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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文德 刘帆 传销在我国农村蔓延的法社会学分析及其市场防范  
  作者:杨文德,刘帆    发布时间:2007-08-27   信息来源:中国法理网  
 

(1.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兰州730070;2.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提要:随着传销活动在中国城市生存空间的步步萎缩,它像一根一时难以斩断的瓜蔓一样正在匐向农村社会。本文就传销由中国城市向农村蔓延的成因从法社会学角度予以分析,并从宣传预防、法律的倾斜性规制、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协防以及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传销向农村社会蔓延的对策,以期对农村有效地防范非法传销活动增砖添瓦。

关键词:传销;农村;法社会学;市场防范

中图分类号:D90-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07)02-0163-04

 

引言

迎合着现代市场经济迈进的节拍和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降低,资本社会化和制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前店后厂”式的传统单层次直销模式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日渐衰退,新的直销模式和理念正在零零散散地扑向中国市场。然而,在我国直销立法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作为直销伴儿的传销活动却早已散布我国尚未发育成熟的市场中。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着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着社会稳定。同时,随着城市打击传销活动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在城市的生存空间步步萎缩,这种非法活动又出现了新动向,那就是:传销像一根一时难以斩断的瓜蔓一样正在匐向中国广阔的农村社会。

藉此,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然而,传销活动不仅没有因此得到有效的震慑和根治,反而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悄悄地避开了热闹喧嚣的城市,转向了农村。为什么在新《条例》刚出台的情况下,传销组织还会在农村社会找到生存的希望,甚至日趋猖獗呢?传销活动从联结中国一端的城市转向另一端的农村,在那里能够找到再生再起的土壤,是立法者疏漏还是执法者不严呢?为什么直销这种现代经销模式在中国的衍变会给我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如此大的冲击呢?带着这些问题和思考,下文笔者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回应。

一、传销概念的引入及其在中国的衍变

“传销”来自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一词,可直译为“多层次营销”[1]。这一概念和销售方式源于美国,美国加州纽崔莱(Nutrille Products)公司创始人李·麦亭杰(Lee Mytinger)和威廉·卡森博瑞(William Casselberry)在1945年前后共同研究了一种销售计划。其基本理念是:企业利用一连串独立的直销商将商品零售出去,每一位直销商除了可获得零售利润外,还可通过自己所推荐、训练而建立的销售网来销售企业产品,以获得差额利润[2]。真正意义上的传销正式出现在我国,始于1993年美国仙妮蕾德(SUNRIDER)公司的分支机构——仙妮蕾德(广州)有限公司的成立[3]。从字面来看,传销包含有“传递”加“销售”两层意思,即将产品的销售依一定的方式向下传递,这使得它与单纯销售的传统商业经营模式区别开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的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由于直销本身具有的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直销逐步发展的同时衍生了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4]。显然,从传销在美国的产生到中国的衍变,再到《条例》的出台,可以看出,在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发育程度比较低下,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传销已由最初的生产或销售商将产品直接销售给顾客,利用某种激励机制,将其中愿意参与到这一销售过程中的消费者发展为其下一层次的销售商,通过层层传递、扩大来建立起一个销售网络的推销方法转变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对传销的打击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时代。

二、传销在我国农村的蔓延:一个实证的考察及法社会学分析

(一)一个发生在陕西-甘肃农村的真实“故事”

2006年5月底《兰州晨报》记者联合《华商报》记者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郊郑王庄村的卧底暗访中揭开了真实的一幕:这里是“加拿大F﹠P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西北区总部”的所在地,饵诱许多甘肃农民(参与这个组织的绝大多数人是来自兰州榆中,定西内官、符川等地偏远山区的农民)的“百万神话”(“投资两千八,百万等你拿”)就“诞生”在这里。西安市未央区北郊传销活动异常猖獗,传销人员的住处和培训场所都是租用当地村民的房屋,而这样的出租屋在周边附近的村子里随处可见。为了更好地行骗,传销组织者还在未央区北郊租用当地的民房开了3家“芙倍森西安专卖店”,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这些专卖店从不开门,只是在新人来时让其看看工商营业执照和门面而已。参与其中的还有兰州市榆中县甘草镇克涝村前主任赵某(其在2005年12月加入传销组织时还是村主任)和该县高崖镇南面大山里一个非常偏僻的小山村——湖滩村前党支部书记祁某(其在加入传销组织时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记者暗访时他即将由E级会员升级为D级推广员)。记者在湖滩村采访时得知,由于对“百万神话”的深信不疑以及快速致富的渴望,村民发展下线都在自己的至亲好友间进行,湖滩村这个不到300人的村子里,至少有几十人参与了这个传销网络。他们许多被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到西安,也曾怀疑自己掉进了陷阱,但夸夸其谈的“洗脑”骗局加上制作精美的各种证件以及精心设计的网页彻底地迷惑了他们。经工商人员检查发现,这些人所持有的盖有“加拿大F﹠P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西北区总部”印章及钢印的经销商证书系伪造。在记者和兰州市榆中县甘草店克涝村前主任赵某对话时,赵某坚持自己没偷没抢,也没扰乱社会秩序,认为自己是在为全村子找到了一条很好的致富路①。

这个案例折射出以下几点:

1.从涉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身份来看,大部分都是来自经济困难、信息闭塞、依赖土地谋生的偏僻山区农民,包括在那里有着农民和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双重身份、备受村民们尊重的村干部。

2.从事传销活动的农民发展下线都在自己的至亲好友间进行,许多农民走上从事传销活动之路的最初动机主要是想找份工作来增加收入,改变他们终生固守土地的命运。他们坚信找到了一条致富的好路子。可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不但在那里不会实现脱贫的“美梦”,反而连自己的“血本”也丢失在了那片寄予了幻想和希望的土地上。

3.村干部是经常和乡镇干部打交道的,而且村上也都有驻村乡镇干部,做一个简单推理,乡镇干部肯定是知道情况的,但乡镇干部从未有意识去阻止和上报诸如像村干部、村民这样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足以看出乡镇干部和陷入传销组织的村干部对传销到底是怎么回事一无所知,更不要说对传销持有戒备心理了。相反,村干部竟然视传销为村民致富的好路子,去大胆引领本村村民加入传销组织来早日实现大家共同脱贫致富的迫切愿望。

4.从传销组织的活动场所来看,传销人员的住处和培训场所都是租用当地村民的房屋,这样的出租房屋在周边附近的村子里随处可见,而这些村庄正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中介地带——城乡结合部。可见,传销组织在城市中安稳的藏身之地正在或已经“遭到了破坏”,他们开始由城市转向城乡结合地带,再逐步通过偏僻地区农民的加入彻头彻尾地渗透到农村社会,在那里寻找再生的机会和希望。

(二)法社会学角度的分析

国务院已经颁布了两个条例,那么究竟为什么在法律的普照下传销活动还会向偏僻落后的农村蔓延呢?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社会的市场是存在着层次性和差异性的。笔者认为,至少存在着两个市场,即小城市中的大商品市场和大农业下的小农村市场。在信息畅通的城市市场法制化程度比较高,整体占有的国家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比较丰富;而农村市场的法制化程度则非常低下,国家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相对较少,农村社会的信息闭塞,这种城乡之间法制化、信息化程度的对比性,国家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拥有量方面的差异性,恰恰就为传销者放心地伸手农村社会,批量地骗取落后山区农民加入传销组织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2.从加入传销组织的偏僻山区农民的自身素质和他们所处的农村社会环境来看,在那里生活的农民是不可能对传销的欺骗本质有所察觉的,这一点从记者暗访时与加入传销组织的农民的对话中足以看出。一方面,从农民自身而言,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导致昔日安心固守土地的农民产生了不平衡,滋生了暴富心理,渴望增加收入的心情使得农民日渐不满足于固守土地的传统生活和生存方式。加之他们的生活散漫无序,人际交往一般仅限于直面的血统、亲缘、邻里等初级群体之间……因而,他们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都比较低下。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我国的传统农业社会是一种以处理人际间关系为主、强调伦理本位与和睦共处的文明。”[5]因此,对还处于传统农业社会的致富心切的农民自身来说,受上述诸多因素的制约,加之农民从熟悉得到的并非没有根据的内部信任[6]9,使得他们自然而然地受到了传销者的青睐,面对传销农民也当然地趋之若鹜。另一方面,从农村社会环境来看,偏僻山区的传统农民一般都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他们的社会流动性较小,被“捆在土地上”[7],凝滞性较强。因而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处于分散生活状态[6]9下的农民很难有机会离开土地找到脱贫的出路,加之从身边熟人圈中得知有农民通过传销组织暴富的言传故事,就使得本来缺少几分明辨能力的农民不假思索地踏入了传销的泥潭。

3.从传销组织行骗的手段和方式来看,当前,传销活动在渠道上也更加广泛,传销活动的操纵者并不真正靠销售产品获取利益,而是套用手段不断翻新的“专卖”、“代理”等名称,编造“共销”、“重复消费”、“框架营销”、“网络倍增”、“网络营销”“会员卡”、“加盟连锁”、“滚动促销”、“体验行销”等称谓,靠“传人头”(即无物品作为“入门费”的载体)牟利,利用人际关系,借助人际链来传达信息和提供帮助,这种现象在人际学上被称为“自己人效应”[8]。在此效应的指引下,传销者尽可能地动用自己的一切熟人社会关系来疯狂地“拉人头”,壮大自己的下线队伍。显然可以看出,偏僻山区农民个人素质的低下和农村熟人社会环境这两方面因素,恰恰“迎合”了传销组织利用信息闭塞的农村熟人社会来达到“杀熟”行骗的目的。

4.从国务院去年最新出台的两个条例来看,不仅为城市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提供了全面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农村开展传销法制宣传活动提供了标本。《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就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的法律义务。可见,政府在立法时显然考虑到了传销由城市向农村社会蔓延的可能性;并且本条中还暗含着,或从一个侧面要求农村村民委员会应该熟悉这两个条例。可是,从材料中涉及传销活动的、在偏远农村中扮演着双重身份(即农民——传统农村的职业身份和村干部——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下的农民领导身份)的农村干部来看,其不仅参与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还坚信引导当地农民加入传销组织是偏僻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好路子。

同时,从材料所反映事实的另一个侧面来看,村干部(如时任兰州市榆中县高崖镇湖滩村党支部书记的祁某和时任榆中县甘草镇克涝村主任的赵某)及批量村民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处于基层的乡镇政府官员却对此无任何反应。在这里,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处于中国社会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间的“奥妙关系”就可以很快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乡镇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方式大都采用“干部驻村”的行政管理模式,即基本上每个乡镇政府干部一般都对应“保管”着一个村庄,而这个村庄就成为了他们经常从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驻地,在那里,他们常被当地农民称呼为“驻队干部”。由于驻队干部经常“驻扎”在他所保管的村庄,所以,时间久了,这些驻队干部一般都和群众有密切的“干群关系”,尤其是和起着协助农村工作的村干部(如村委书记、村主任和小组长等)之间频繁打交道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从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来看,对于像兰州市榆中县高崖镇湖滩村,这样一个不到300人的小村子,在有十几人参与传销组织,并且村干部也参与其中的情况下,乡镇干部竟然无动于衷,丝毫没有任何反应。显然可以看出,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还根本未认识到非法传销的危害性,对其漠然视之,更不要说埋头苦于繁忙农活的农民了。而这样的中国基层社会环境恰恰就为尚未落网的传销组织提供了难得的可乘之机,也为传销组织伸手农民口袋,潜伏农村土壤埋下了发芽的种子。

三、我国农村防范和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出路

我们看到,在短短的十多年的时间里,非法传销活动已经辐射中国城市的大江南北,卷入了数百万计的各个行业无辜的人们。今天,随着《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和城市打击非法传销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恶魔,在一套完整的非法理论体系支撑下像一根一时难以斩断的瓜蔓一样正在匐向农村社会,伸手农民微薄的口袋去寻找生存的希望。然而,在农村防范和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非常稀少的情况下,农民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面对蒙蔽其视野的非法传销组织步步逼近和侵入时,如何从源头上防范非法传销活动向农村的蔓延,就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此,笔者从市场防范角度提出以下措施。

(一)以《条例》为防范、打击农村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依据,加大对信息闭塞的偏僻落后农村的普法宣传力度

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农民从封闭圈中走出,认清非法传销活动骗人的本质面目,自觉主动地拒绝传销,在农村社会开展一场“规模化”的抵制非法传销活动,力争在农村建立起一套长效的预防非法传销机制。具体讲,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宣传防范活动:

1.从政府部门角度来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政府官员尤其是处于中国社会最基层的乡镇干部、以及协助开展农村工作的村干部,他们首先应该主动去学习和熟悉诸如像《禁止传销条例》这样的法律法规。农村干部作为上连政府、下系群众的“传感器”、“信息员”,他们要发挥好“纽带作用”,关键要提高自身素质,起好模范带头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当地人民群众。而从上述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就是因为包括乡镇干部在内的基层干部不懂得《条例》,致使在一个不到300人的小村子里接连十几人落入传销组织,并且在村干部参与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没有任何反应。这足以看出乡镇干部在对非法传销活动无知的情况下,对传销这个恶魔悄悄扑向自己毫无察觉、没有任何戒备心理。因此,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出动宣传车,举办打击传销知识讲座、案例分析会、参与人员现身说法等贴近社会、贴近群众的形式,介绍传销的表现形式、行为本质。充分借助农村广播等载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典型案件来让法律法规深入农民心中,揭露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从而为有效防止传销活动在农村的蔓延构筑坚实的屏障。而这恰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之一——“乡风文明”的要求所在。

2.对农民进行思想教育,教育其勤劳合法致富,打消其暴富心理。传销者恰恰抓住农民致富心切这个心理弱点来将目光转向农村,尤其是对于那些生活就业有困难的偏僻山区农民,县、乡两级政府劳务部门在引导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联合当地工商部门严格查实这些招工单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防农民因盲目外出打工而被那些巧立名目的传销组织欺骗落入陷阱。

3.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在农村建立起一套长效的预防非法传销机制,力争使抵制非法传销活动的声音在偏远山区的农村社会长久回响。当前,社会媒体报道的多是传销案件的查处实例,而对于传销的辨别、组织形式、危害性和深层次原因缺乏深度报道、分析,大量群众无法明辨各种传销行为的本质面目,对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及危害认识不深,轻易受骗参与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这一规定不仅开拓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告诫之外的新的工作途径,即开展行政指导。也体现了信息社会公民了解和掌握与其生活密切相关信息的权利。诚然,对于生活在信息闭塞的山区农民而言,他们了解社会信息的渠道是非常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政府有义务通过适当手段和途径来满足农民了解和知晓社会公共信息的愿望和需求。由此看来,偏僻农村社会的农民陷入传销活动政府也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对于农村社会传销的有效预防,相对于拥有社会公共信息资源较多、信息畅通的城市而言,政府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更应该积极主动,这样也可以减少行政执法成本,及早避免、减少社会潜在损失,使欲加入者提高了警惕。当然,要求处于中国社会最基层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做出行政指导行为的一个必备前提就是,他们必须熟悉与之相关的法律,如《条例》的规定等。

(二)应该借鉴和总结我国城市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境,加强预防和打击农村非法传销活动的倾斜性法律规制

《条例》以权威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等高姿态展现在了我们每个人的面前,为人们认清传销本质面目和政府部门加大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力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二元制社会结构模式下的中国农村毕竟有诸多不同于城市的具体情境,《条例》对此并未作正面回应。殊不知,在国家的大部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聚集城市的情况下,承载着中国绝大多数自身素质相对较低人口的农村熟人社会,此时此刻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如同1980年代末直销商青睐中国这片沃土一样,非法传销组织在中国城市面临生存危机时,他们盯上了偏僻落后的农村社会。所以,在我国城乡面临人口数量、素质、信息和国家资源等诸多因素的明显差异下,国家立法更应该关注和保护处于弱势的这个庞大群体——农民,有倾斜性的法律规制。可以说《条例》的出台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秩序带来希望的同时,为那些自身素质低下、处于信息闭塞生活状况下的农民走上非法传销之路注入了“催化剂”。显然,《条例》的出台无形中使得那些非法传销组织在城市的藏身之处遭到了进一步破坏,而《条例》对农村传销问题又提及很少,加之农民自身素质和农村环境等因素的合力作用就使得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陷入非法传销的泥潭。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形成一股合力联手行动、密切配合、通力打击

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合作、通过协作来提高效益的社会。因此,对于农村传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各级政府间的执法合作,更有赖于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和通信、教育、金融、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配合。传销活动是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存在于市场环境下的传销组织也是一种非法市场主体。传销组织之所以能够拿到伪造的营业执照混入市场,给我国市场秩序带来混乱,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工商机关市场监管不力。因此,工商部门应加大力度清查暗中开展传销活动的“企业”,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房的监督力度,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并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合作、协助下,形成一股打击农村传销的合力,来有效遏制传销向农村蔓延的不良势头。

(四)培养新型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合法、勤劳、科学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防止传销浸入农村的治本之举

承载着丰富内涵的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有效遏制传销向农村蔓延注入了难能可贵的预防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其内涵要求来看,新农村建设已不再是以实现简单生产关系条件下各个主体间的“存量利益”调整为目标,而是更加关注在复杂的、新的经济关系条件下,社会“增量利益”(建设新农村的本质在于让农民增收)的实现[9]。在这种语境下,迎合着新农村建设的时代乐章,政府应该对农民为何主动去选择传销业自我反省和检讨。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借着新农村建设的东风,在重点投入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乡镇集体企业,鼓励企业家利用农村天然优势去农村投资兴办企业,为他们就地搭起一个充分可靠的就业平台,给农民真正提供一条增加收入的可行之路。这不仅可以满足“半截子插在泥土中农民”生活的多重需要,还可以缓解农民渴望增加收入、追求暴富的迫切心理,在信息闭塞的农村社会形成一层遏制传销蔓延的“保护膜”,筑起一道夯实的“预防屏障”。

结  语

不难看出,非法传销活动正在一套极具诱惑力的非法理论体系支撑下,披着掩人耳目的外衣败坏着社会诚信基石,将恶爪伸向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在农村这块熟人社会的热土中,寻找着出售信任资源的良机,一步步地由亲戚朋友圈、同乡同村熟人生活圈向周边附近村落逐渐传递和蔓延着,破坏正常的社会人际关系,危害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借鉴和汲取城市近年来打击传销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传销出现的新动向,从熟人社会下庞大的弱势群体——农民面临的信息匮乏、心理贫瘠以及生存现状等诸多因素出发,将其置于农村这个特定环境下来寻找防治其蔓延和扩散的出路。或许,在传销活动刚刚“顾及”中国农村的今天,随着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不断深入农村,一道道遏制传销蔓延的屏障定会在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筑起。

 

注  释:

①本案例根据《兰州晨报》2006年5月29日、6月6日,《华商报》2006年6月6日相关报道综合整理而成。

参考文献:

[1]韩义民.传销与直销、非法传销的比较研究[J].经济论坛,2004,(17):10.

[2]江林.不容等闲的“诱惑”——多层次传销揭秘[J].工商行政管理,1994,(14). [3]宁立志,李强.多层次传销的竞争法考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27.

[4]徐孟洲.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7.

[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6]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苏力.序[M]//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8]张婕.多层次直销在华发展的理论分析[J].科教文汇.2006-05(上半月刊):87.

[9]杨耀荣,陈乃新.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方法论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专辑.

 

作者简介:杨文德,男,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编辑,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法社会学兼及编辑学研究。

 

说明:本文发表于《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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