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 郑杭生 2006-06-12 中文关键词一 失地农民 外文关键词一 Land-losing Farmers 论文中文题名 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地方性表达 ——以定州城郊J村失地农民与基层政权的互动为例 论文英文题名 The Local Express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Farmers: A Case Study of Interaction between Land-losing Farmers and Local Government in Dingzhou Suburban Area 论文中文文摘 在当代中国,乡土社会正处于一种现代性日益渗入的状态之中,并因为现代性的渗入而在日益嬗变。在这一宏大背景下,乡土社会中的农民也在对现代性因子进行涵化,并开始大规模地实现市民化。在这里,农民与市民这两个理想型的概念构成了社会变迁连续统中的两个端点,其中,失地农民正好处于这个连续统的中点,因而,它就成为考察农民如何实现市民转向的绝佳对象之一。 通过理论考察和实际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在改革开放以前,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失地农民现象的“问题化”色彩在日益浓厚;失地农民问题也开始引起了党、国家和社会的极大关注。但是,对于“问题化”色彩最为浓厚的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的城郊失地农民问题,目前还没有人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因此本研究选择了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城市社会接壤处的定州城郊J村为考察对象,希望对上述的研究空白做一些工作。 我们知道,农民失地现象其实是一个很宏大的历史进程和历史事件,它涉及的面极广,故而必须选择一个很具体的切入点,通过这个切入点来进行深入考察。在具体的研究视角方面,国家与乡土社会的关系一直是主流的理论视角,我们再具体一点,就是可以通过考察J村失地农民与街道办事处等当地基层政权的互动这个视角,来考察农民与国家的互动关系模式,并因此透视失地农民问题的全貌。 在定州城郊这个华北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小城市城乡接合部的各村,我们进行了长期的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收集,通过对这些数据资料、个案资料和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就失地农民与国家的互动关系问题得出一些初步的结论。 在定州城郊各村的征地和补偿方面,定州基层政权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它可以直接用于经济补偿善后的能力不足,失地农民本应该就征地补偿标准、就业、社会保障等等善后事宜与缺位的基层政权进行冲突式的对话。但是我们发现,除了个别情况之外,目前定州基层政权保证了城郊绝大部分的国家征地行为和补偿工作都在顺利地进行着。让这种“缺位冲突型”的国家与农民关系模式变得具有了合作倾向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其中关键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个是J村的失地农民是理性计算的行动者,他们为了获得经济收益、社会收益和为本地传统所认同的文化收益,而不断地在与基层政权的冲突式互动中进行理性计算,并最终在冲突的基础上选择了与国家的相互妥协。第二个原因可能在于定州基层政权选择了让其他各种可利用的资源,譬如权威资源、社会网络资本等来救济经济补偿资源不足的困境,从而通过“资源互济”的方式,把本来与失地农民相互冲突的局面变成了最终的和平相处的局面。 在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目前的定州基层政权几乎处于完全缺位的境地,除了给予一点货币补偿之外,它对失地农民完全不管不问。而奇怪的是,J村的失地农民却认为当地的基层政权的这种“不作为”是很正常的,对基层政权的完全缺席,他们选择了完全认同,从而出现了一种“缺位合作型”的国家—农民互动关系模式。在国家缺位的情况下,失地农民选择了宽容这种合作的行为取向,其原因就在于:一方面,失地农民所持的本地化的观察视角让他们体会到本地基层政权的不易,从而站在本地情理的立场体谅了基层政权的不作为;另一方面,地方性资源,尤其是本地长期积累下来的传统的经济资本和社会网络资本可以承担基层政权所应负担的部分职责。正是这种传统的经济资本如集市经济发达,以及社会网络资本如“强关系”网络的发达,使得失地农民在生存和就业方面,有了可以诉求的对象,从而相对减少了失地农民对基层政权安排就业与提供社会保障的期望,减轻了基层政权安排失地农民的压力。这样,国家与农民就在这一领域中取得了和平共处的互动效果。 在对失地农民征税和提供各种农业补贴方面,由于资源的流向直接关系到国家与失地农民的具体利益,因此,在征税和种粮“直补”费下放的过程中,国家都处于一种全程在场的境地。同时,由于国家对农村所采取的从资源“索取”转向资源“赋予”的政策取向并没有使没有多少土地的J村失地农民得到多少好处,这样他们在纳税与接受“返补”时就有与基层政权相对立的趋势,但是基层政权通过综合利用制度、权威与地方性知识的不同组合形式,减少了失地农民的不满,从而使他们最终都选择了与国家合作的行为取向,形成了一种“在场合作型”的国家—农民互动关系模式。 在失地农民的村委会选举和集体上访事件方面,由于这两种基层政治事件都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需求,因此国家一直处于一种在场的位置状态。国家经常利用各种制度化资源展开行动,也经常会利用各种制度空档和制度矛盾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失地农民对于国家的这种行为取向一般采取理性分析的态度,其中,J村失地农民所采取的不利于本地基层政权的行为,如争取村委会的控制权和上访等,也都是一种理性选择的行动,两者会表现出较大程度上的对抗互动,因为农民是在利用基层政权的弱点来采取策略性行为,从而实现自身的目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抗还只是形式上的;在实质目标上,两者尚未进行结构性的对抗。一旦国家做出了让步或者进行利益诱导,国家与失地农民的关系就有可能会从激烈冲突对立的状态回到常态互动状态之中。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在场冲突型”的国家—农民互动关系模式。 通过对上述这四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定州城郊这个特定的地域中,在J村失地农民与当地基层政权这一对特定的行动主体的互动过程中,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关系是很复杂的,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内外部条件而形成不同的关系模式。这是因为:第一,地方场景不同,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关系模式的表达形式就有可能不同。第二,在国家与农民互动的行动主体方面,在现实场景中,都是具体的农民个体及其集体与当地的基层政权的一种互动,一旦场景不同,国家与农民的现实代表者就不一样。第三,在组织结构方面,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保障,但是各种制度与行政权威,尤其是各个地方差异较大的地方性知识都会对组织机构的运作产生影响。第四,在行动规则方面,失地农民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根据自身需求的不同,根据各种收益对自身的价值的不同,而选择通过经济理性、社会理性和文化理性的方式来做出自身与国家互动时的各种决策,并因此与国家形成稳定的关系模式。第五,在资本运作方面,国家会根据自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的不同而进行“资源互济”,从而出现了正式的组织和制度资源与各地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互济的局面。第六,在互动目标方面,目前,失地农民与国家的具体目标可能会不一致,但是从根本上讲,它们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着具体利益的博弈。综上所述,在不同的现实场景中,由于国家—农民互动关系的具体表达形式在互动场景、互动主体、组织结构、行动规则、资本运作、运作目标这六个方面会根据地方场景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国家—农民的互动关系模式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的地方性表达形式。这种地方性表达形式是对理想型的国家—农民关系的一种偏离,但无数的地方性表达形式又可以通过提取共性的方式来丰富和发展理想型的国家—农民关系模式。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之所以会在不同的地方场景中出现众多不同的地方表达型的国家—农民互动关系模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地方场景的现代性的渗入程度不一。从社会互构论的视角来解释就是,目前失地农民与国家互动的上述各种特征都是由于在当前社会中,传统性、旧式现代性、新型现代性的理念、行为与社会景象处于一种混合共存、共处共生的境地所致的。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目前,传统性向旧式现代性的转型、旧式现代性向新型现代性的转型、传统性直接向新型现代性的转型,这种“三重性”的现代性渗入在不同的地方性场景中的渗入程度是不一致的,而且这三种前进式的现代性渗入形式还可能会出现后退的反复性、回归性,这样,也就导致了国家—农民的互动领域在当前时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地方性表达形式。 通过对国家与失地农民在定州城郊的现实互动状况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只有用一种“共变互构”的视角来考察两者的互动过程和互动状态,我们才会对两者的互动关系全貌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并认清实现两者关系向和谐共生的新型现代性的转变途径。在这里,“共变与互构”是走向新型现代性的必然抉择,因为“共变”是保证新型现代性状态得以体现的一种新型观察视角,而“共构”是实现新型现代性的一种新型理念;而沟通与协商是实现新型现代性的具体途径。从社会行动主体互动的角度来看,我们所要实现的“现代社会”的基本内涵就是同构、共赢与共生,其中,同构是现代社会中行动主体互动的常态形式;共赢是现代社会中行动主体互动的客观后果;共生是现代社会中行动主体互动的终极目标。 上述这些理念和观察视角的变化在政策上的意义就在于,在制定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时,应该进行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在理念更新方面,我们应该树立起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契约理念、公正理念、统筹理念以及可持续理念等等。在制度创新方面,要让失地农民处于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境地,让他们参与征地、补偿等相关事宜;同时要在社会保障、税收等制度方面提供外在的制度保障;在就业促进和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方面,增强失地农民的再发展。总之,通过赋能和增权,以及国家与农民在互动理念上的更新,相信两者的互动最终会走向良性运行的境地,而失地农民也将会更加顺利地转变成合格的现代城市市民。 学科名称 0303社会学 专业名称 030301社会学 研究方向 理论社会学及应用 学位名称 03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