照某种合约与所有者(各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为政府或所有者)分享企业产权(包括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二是产权分立策略,即经营者谋求对企业的全面控制,从企业中排除政府的干预。经营者采用何种策略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政府而言,这是私人信息。但政府可以推断经营者的策略并修正对经营者的判断。若在特定时期经营者过度排斥政府控制,政府就会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干预经营者控制的企业,如免职、降职等惩罚,从而剥夺经营者的企业控制权。
    如果博弈是一次性完成的,经营者的不同策略会对应不同的最优控制率:若经营者采取产权分享策略,企业经营者的最优控制率为合约中规定的经营者应有的控制率;若经营者采取产权分立策略,企业经营者的最优控制率为100%,此时,政府的预期控制率与经营者的实际控制率相等。产权分立策略是一次性博弈中经营者的最优选择。
    但是,改革中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进行的产权交易不是一次完成的(石奇,2002)i。就是说,现实中的产权转移过程是多次进行的重复博弈。在这种重复博弈中,如果经营者本期选择产权分享策略,那么政府认为经营者在下期选择产权分享策略的概率是会增大的;如果经营者本期选择产权分立,即经营者本期侵占所有者的产权份额,政府能够推断出经营者在谋求产权分立,从而在下期会对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时经营者可能就会失去企业的控制权,失去了控制权就失去了一切,而不仅仅是控制权收益。
    为了说明博弈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我们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博弈的最后两个阶段。
    在最后阶段,经营者的效用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默契程度的增函数,即以前政府越认为经营者是选择产权分享策略的,该经营者在最终阶段谋求对企业的全面控制所带来的效用也就越大。
    现在我们分析最终阶段的前一阶段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选择。首先,如果经营者在最终阶段的前一阶段选择产权分立策略,政府观测到经营者的行为后,在最终阶段肯定认为该经营者不可能采取产权分享策略。其次,可以证明(数学证明可向作者索取),经营者在最终阶段的前一阶段选择产权分享策略的最终收益要优于选择产权分立策略,而在最终阶段选择产权分立策略的收益较高。从而可以得到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战略:只要企业经营者的贴现因子(经营者本期与下期效用之间的贴现关系)以及合约中规定的经营者应有的控制率足够大,经营者在最终阶段的前一期选择产权分享策略;在最终阶段选择产权分立策略。
    如果设博弈由()个阶段构成,在任一阶段(),同一逻辑同样适用,结论相同。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经营者在选择最终阶段的前一阶段的策略时,面临着眼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权衡。在经营者谋求全面控制企业的条件不成熟并假定政府预先不知道经营者策略的条件下,如果经营者在现期选择产权分立策略,则他的下期效用最小。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在最终阶段以前总是选择产权分享策略,最终阶段选择产权分立策略,从而实现自己的长期效用最大化。
    2.政府的选择
    政府的民营化改制目标是为了摆脱亏损或摆脱可以摆脱的责任。然而,政府是否或何时退出公有企业,则取决于政府对于其在企业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其中,成本包括资本投入、土地投入等,收益包括企业利润、政府主管官员和经营者的寻租机会、职工工资等。
    在成本既定的条件下,根据收益的变化,政府有如下的菜单选择:(1)如果企业有较高利润率,能同时满足政府作为所有者和执政者的业绩要求。同时政府管理者和企业经营者在其中也会存在较多的潜在利益,那么,政府通常不会选择退出公有企业。(2)当企业利润率为零时,政府预期其成本投入得不到必要合理的回报时,它就会选择退出公有企业。这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基本行为动机,退出是作为所有者的必然选择。(3)然而,当企业名义利润率为零,但实际利润还存在时,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则有其寻租的机会。由于政府同时还有执政者的就业目标,它不是单纯只考虑作为所有者的利益目标,所以它处于某种可退或可不退的矛盾状态。这时,有关的寻租利益和职工就业目标,往往成为政府退出的重要阻力。不过,企业的实际利润空间越小,寻租可能性就越小,则退出的阻力也会越小。(4)当企业实际利润为零,管理者和经营者亦无租可寻,但企业仍旧能够发出工资,故可在满足就业的目标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现状。这时,政府作为所有者的风险压力很大,愿意积极寻求尽快退出。然而,是否能够退出则取决于企业是否还有潜力,以及是否有人能够挖掘出这些潜在利润。如果无人接盘,企业为了就业还将不得不维持下去。(5)企业表现为持续负利润,甚至连就业和简单再生产亦无法再维持下去,政府就会退出,不然将背负巨大的财政和债务负担。(6)出于控制社会风险的考虑,政府的退出是逐步实现的。(7)政府的逐渐退出,如果对财政和债务负担的转移所引发的实际社会风险很低,而收益又相对较高,那么就必然会激发政府进一步出让产权,并从中换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和更多的负担转移。
    可以看到,民营化并不是政府在改变企业状态时的积极的和首要的选择,而只是一种被动的选择,是无租可寻并且不直接承担产权转移风险下的选择。政府是否选择退出的直接决定因素在于对在企业的实际收益和成本的关系进行权衡。只要产权转移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产权转移就会持续发生。
    3.经营者的选择
    效用最大化通常是企业家的最基本目标,正是这个目标导致他们去推动民营化改制。当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能够从竞争中获利也并非易事,这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竞争市场的利润空间也很小,通常也不易获得高额利润。
    因此,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是否愿意实行民营化的改制,也取决于其目标利益的权衡。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效用目标主要与企业利润正相关。利润越高,企业经营者的各种效用或附加收益也就会越高。假定各个企业的市场状况、物质资本和员工素质都大致相当,决定利润的主要因素则是经营者的能力。然而,在不同的激励制度条件下,经营者能力受激励的释放程度是不同的。因此,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不同的制度下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假定在民营化的激励机制下,经营者的能力比民营化以前得到较大程度的释放,因而能够产生相对更大的利润收益。同时,过去的隐性收益,即不合法的收益或过度的在职消费也可以成为公开的合法收益。这些都使经营者有动机去推动企业民营化的实现。
    经营者的选择与政府不同,他们主要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企业的实力来进行选择。通常来说,经营者能力越强的,往往越能发现企业的潜力,对于民营化的动机就越强;反之,经营者能力越弱的,往往越无法发现企业潜力,其民营化的阻力就越大。因此,在经营者的效用目标函数关系中,经营者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决定因素,它的强弱直接与制度变化相关,因而也与企业潜力大小相关,最终决定经营者能否从民营化改制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因此,经营者的选择和权衡主要是根据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本投入与相应的预期回报的关系来决定。在企业既定的物质基础上,如果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投入具有较好的预期回报,则会成为推动民营化的强有力的动机。所以,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促进民营化的动力也并不总是必然存在的。这种动力的强弱大小主要取决于经营者对其人力资本的未来价值的预期。
    现实中的情况是,在政府逐步出让产权以换取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的过程中,能力强的企业经营者不断地发掘企业潜力,逐步放大了对其人力资本未来价值的预期,从而其控制更多产权份额的动力不断被强化。但是,在长期的多次重复博弈中,政府控制产权转移风险的意图以及在博弈的不同阶段政府产权控制份额的底线等因素,是经营者必须纳入其效用函数的变量。如前所述,理性的经营者会谋求产权份额的逐步扩大而不是一次完成,来保证长期效用的最大化。当然,更多的产权控制份额必须以更大的经营规模以及更优良的经营业绩来换取,以满足政府增加收入、转移负担和控制风险的需要。正是如此,经营者初步的产权控制份额增加→经营者激励增强→企业规模扩张→政府收益增加→扩大经营者产权控制份额,这样的正向增强关系贯穿了中国公有企业民营化过程的始终。
    所以,企业的高速扩张和出色业绩增强着企业经营者在企业产权界定中的“议价实力”,使得政府愿意将较多的权利转让给企业经营者。因为这样有利于充分地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地区发展。而经营者产权的扩大又造成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企业经营者更进一步地发挥其经营潜能。企业与政府实际上进行着一种交易,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为企业提供多种有形的和无形的服务,如获取资源、维护权益、与其他政府部门交涉等等,而企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社区政府的功能,实现社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政府掌握一部分企业的净收益和经营控制权。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政府启动了最初的产权转移进程以后,企业获得迅速扩张的机会,企业的扩张又为更大规模的产权交易提供了可能。在经济制度转型中,产权交易与企业成长之间就是这样互相推动的。中国企业在20多年间的深刻转变主要得益于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获得了较大的决策自主权,从而能够自行在制度创新上有所作为。这样的制度变迁基本上是在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的企业领导人、政府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博弈中实现的。
    
    经济转型与国家能力提升
    国家能力被定义为“实施官方目标,尤其在克服强大社会集团实际或潜在的反对、面对反抗性社会经济环境时实施官方目标”的一种方式①。因此,国家能力不仅指政府确保经济增长的抽象能力,而且还指实施法律、维持秩序、消除不平等或者提供额外保障的能力。政府同社会的关系绝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同整个社会的关系,因为二者可以在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以及组织上进行细分,不同层次和不同组织在他们的配置安排上具有不同的能力。之所以在特定参与者背景下国家能力会更大,而在另外一种参与者背景下的国家能力比较弱小,是因为社会相关角色会发生相互作用。
    经济转型过程同时也是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调整过程,所以,经济转型必然要求国家能力具备两个因素:学习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就政府功能而言,国家能力正在逐渐被理解为把新的社会集团、联合体和组织容纳到讨价程序中并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寻找平衡的能力。在此意义上,国家能力包括如下因素(就国内政治而言):合法性—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得到公民的认可;管制和控制能力—社会控制和管制的能力;实施目标的资源—包括金融工具、强制工具、人力资源;讨价还价能力—把新社会集团、联合体、组织纳入讨价程序中,实现不同特定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的能力;学习能力—从失误和失败中学习的能力。
    第二节的描述说明,在中国的经济转型中,企业经营者、企业产权与市场及市场交易规则是紧密联系的。企业经营者打破了市场垄断结构,培育出政府所接受的市场经济规则,为自身的生存创造了条件;在影响政治决策方向的同时,也提升了国家能力。
    企业经营者潜能的转换从本质上包括以下几种模式:产生一种能动的经济秩序,促使社会发生变革;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做出贡献,并强化了市场意识;使政府行为和经济活动合理分离;企业经营者对风险最小化的强烈意识,要求通过建立社会关系网络、法制体系和利益集团来提高他们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为他们的经营创造良好条件。这样,企业经营者们便成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推动者。
    经营者可以通过两种机制获得经济安全:一种是利用关系网及保护人的身份,另一种具有战略性的行为是倡导建立一个法律体系。在不完整的市场结构下,有效的法律体系缺乏,企业经营者们无法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帮助,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尤为突显。然而,理性的、可靠的企业运营是不能仅仅以这样的关系为基础的,因为这里面包含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财富的积聚和企业经营者地位的提升要求法律上的安全性、权利的正式化和制度化。
    这表明,企业经营者们会追求一个法律标准和控制机制或者说是法律保护。他们想要一个新的制度,希望获得宽松的市场条件,他们希望有更高程度的个人自由、自我实现、自主独立。他们拥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和社会空间。也正是因为这样,才促使他们扩大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活动领域,加强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并对国家能力产生直接的影响:他们的举动导致社会结构的变革;他们特殊的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影响价值观念的变革;他们对旧制度模式的反对不仅导致价值观念的改变,也促成一些制度的变革。可以说,企业经营者们是制度创新的间接代理人,他们的行为引起社会结构的转变。当企业经营者们努力争取成功时,促使政府行为与经济活动逐渐分离开来。
    
    结 语
    企业经营者们通过某种自发的、连续不断的方式,能够打破旧的制度框架,改变体制条件,提升国家能力。改革和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是其主要的前提条件。自由主义已经重构了政治优先权、目标定位,并且使新的社会参与者以一种更有益的方式与利益相结合,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也提高了国家能力。因而,企业经营者日益被认为是社会主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是政治上可疑的敌人。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企业经营者的政治和法律“合法性”得到了提高。回顾上述国家能力的五个要素(合法性、调节和控制能力、可实施的资源、讨价还价能力以及学习能力),带有正式和非正式特征的战略行动通过组织的方式出现,不仅没有削弱国家能力,反而使之不断增强。
    在社会政治控制和规章方面,“调节和控制能力”已经增强了:国家不仅承认经营者协会的存在,而且成功地接受了它。确立经营者协会的组织合法性、吸纳私营企业经营者加入政治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私营企业组建党组织等等,都是执行这种能力的途径。在设有党组织的企业中,经营者会利用政治职位和党员身份来主导企业。
    随着企业经营者们参与交易和谈判权力的机会增加,他们的“讨价还价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支持企业经营阶层的成长壮大,国家显示出了她的学习能力:只要企业经营者没有要求改变政治体制,或者怀疑国家能力,政府就会接受国家能力框架及其方向的改革。这正是国家能力得到增强而不是削弱的原因。
    中国所走过的渐进改革道路表明,企业经营者们已经被接受为平等的参与者;企业经营者身份权力得到了保护;利益集团得到了承认,党员身份有了保障。正如上文所述,有组织的企业经营者的战略行动,以及政府接受经营者阶层的战略转换行为,这两方面的交互作用导致了这种方向性的变革。政府容忍企业经营者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并影响政策的制定。这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不再是一个阶层利益的政策代表,而是逐渐以代表所有社会集团或者整个国家利益的身份出现。企业经营者战略被接受并包含在党和政府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同时,国家能力也被企业经营者接受,从而会进一步地影响政策的制定过程。
    -----------------------
    参考文献
    1.拉迪:《中国未完成的经济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
    2.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石奇:《市场成长及其创新效应》,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Martin, Raiser, Lessons for from Whom? The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 in China and Central Eastern Europe Compared,Communist Economics and Transformation , vol.7, No.2, 1995.
    6.Sachs, Jeffre, Structural Factor in the Economic Reforms of China, Eastern Europe and Former Soviet Union, Economic Policy, 18, April, 1994.
    作者简介:石奇,南京财经大学产业发展研究院。南京,210003

原载于《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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