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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珊君 从村民自治中透视转型期中国农村的公民权建设———以定县村民自治的权利调查为基础  
  作者:何珊君    发布时间:2008-04-02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从村民自治中透视转型期中国农村的公民权建设

———以定县村民自治的权利调查为基础

何珊君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北京 100872)

原载于《河北电力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摘要:本文采用在定县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取得实证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村民自治中农村公民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之间的落差及对中国农村的公民权建设的剖析,揭示中国农村公民权的现状与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影响,探索中国未来农村公民权建设的模式与方案。 

关键词:

 

我们知道,民主制度和法治国共同的重要特征是人人拥有一份平等的公民权,它与权力强势、等级、无觉悟的自我意识、驯服的思维习惯是天生的敌人。故作为民主政治先声的村治,最重要的是培植广大农村公民具有自主性思维,让他们独立平等地处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和自己的事务,在对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过程中滋生出独立的多元化的权利意识和反思思维、主动积极的权利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二十世纪后半期在中国大陆掀起的一场规模宏大的村民自治运动,是公民权在中国农村的一个大实验,通过实验培育和强化村民的公民权意识进而扩及至整个社会,建构一个具有广泛独立性的、多元的和批判性的共同体自我意识,为实行民主和法治创设意识形态条件。在我国,法律赋予村民的公民权范围广泛,而体现在村民自治中的公民权主要指村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笔者于前几年参加了郑杭生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华北农村80年社会变迁”,三次赴定县进行实证调查,以问卷和访谈形式取得了部分实证资料。基于这些资料和期间获取的各种信息,笔者深感村民拥有的实然权利与法律赋予的应然权利间的巨大落差,故,本文以定县村民自治中的权利调查为基点,将着重点落在公民权上,侧重于法律和社会学视角作分析研究。

 

 一、 华北定县村治中的村民权利实证分析

 

(一)                        定县村治中的村民权利实证调查分析

定县村治,溯其源头可追至上个世纪初,它与民国初的平教运动密不可分。村治的发源地系翟城,翟城村治的创意始于米鑑三先生,实际成效于其子米迪刚时期,借助于当时定县县长孙发绪的支持与倡导,翟城村治影响遍及全国。[①]时经八十年的变迁,翟城村自治的短暂辉煌已消弭在历史长河中,现在的翟城村则是华北农村的普通一员。据对该村所作的结构性访谈发现,该村的村治现状与定县其它村庄的调查结果相去不远。对翟城以外的村庄,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了以定县为中心的东、南、西、北角的四个村庄,[②] 对其中的320个村民作了问卷调查,有效问卷为306份。下面我们就《家庭生活情况综合调查》问卷中的部分内容,来分析定县村民在村治中的权利状况。

附件:定县《家庭生活情况综合调查》问卷中的部分内容:

你了解现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全部内容吗(人数/﹪)

  了解

了解一点

不了解

       弃权

40    13.1

53     17.3

210        68.6

3        1.0

你是否知道你村村委会的财务状况(人数/﹪)

知道

知道一点

不知道

      弃权

17   5.6

100    32.7         

180      58.8

 9     2.9

 

我们知道对权利的认知是权利主张的前提,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村民拥有实然权利的基础。若对法律和权利都不知悉,主张和维护权利就无从谈起。调查结果中85.9﹪的村民对村治法律不了解或只了解一点、91.5﹪村民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体现民主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财务状况不知道或知道一点的情况,[③]说明《村委会组织法》虽早已颁布施行,但定县农村村民对法律及其赋予的财务知情权的认知显示出极度式微,使得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处于事实上的废弃状态。

附件:定县《家庭生活情况综合调查》问卷中的部分内容:

你认为对于村委会的工作,你是否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人数/﹪)

   

没有

无所谓

不好说

弃权

209   68.3

 

17    5.6

 

74   24.2

 

5   1.6

 

   1     0.3

若村委会未履行村民大会的决议,你会行使监督权吗(人数/﹪)

会且知道怎么行使

会但不知道怎么行使

不会行使

不知道

弃权

40      13.1

137      44.8          

66     21.6

61  19.9

2    0.7

 

调查显示:68.3﹪的村民非常肯定地知道自己对村委会的治理工作拥有民主监督权,但66.4﹪的村民在应该行使监督权时未行使权利,其中44.8﹪的村民是想行使但不知道如何行使,而21.6﹪的村民承认不会去行使。[④]这系列数字一方面反映了定县村民对自身权利认知度的严重不足,近半数村民仅仅知道拥有权利却不知道权利行使的途径,这仍然是认知度的不足且涉及一个认知度的普遍性问题;另一方面21.6﹪这个数字说明了村民权利行使的内外部激励机制的匮乏。就内部激励机制而言,如果行使权利能够带来超出行使成本的利益, 从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理分析,村民就不会放弃行使权利。村民放弃行使的事实,除了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原因,至少说明权利行使与否不会给村民的利益带来太多影响或权利行使成本太高以至于村民行使权利得不偿失,这就意味着村民缺乏行使权利的内在动力和内部激励机制。从外部激励机制而言,法律设置这个权利,最终目的旨在保护全体村民的利益,而村民自己却放弃了可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权利行使,除了村民对立法宗旨的认知度不足和缺乏权利行使的内在动力,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缺乏提供权利行使的外部激励机制。权利即使被认知,若不能化为村民自觉自愿的行动,依然不是村民实在的权利、真实的权利。监督权是村民依法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护村民自身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项程序权利,若监督权不被村民普遍认知和自觉主动行使,村民依法自治也只能是一个神话。

附件:定县《家庭生活情况综合调查》问卷中的部分内容:

在选举过程中,若你发现贿票或胁迫拉票的行为,你会采取哪种方式(人数/﹪)

沉默而顺从

沉默但不接受

当场反击

向党支部反映

向乡镇反映

向法院控告

其它

60   19.6

 

90    29.4

 

40  13.1

 

58    19.0

 

5      1.6

 

0       0

9   3.4

当你的选举权遭到侵犯时,你会怎么办(人数/﹪)

找召集人

找党支部

找乡镇

向法院控告

沉默

其它

弃权

11    3.6

188      61.4         

12   3.9

 2    0.7

61   19.9

29  9.5

3   1.0

 

调查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当选举过程中,村民发现贿票或胁迫拉票等明显违法行为时,竟有19.6﹪的村民表示顺从,有29.4﹪的村民虽然不顺从但仍保持沉默,而向法院控告则无一人,能向党支部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反映的只有20.6﹪。贿票和胁迫拉票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定县村民在发现严重的侵权行为时却有半数村民保持沉默,即使在本人的选举权直接遭到侵犯时也仍有19.9﹪的村民保持沉默。行动起来的村民虽有69.6﹪,但依旧是找党支部和乡镇,向法院控告的只有0.7﹪。[⑤]这组数字向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定县村民的维权意识淡薄,诉讼意识几无,村民对体现村民自治重要内容的选举程序反应冷淡,维权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传统习惯的支配和影响,缺乏现代维权手段。可见,增强村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是当务之急,它是村民依法自治的基础,只有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浓厚的基础上才有真正意义的法治和法律现代化。但是,增强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它既需要权利主体的长期自觉的努力,更离不开国家的科学设计和理性引导。当然,这些信息所传递的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选举权的行使与否与村民本身的利益相关度不高。是否参与了选举和被选举对村民既有的利益和将来利益不会带来太大影响,所以选举权是正常行使了还是被侵犯或剥夺了不会引起村民的重视,村民对此持无所谓态度。

附件:定县《家庭生活情况综合调查》问卷中的部分内容:

如果对村务不满意,你会采取的措施是(人数/﹪)

向村委会反映

向乡镇反映

找有权势的亲戚

向法院控告

没有办法

其它

弃权

184   60.1

 

34   11.1

 

2    0.7

0       0

70    22.9

14  4.6

2  0.7

 

 

若村委会的决定损害到你个人或家庭利益且也损害到其他村民的利益,你会采取的方式是(人数/﹪)

找村委会要求修改决定

联合其他村民要求召开村民大会

   找乡镇

向法院控告

其它

弃权

172     56.2

 86       28.1     

14     4.6

 4    1.3

29   9.5

1   0.3

你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不合理,不是你们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将会采取(人数/

抱怨而无任何行动

联合村民要求村委会修改决定

本人直接找村委会反映

向党支部直接反映

向法院控告

其他

弃权

70  22.9

86   28.1

80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