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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春高 “封建主义的悖论”与中古西欧封建国家  
  作者:黄春高    发布时间:2010-04-09   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封建主义的悖论”与中古西欧封建国家

黄春高

载于《世界历史》2007年第6

封建国家是中古西欧经历过的国家形态。要把握封建国家的特征,必须了解封建主义的精髓。[1]封臣和封土都是西方学界所认可的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从封臣-封土范式来理解中古西欧国家,往往得出封建国家权威弱小、分裂、无政府等认识。国内学界的诸多相关研究,大都主张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但在认识中古西欧封建国家问题上,长期以来却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跟随西方非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走。不少文章和著作还在一再复述封建主义乃作用于国家的唯一要素,封建国家无权威乃至无国家的观点。然而,我们所追随的那些认识,可能不尽正确。近年来学界对中古西欧历史的研究成果表明,封建主义概念本身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矛盾对立之处。[2]这就是封建主义的悖论。封建主义概念本身的问题,自然引出与其相关的封建国家问题。本文试图从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出发,就中古西欧封建国家问题提出一些思考,敬请方家指正。[3]
一、封建主义的悖论
   
关于封建主义的悖论,先辈前贤早有卓见。18世纪孟德斯鸠已然观察到封建法律所带来的悖论性的后果。[4] 20世纪前期,年鉴学派大师布洛赫在其巨著《封建社会》中有专门一章论述封臣制的悖论the paradox of vassalage)。[5]晚近英国历史学家敦巴宾也认识到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的存在。[6]虽然都在说悖论,但各人侧重点不同。孟德斯鸠关注的是封建法律带来的悖论性后果,布洛赫分析的是封建制度中忠诚观念及行为上的矛盾对立现象,敦巴宾描述的是官僚制度发展与封建依附关系加强之间的悖论。与三位学者有所不同,我所理解的悖论乃关于封建主义范式的佯谬。[7]

熟悉西方封建主义理论的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西方封建主义理论复杂多变、众说杂陈,何来范式之说?确实,关于封建主义的定义和理论,见智见仁,莫衷一是,形成狭义与广义之分立。然而,狭义与广义的对立中,俨然矗立着封建主义范式于各家各派的立场之内。对此情形,我们不能不察。狭义论以20世纪前期的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为代表,强调其法律政治特征。[8]“封土与封臣的结合,是冈绍夫定义的直接表达。广义论以马克·布洛赫为代表,侧重其社会经济特征。[9]虽然在狭义与广义的旗杆下,各自聚集了众多高明杰出之士;但是狭义与广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狭义论者,甚至冈绍夫本人,都不认为自己的定义和理解很狭窄。相反,如英国史学大师梅特兰那样严格的狭义封建论者,也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状态,也就具有了广义的意思。[10]但对我们而言,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义封建论者与狭义论者的共同之处。在布洛赫那里,没有忽视封臣与封土。布洛赫所做的只是将它们延伸与扩展,其核心仍然是人身依附关系及封土。法国大历史学家乔治·杜比研究马高奈地区的成名之作是向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致敬,故着力强调社会经济乃至心态特征,但是封臣与封土仍然是其封建主义研究的中心。[11]可见,封臣与封土乃西方封建主义者共同享有的基石。若云范式,舍此何属?

从封臣-封土范式来观察中古西欧社会,所表述和强调的在于两点:封建依附关系是社会的主导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则逐渐被削弱,或者消失,或者隐身于封建依附关系的外袍之下。这正如布洛赫所说,封建主义的存在,是由于亲属关系的弱小。[12]此为其一;与依附关系相伴随的封土是土地的主导占有形式,人们则相信,到中世纪盛期,封土已经成为西欧各地主导的土地占有形式,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这一谚语是其最好的说明。此为其二。



--------------------------------------------------------------------------------

[1]
本文讨论的封建主义概念及其悖论,主要是指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凡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和理论,我们将特别说明。

[2]
伊丽莎白·布朗:《建构的专制:封建主义与研究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学家们》(E. A. R. Brown, “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 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 ),《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79卷,1974年第4期,第1066-1088页。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Susan ReynoldsFiefs and Vassals: 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牛津1994年精装版,1996年平装版。利特尔、罗森温编:《辩论中世纪:问题与读本》(Lester K. Little & Barbara H. Rosenwein, eds., Debating the Middle Ages: Issues and Readings),牛津1998年版,第二部分,封建主义及其替代物,第107-210页。

[3]
面对众说不一的定义之争,本文对国家及封建国家概念一概模糊处理。参见,贝纳德·桂尼:《晚期中世纪欧洲的国家与统治者》(Bernard Guenee, States and Rulers in Later Medieval Europe),牛津1985年版,第4-6页。

[4]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1994年第6次印刷,第303页。

[5]
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1-383页。

[6]
·敦巴宾:《法兰西的形成,1108-1180》(Jean DunbabinThe Making of France1108-1180)牛津2000年版,第358页。敦巴宾只提及悖论,并没有使用“the paradox of feudalism”这一术语。

[7]“the paradox of feudalism”
这一术语并非我的杜撰。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历史学家切耶特就曾使用过它,只不过似乎是作者对布洛赫封臣制的悖论一语的误读。因为布洛赫使用的是“the paradox of vassalage”而非“the paradox of feudalism”。参见,切耶特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权与社群》(F. L. Cheyette, ed., Lordship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ruope: Selected readings),纽约1975年版,第3页。

[8]
冈绍夫:《封建主义》(F. L. Ganshof, Feudalism),伦敦19793版,第 xvi页。

[9]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704-705页。

[10]
梅特兰:《英国宪政史》(F. W. 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1948年版,第23-24页。  

[11]
乔治·杜比:《1112世纪的马贡奈地区社会》(Georges Duby, La Société aux XIe et XIIe Siècles dans la région màconnaise),巴黎1971年版,第461-465页。

[12]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245页。

悖论现象,就是对应于此封建主义范式而生成。

悖论之一,封建依附关系之外,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如家族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社群关系、国家统治关系等。与布洛赫的模式不同,现代社会史研究成果显示,家族亲属关系并没有随着封建关系的加强而削弱,相反却在整个中世纪呈渐强之趋势,主要表现为家族意识从未消失、父系加强、长子继承制度逐渐形成。[1]所以乔治·杜比如此发问:难道贵族之中新亲属结构的出现与封建制度的建立不是同步进展吗?”[2]相关的事例,不胜枚举。熟悉《罗兰之歌》的读者,应该记得这一情节。加纳隆因为罗兰之死而被判有罪,有30位亲属替他求情并愿意为他做担保,最后跟他一起全部被绞死。[3]12世纪著名的教会人士,法国诺根修道院院长吉伯特表现出很突出的家族团结的观念,尽管他是一个修士。[4]我们更知道,几乎所有的贵族家族行为中都真实地体现出家族战略特征。[5]下层家族试图攀登上贵族等级阶梯的行为,则叙说着另一类家族战略与观念。即使在蒙塔尤山村,农民的家族行为也突显出同样的意识与战略。[6]  

团体关系尤其是国家统治关系的存在,更说明了人身依附关系并不能取代其他公共的或私人的多种社会关系。从世俗社会来看,乡村有村社共同体;城市有商会、行会团体;甚至有军事性质的骑士团组织。而从非世俗的层面来看,则有教会组织、修道院组织等团体。显然,封建依附关系并不能够构成所有这些组织团体的唯一基础。在那里,集体行为与意识往往在个人的依附关系之上。换言之,并非封建依附关系为主导。[7]至于国家组织的存在,更不能只从封建关系来理解之。关于这一点,第二部分将更详细地讨论。

因此,封建依附关系并没有消灭或者根除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是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全是封建的依附关系。苏珊·雷诺兹就认为,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的关系。[8]这一切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叙说着封建主义范式的悖论。

悖论之二,封土之外,还存在着许多非封建性的土地占有形式,如自主地(allods)、教会地产、王室地产。最值得关注的是自主地。它往往被称为太阳领,强调其土地自上帝处领有,不属于任何领主。显然,自主地占有形式,与所谓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说法相悖。中世纪西欧自主地存在的情形,自然不能一概而论。法国北部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封建化最典型,但直到12世纪自主地仍然占据主导,12世纪开始封土才逐渐发展,但也没有完全取代自主地,只不过到13世纪自主地的含义有所变化,主要指身份较低者的地产。[9]至于法国南部地区,则直到13世纪之前自主地都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态。[10]英国虽然没有自主地这样的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没有类似的土地占有形式。诺曼征服前,英国贵族和自由人的地产就与法国的自主地类似;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的自由地产也没有消失。像索克领(socage holdings)这类土地,就与1213世纪法国的自主地拥有许多相同的特征。[11]直到12世纪,德国大多数贵族地产都属于自主地,并且此时自主地和封土类型才在法律上对照着应用于贵族地产。[12]因此,即使在西欧各地都存在程度不一的封建化,但自主地或者类似自主地的存在不容否认,且在一些地区某些时期甚至占据主导。[13]封土与非封土的交织并存,正是封建主义悖论之所在。

即使是封土,不仅存在地区差异,也处于不断的历时变化之中。地区差异问题,暂且搁置,在此只就封土的变迁做一点概述性分析。变迁之一,是封土在实践中日渐走向世袭。法律上,封土是硬性的土地形式。但事实上,围绕封土而出现的一切被禁止的行为从未停止甚至极其普遍。1158年,德国皇帝腓特烈一世曾经颁布法令,试图从法律上来规范封土的实践,但正如颁布法令的序言所揭示的那样,当时已经出现大量非法买卖、转让封土的行为。[14]根据原则,英国封土是自国王而逐渐向下分封,但实际情形非常复杂。封土并不是单向的,其功能也非单向的。封土以及建立在上的体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1290年的《买地法》就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封土自由处理权利。[15]这意味着许多[u1] 。变迁之二,是封土逐渐走向非土地占有形式。例如,货币封土(the money fief)在标准封土(fief-en-terre)之外生长,并逐渐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货币封土因其形式上的非土地特征,从而超出了土地的实体占有形式,成为诸多君主豪强纵横捭阖的手段。[16]可以说,货币封土从根本意义上瓦解了以封土来换取军事服役的原则。有学者以变态封建主义来称呼此种变化,更说明土地的封建性已经发生变更。[17]



--------------------------------------------------------------------------------

[1]
其实,布洛赫也不能否认这些关系的存在,只不过他认为它们呈现残留之特征。

[2]
乔治·杜比:《骑士社会》(文集)(G. Duby, The Chivalrous Society),伦敦1977年版,第147-148页。

[3]
佚名著、马振骋译:《罗兰之歌》,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七三-二八八节。

[4]
诺根的吉伯特:《中世纪法国的自我意识与社会:诺根修道院院长吉伯特的回忆录》(Self and Society in Medieval France: The Memoirs of Abbot Guibert of Nogent (1064? -c. 1125)),哈珀火炬丛书1970年版,第225371-72页。

[5]
梯莫斯·罗特编:《中世纪贵族:6-12世纪法国和德国统治阶级研究》(Timothy Reuter, edited, The Medieval Nobility: Studies on the ruling classes of France and Germany from the six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阿姆斯特丹1978年版。西德尼·佩因特:《12世纪英国的家族与封建制度》(Sidney Painter, “ The Family and the Feudal System in Twelfth Century England”),《棱镜》( Speculum)第35卷,1960年第1期,第1-16页。罗伯特·哈吉杜:《1100-1300年波瓦图的家族与封建纽带》(Robert Hajdu, “Family and Feudal Ties in Poitou 1100-1300”,《交叉学科历史杂志》(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第8卷,1977年第1期,第117-139页。

[6]
西尔维娅·瑟纳普:《早期中世纪社会》(Sylvia L. Thrupp, Early Medieval Society),纽约1976年版,第117-119页。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著、许明龙、马胜利译:《蒙塔尤》,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6-428页。

[7]
苏珊·雷诺兹:《900-1300年西欧的王国与社群》(Susan Reynolds, 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 ),牛津1986年版,第1-11页。

[8]
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3页。  

[9]
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258页。

[10]
马库斯·布尔编:《中世纪中期法国,900-1200》(Marcus Bull, ed., France in the Central Middle Ages 900-1200 ),牛津2002年版,第107页。(托马斯·比森在论述12世纪组织化的和平问题时,强调南部法国封建主义的特点,认为封建在当地并不突出。参见,托马斯·比森:《约1140-1233年南部法国和加泰罗尼亚的组织化的和平》(Thomas N. Bisson, “The Organized Peace in Southern France and Catalonia, ca.1140-ca.1233”,《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82卷,1977年第2,,第290-311页。

[11]
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93-395页。

[12]
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415-416页。

[13]
布洛赫也不得不承认:指出这样一点也许更为重要:欧洲封建化的程度并非全部一致,节奏也不完全相同。而且,最重要的是,任何地方都不是完全封建化了。没有一个国家的全部农村人口都陷于人身和世袭的依附关系中。几乎到处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自主地,尽管各地数量大不相同。(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703页。)

[14]
弗莱辛的奥托:《红胡子腓特烈传》(Otto of Freising, The Deeds of Frederick Barbarossa ),纽约1966年版,第239-243页。.

[15]
参见,张云鹤:《1290年买地法》,《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16]
布莱斯·莱昂:《西欧中世纪制度研究》(文集)(Bryce Lyon, Studies of West European Medieval Institutions),伦敦1978年版,第161-193页。布莱斯·莱昂:《从封土到契约》(Bryce Lyon, From Fief to Indenture,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 to Non-Feudal Contract in Western Europe),哈佛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17]
科斯:《变态封建主义修正》(P. R. Coss, “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过去与现在》( Past & Present )第125期,1989年。科斯:《变态封建主义修正及答复》( P. R. Coss, “Bastard Feudalism Revisted, reply”) 第131期,1991年。希克斯:《变态封建主义》(Michael Hicks, Bastard Feudalism),朗曼1995年版。

二、悖论的封建国家



悖论最集中最典型地生长于中古西欧国家政治领域。一则封建主义原初的意义就归属于法律政治领域,要说明悖论,当以其作为首选;一则悖论现象在国家政治领域中更为彰显,举其一而反其三,甚为适当。

按照封臣-封土范式来理解,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建立在封建依附关系上。理性官僚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长的时间内是缺乏的。德国历史学家们将这种建立于人身依附关系(Personenverband)之上的国家称为人身依附型国家Personenverbandsstaat)。[1] 封土则成为这一依附体系的实体性存在。自上而下地,以封土为框架,形成了鲜明的封建金字塔。封建国家则寄生或者共生于这一封土阶梯之中。伴随封土制度的形成,国家权利和权力被攫取与分割了。封建国家表现为突出的分裂现象和分权现象。司法权、行政权、经济权等等权力流转于各级封土持有者之手。人们甚至认为,在封建制度下,其实没有国家。

果真如此吗?封建主义的悖论展开了另一幅中古西欧封建国家的画面。

其一,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共同存在于政治领域。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联?一类学者强调封建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的对立,封建强则国家弱,封建弱则国家强。如布洛赫就认为,国家在其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只是残留,而在第二阶段则开始获得复兴的力量。法国大学者基佐则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统治关系的形成,是以封建主义的削弱为前提代价的。[2] 然而,即使在封建关系强大之时,中世纪的国家统治关系也不只是残留。带有克里斯玛特征的民众对国王的崇拜、对王族的尊敬与崇拜,反映了意识形态上的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此类崇拜与忠诚,于国王而言是直接的也是遥远的。王国是最高形式的为民众所认可与感知的世俗共同体。[3]它们并非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的网络上,而是建立在具有公共特征的国家关系之上。当时教会人士更宣扬和鼓吹神圣王权理论,与封建王权理论之间产生互动。[4] 并且政治文化上的国家统治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有直接的表现。例如法国和德国统治者召唤众人前来参战,并非总是因为封臣关系,在很多时候是因为古老的国家召唤11世纪的法国勃艮第地区,骑士观念本身就与公共军事服役观念紧密相连。[5]英国国王的召唤则可以深入到普通民众的层面。此类行为,非封建特征很突出。

一类学者将封建关系等同于国家关系,如美国历史学家斯特雷耶就认为封建即政府。[6]斯特雷耶等人相信,封君封臣制度,尤其是具有等级特征的依附体系具有政府管理的职能。封建等级金字塔理论认为,从上到下呈现等级金字塔形状的封建关系结构,能够将整个国家都纳入其管理之中。显然,封建金字塔理论是一种理想化或者夸大的理论,因为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权力会随着结构中等级层次的增加而递减,造成权力的自然流失。[7]将逐渐削弱的权力结构,理解为权力操控的结构或者权力最终会落到统治者手里的结构,显然与社会历史实际不符合。所谓封建等级金字塔,并不能够成为国家事务的真正管理机构和组织,它也只存在于某些王权至上主义者的言论中。正如卡萝丽·埃里克森所说:封建关系可能是中古社会最显著的秩序力量,但是这既不能使其系统也不能使其有效。”[8]我以为,斯特雷耶等人存在概念的转换甚至偷换的问题,因为封建关系不能等同于国家关系,封建也不能等同于政府。如果一定坚持此类等同,就意味着他们所强调的封建主义特征的丧失,即具有私人性质的封建被披上了公共意义上的政府的外衣。美国历史学家托马斯·比森对斯特雷耶的批评正着眼于此。比森认为,以现代政治来理解中世纪权力政治将权力等同于政府,乃莫大的错误。[9]而斯特雷耶晚年对中世纪国家制度的建立与形成的分析描述,其实已然在补充与修正自己封建即政府的论述。[10]

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在封建体制中成长,但并非封建体制本身。带有公共特征的官僚制度在整个中世纪从未消失,且呈现逐渐加强的态势。1011世纪,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地区,其公共管理体系并没有随着所谓的封建革命而完全被破坏。[11]加洛林时期保留下来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官员,仍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官僚管理制度在逐渐形成之中,并为后来英国国家统治所继承。到了1213世纪之后,西欧各地更是发展出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以英国为例,中央有王廷(Curia Regis)作为国王宫廷生活管理的中心兼国家行政中心。并且由于国是日渐繁杂,从王廷中成长出更为专门的行政机构,如御前会议为国王提供意见咨询,直接对国王负责;中书省负责起草及书写各种文书的工作,其首脑为中书令;财政署是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英国的军事制度中,除了封建骑兵,更有民军、雇佣军、货币封土军、契约军等。[12]地方上,英国有郡、百户区以及村这三级管理机构。[13]英国还发展出为王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在司法中则发展出相当理性的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也建立起职能虽有重叠、却有较好时效的司法机关,如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署法庭以及各种巡回法庭等。[14]11世纪,法国有王廷(Cour du Roi)作为王室生活兼国家行政中心。12世纪王廷分为两大主要部门,王室内府(Hotel le Roi)和王廷(Cour du Roi)。内府有总管、宫室长、警卫长、膳食长等官员,尤其是王室中书令因负责国王文书之类的事务而日显重要。到13世纪,则从王廷衍生出御前会议(Conseil du Roi,又译为枢密院)、重臣会议和高等法院等机构。在地方,则有贝利斯baillis,又译为邑督或邑长)作为王室代理人负责地方行政、上缴税款给国王、巡视法庭等事务。在贝利斯之下,有普雷沃prevots,又译为邑吏)负责更为具体的事务。[15]



--------------------------------------------------------------------------------

[1]
海因利希·密特斯:《中世纪国家:封建欧洲比较宪政史》(Heinrich Mitteis, 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 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feudal Europe ),阿姆斯特丹1975版,第4-5页。

[2]
基佐著、沅芷、伊信译:《法国文明史》,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254页。

[3]
苏珊·雷诺兹:《900-1300年西欧的王国与社群》,第330-331页。布洛赫也承认,国家观念从来没有绝对地消失。(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703-704页。)

[4]
吉尔森编:《苏热与圣德尼修道院》(Paula Liebe Gerson, ed., Suger and Saint-Denis, A Symposium),纽约1986年版,第49-76页。沃尔特·乌尔曼:《中世纪政府和政治原理》(Walter 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1978年版,第117-211页。  

[5]
乔治·杜比:《骑士社会》,第79页。

[6]
斯特雷耶:《封建主义》(Joseph R. Strayer, Feudalism),普林斯顿1965年版,第13页。

[7]
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9页。

[8]
卡萝丽·埃里克森,《中世纪的视界》(Carolly Erickson ,The Medieval Vision: Essays in History and Perception),纽约 1976年版,第121页。

[9]
托马斯·比森:《中世纪领主权》(T. N. Bisson, “Medieval Lordship”),《棱镜》( Speculum),第70卷,19954期,第743-759页。

[10]
斯特雷耶:《论现代国家的中世纪起源》(Joseph R. Strayer, On the Medieval Origins of the Modern State ),普林斯顿1970年版。

[11]
参见,托马斯·比森:《论封建革命》(T. N. BissonThe “Feudal Revolution” ),《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 ),第142期,1994年,第6-42页;巴特勒密、斯蒂芬·怀特、维克曼、比森等,《封建革命之辩论》(Dominique Barthelemy, Stephen D. White, Timothy Reuter, Chris Wickham, T. N. Bisson, Debate The “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 Past & Present ),第152期,1996年,第196-223页;155期,1997年,第177-225页。

[12]
施诚:《中世纪英国军役制度》,《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1-18页。

[13]
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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