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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安 警惕反社会行为的频频发生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9   信息来源:新京报  
  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爆发骚乱。7月1日,一名男子冲进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杀死6人,伤4人。这两起事件有一些共同点,都是针对公安机关的犯罪行为,都带有强烈的反社会色彩。

  反社会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犯罪的对象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贵州瓮安骚乱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和直接当事人并没有关系;而上海袭警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整个袭击过程,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近些年来,类似案件频繁发生。2005年8月9日,福建一位癌症患者,将一辆公共汽车焚毁,导致31人受伤。2006年7月14日,陕西安康农民邱兴华因为琐事连杀10人,在逃窜期间又杀害1人,重伤1人。反社会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施害对象往往是无辜的第三者,犯罪目的常常以杀害受害人性命为目的,因此社会危害极大;从受害人角度看,这种犯罪基本上都属于无因受害,也无法在生活中有效防范,所以最容易引起公众恐慌。

  从社会学上讲,反社会犯罪的当事人,多数在人格上有缺陷,例如极端、固执、狭隘等,但在外因上,在转型时期的社会中,反社会行为明显呈高发趋势。一些地方社会不公、救济渠道不畅、社会两极分化,是反社会行为产生的重要诱因。贵州省官方在事后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时归纳了五点,其中一点就是“民众有怨气”。这一点,既是客观描述,也是最值得警惕的。上海袭警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认为,上海市的警方安检措施防范不严,但其实,多数这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在犯罪时就没想到生还,所以,再严的安检措施,也很难彻底防范。

  从根本上讲,反社会行为要想杜绝非常困难,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因素,很难通过社会发展得到根绝。像美国近些年类似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俄荷拉克玛爆炸案、校园枪击案等都属于这类犯罪。但是,对一个社会来讲,将反社会行为发生的外因降到最低限度,将有助于反社会行为发生的频率。

  中国社会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贫富出现了分化,公权力也出现了腐败,由此导致部分社会弱势群体难以遵循既定畅通的渠道,改变自己低下的社会地位,一旦出现纷争又难以通过合理的渠道寻求社会救济。如果我们分析“公众的怨气”来自何方,这些当是主因。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具有极端人格的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将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宣泄到整个社会上,因为在这些人看来,造成他们悲剧命运的原因,不是某一个个人,而是整个社会。

  这样的局面如果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解决,反社会行为还可能会继续发生,发生的频率甚至会增加,而这一切,通过短期行政领导接访的方式“维稳”很难改观。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从长期看,如果要改变这一危险的现状,必须从根本上建立一个开放流动的社会体系,通过公共财政有效地调节贫富分化,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政府部门权力的机制,构建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而这些工作,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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