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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隐性收入名目繁多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 *

    2008-12-27 11:36:49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公众都应有关于公务员收入的知情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11月30日,北京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张6点起床,匆匆做了一些准备,就赶去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与他一同接受挑战的,还有全国各地77.5万名考生。

      这天,2009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在全国31个考区的38个城市同时鸣锣开考,争夺1.35万个职位,录取率仅1.75%!

      “如果考上公务员,不但旱涝保收,工资加上各种隐性收入,每月收入也相当可观。”上午紧张的考试结束,小张终于舒缓了一口气,他向本刊记者坦言。

      在公务员报考者中,有小张这样想法的人比较普遍。据了解,很多人报考公务员,除看重公务员工作稳定、压力小、福利待遇优厚外,对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的期待,已成为众多报考者的隐讳心理。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我国公务员工资不高,但工资外大量名目繁多的津贴、补助等隐性收入,使一些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距甚大,为公众留下很多悬念和无限联想的空间。

      不少受访者认为,这些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的存在,为腐败现象的乘虚而入创造了机会,国家应该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公务员收入由国家统一划拨,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

      名目繁多的隐性收入

      今年11月以来,有消息传出一些地方为公务员加薪,其中河北唐山公务员津贴补贴人均每月提高600元,河南全省公务员平均每月津贴补贴增加300元……而更多地方,第二轮调薪可能在明年渐次展开。这个消息马上引来口水一片。

      对于公务员加薪的消息,先是河南、河北唐山方面出来“辟谣”,称从未有加薪的计划,两地只是规范了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接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面公开予以否认。但是,社会舆论似乎并不买账,有关公务员变相涨工资的指责依然继续……

      据了解,公众对公务员加薪如此敏感并不奇怪。多年来,公众的切身感受以及对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的质疑和猜想,已经使公务员加薪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民意基础。

      早在2008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某正式在编人员的工资单显示,在一张月收入为5935元的工资单上,个人所得税一栏为零。当事人坚称已缴纳个税,当事人单位也声明个人所得税已经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而税务部门却含糊其词,至今未见下文。

      这样的事例,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公众的某些直觉和判断,公务员实际收入对公众来说一直处在“云山雾罩”之中。

      据2003年数字显示,全国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与同时期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6024元基本相当。

      但是,对这样的统计结果,公众并不认同。不少受访者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公务员的平均薪资并不高,但这没有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度规定外,给公务员发放的津贴、补助,如饭补、房补、防暑费、取暖费、书报费、洗理费等五花八门的隐性收入。

      云南省某州一位刚参加工作两年的公务员向记者透露,“在省市实权部门工作的公务员享受的待遇最好。有些公务员拥有两张卡,一张工资专用,另一张用来发各种补贴、津贴,有的婚丧嫁娶也在其列,并且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务员正规渠道之外的收入分配,归于分散状态下的暗箱操作,为数愈来愈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贾康更是直言不讳,“很多地方和部门,公务员工资单之外的收入早已大于工资单上的收入。”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

      资料显示,从1985年到2003年,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过8次调整,不同职级公务员之间的工资差距,由1985年的10.2倍缩小到目前的6.6倍。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差距并不大。但实际运行中,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地县公务员待遇不同,甚至同一职位不同地区、行业、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可达几倍。”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导致收入差距的是各类津贴、补助和实物等隐性收入,它们甚至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构成公务员收入的主体。”

      据了解,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针对各地区公务员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

      “国家虽然统一规范了公务员薪酬结构,但并没有建立统一支付制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务员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财政支付,至于津贴、补贴和奖金,完全看各地各部门的财政收入。从纵向看,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所受监管更多,所享待遇并非想象的那样好。从横向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一般低于其他机关。”

      记者调查发现,公务员隐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预算外资金,而目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多数集中在地方层次。部门各种各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成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组成部分。

      从近年公务员报考情况分析,司法、交通、工商等一些具有罚没权的部门,始终是公务员报考者趋之若鹜的地方。同时,一些大城市、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基础条件好、财政收入高,也为众多公务员报考者所青睐。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公务机关则既无法吸引人才,也很难留住人才。

      “我是陕西北部一个乡镇的公务员,刚工作2年,现在月工资还不到2000元,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年终奖金仅有200元。”记者在某网站论坛看到一位网友这样留言。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日上海一名刚转正一年的女公务员在网上晒出她的年工资(含基本收入59150元、补贴收入24900元、非现金福利6000元)90050元,月平均7500元左右。

      “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助长了一些权力部门公权寻租行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认为,“公共部门滥用其手中的公共权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危害公共管理和行政效率,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隐性收入必然会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对本刊记者说,“在初次分配领域,将导致要素配置的扭曲,影响效率,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可能会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阳光收入”离阳光多远

      “建立和谐社会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应从机关公务人员的收入分配秩序开始。”2006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建伦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方案,规范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

      早在2005年,中办、国办就转发了六部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2006年,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再次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对中央机关、各省市津贴补贴发放进行清理规范,计划用三年时间,将地区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并通过行政手段“削峰填谷”,使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当。

      2007年7月,北京启动“阳光工资”改革,把公务员的所有收入公开化、透明化——公务员收入的部门差、地区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贴、补贴、奖金等众多“隐性收入”,成为这场改革的目标。这一举措,撼动了长久以来的部门、级别和地区间公务员收入落差和工资外收入的隐性地域。

      此外,上海、武汉、广州等地,也相继成为推行公务员“阳光收入”制度的城市。

      但是,这些改革还是遇到不少人质疑。他们认为,如果只规范公务员津贴和补助,不规范“能力”,隐性收入还会通过津贴以外的方式来实现,比如奢华的职务消费,比如单位代替员工缴纳个税,也是一种手段。

      “这种改革不能彻底杜绝非阳光部分的继续获取,还容易让那些既有权力,又有地位,还有职务消费的公务员,把过去的非法所得合法化,扩大他们与其他人的收入差距。”杨钟红副教授认为。

      不少受访者认为,只要预算外资金依旧泛滥,那么,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的意义就不大,甚至完全不可能实现。

      资料显示,我国2006年预算外资金总量,与3.9万亿元的国家财政收入不相上下,而其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收费占到总预算外资金的1/4多。换言之,公务员隐性收入泛滥只是一种表象,预算外资金泛滥才是问题的根本。

      消除预算外资金是根本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要真正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有效途径是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杜绝预算外资金,公务员收入由国家统一划拨。

      据了解,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立法缩小职工收入差距。比如,美国为了抑制公务员工资的过快增长,制定了《联邦工资比较法》,严禁不合理收入,所谓不合理收入,既包括工资收入也包括工资外隐性收入。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德国的《联邦工资法》、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等等。

      贾康研究员则建议,“首先,逐步提高公务员正规渠道的薪酬水平。同时逐步压缩、归并那些细碎、烦琐的具体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合理体现薪酬中岗位、年功、业绩等不同要素。其次,大力减少和消除正规渠道之外五花八门、各显神通的现金与实物发放,把暗账翻明,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发放总水平的调控制度。第三,协同公共财政的预算管理改革,把公务员收入分配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走上国库集中支付、全过程接受监督的制度轨道。第四,与政府系统现存事业单位的改革相配合,逐步使公务员薪酬与今后仍需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以及应当社会化、企业化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各行其道,各自形成规范的制度与合理的机制。”

      “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总体取向,应该是杜绝公务员法外收益。”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邹瑾律师认为,“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收入监管机制,未经全国人大或者地方人大批准,行政单位不得擅自分配预算外资金,确保公务员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惟一性。”

      同时,“积极创造实施财产、收入公开等制度的条件,对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实行充分的财产申报制度”,尹韵公研究员认为,“要切实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逐步扩大社会监督,对公务员收入形成更加有力的外部监控。”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 中国十大职业劳累排行榜:公务员最累 *

    2008-12-19 13:37:34

     导语:360行,行行出状元。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压力,又有各种客观风险。没有哪个职业是完全无风险轻松挣大钱。如今从事一些特殊职业既有严重的心理压力,也将面对强度极大的体力压力,这些职业表面风光无限,其实背后辛酸无人知。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一位:公务员

    11月30日上午9点,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在全国31个考区的38个城市同时举行,全国参考人数约为77.5万人,比去年多13万余人,再创历史新高。

    据权威媒体报道,现在的公务员,一个人要干以前三个人的活,可见劳动强度极大。另外仍然据该报道:从1996年至2002年的7年时间里,全国各地政府机关共辞退了1.8万名公务员。由此可见公务员不但生理上操劳过度,同时还面临着严峻的心理压力!

    即便如此,2009年公务员报考与录取人数的比例仍然高达77.5万:1.35万,由此可见,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仍然是多数人的行为准则。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二位:女主播和播音员

    第二名:播音员  劳动强度指数:9

    播音员这一职务,劳动强度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话分两头,我们看到,男播音员因为有人“绑架撕票”,辛苦操劳了将近一年,最近终于有了尘埃落定的迹象,总算是没白费力气;而女播音员的劳动强度则更为惊人,最近有一位女播音员,不但平时工作忙,业余时间也顾不得与家人共叙天伦,而是忙于与领导扎堆,终于因为激动过度而死在了领导的床上。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三位:演艺明星

    第三名:演艺明星   劳动强度指数:8

    如果你认为演艺明星总是风光无限的话,毫无疑问,你的看法是错误的。有一位张姓女星,从演艺工作者进化为床上工作者,这种劳动强度,远非局外人可以理解。另外,虽然有些明星可以收到跑车这样的礼物,但是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其背后付出的艰辛,一般人又怎能体会?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沟通障碍,所以几乎天天都可以看到明星大声疾呼:做名人真累呀!当事人的说法,我们应该相信。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四位:作家

    第四名:作家劳动  强度指数:7

    一般人认为脑力劳动很轻松,错!现在是眼球经济时代了,不搞点花样出来,恐怕连稀饭都喝不上,只好去大街上擦皮鞋。而花样又岂是那么容易想出来的?于是乎,为了争取眼球,简直能把眼泪都想出来。有人要用胸口写作(想一想都知道这是累人的活);有人干脆搞做爱公示制(注意“做”字);有人好不容易呕心沥血的抄出一部大作,还要忙于跟人打笔墨官司;还有人把文坛当电梯,反复出去又进来,能不累吗?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五位:运动员

    第五名运动员  劳动强度指数:6

    足球运动员数十年如一日的重复劳动,能不累吗?重复劳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次大赛前表示信心十足;每次失败后到处找原因(历史总是惊人的一致:原因总是不在自己身上);泡吧;夜不归宿以及跟私生子验DNA等。而跳水运动员则一身二任,兼职闯荡娱乐圈以及传绯闻,劳动强度当然也很大。至于跑步运动员,则因为跑得快而硕博连读,劳动强度也小不到哪里去。

    第六名农民  劳动强度指数:5

    农民的劳动强度主要体现在田间地头,他们的劳作方式为“面朝黄土背朝天”,说起来是七个字,其实只是一个弯腰的动作而已。唐李绅《悯农》诗有云: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投资回报率简直比传说中的传销还要高。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七位:民工

    第七名:民工   劳动强度指数:4

    农民进城务工,就叫民工——从这个定义也可以看得出来,农民的劳动强度的确很小,城里人就没工夫下乡务农。民工在城市里比较闲,所以到处找工作做,拿不拿得到工资都不在乎。有时候真的拿不到,他们也很看得开,爬到吊塔上面唱:想和你再去吹吹风……不要太悠闲喔。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八位:街头小摊贩

    第八名:小摊贩   劳动强度指数:3

    小摊贩是很自私的一种人,他们为了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往往置城市形象于不顾。当然他们的工作也很轻松,只不过是在看到管理人员时撒腿就跑——顺便说一句,有些人眼里,他们不是小摊贩,而是小摊犯——现在的管理人员一个人要干三个人的活,难免会忙不过来,小摊贩们的劳动强度当然很低。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九位:下岗工人

    第九名:下岗工人   劳动强度指数:2

    下岗工人的劳动强度当然高不起来,因为他们已经下岗了。为了打发时间,下岗工人有时候也干点轻松的活,比如送牛奶送报纸啦,或者蹬个人力三轮什么的。听说人力三轮在武汉叫做麻木。你看,都麻木了,当然不觉得累啦。


    十大最辛苦行业第十位:矿工

    最后一名:矿工  劳动强度指数:1

    矿工多为男性,他们的工作是与地球母亲打交道。据说多数男性都有恋母情结,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工作就是一种享受。既然如此,再苦再累又算得了什么呢?更何况,一旦发生矿难,他们就可以永远的拥抱大地母亲!一了百了,尘归尘,土归土。


    http://money.163.com/08/1218/08/4TEDR6E600252V14_2.html
  • 【申论绝对范文】积极应对互联网三大变化 *

    2008-11-23 22:42:24

    200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我们经历了特大冰雪灾害,拉萨314事件,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北京奥运会等一系列举世瞩目的事件,在这些事件当中,互联网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坚强团结。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充分展示了在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示了强大的传播力和广泛的影响力。
           今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到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指出,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平台。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互联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在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一是从运用领域看,我国互联网正从信息传播和娱乐消费为主,向商务服务领域延伸。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互联网开始逐步深入到国民经济的更深层次和更宽领域,这对于优化我国互联网的消费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网络诚信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从服务模式看,互联网正从提供信息服务,向提供平台服务延伸,以博客等为代表的WEB2.0等服务模式,使互联网的服务模式更加突出,网民也越来越大的成为信息的提供者,同时对网民的守法自律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传统互联网正在向移动互联网延伸,网上信息的获取,发布,利用更加便捷,这大大拓展了网络信息的传播渠道,同时也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积极的姿态,主动适应这些新变化,新要求,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使互联网成为共建共享,规范有序,安全诚信的和谐空间。
           一,要大力推动网上内容建设,互联网站要坚持用高品位,高格调的文化产品,占领网络阵地,倡导和谐理念,塑造美好心灵,要大力开发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产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努力在网上形成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品位高雅的主流文化,要关注广大网民需求的新变化,吸引网民,服务网民,赢得网民,要积极培育健康向上的网络消费习惯,使互联网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要积极推进网络诚信建设,目前网络空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失信服务,对公众和社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随着互联网运用向社会生活深层次领域的推进,必须加快推进网络诚信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互联网的发展,依赖于诚信,互联网的各种有效运用都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互联网业界要共同努力,将法律法规,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网络诚信体系,形成诚信为本,守信光荣的良好风尚。
           三,要认真落实依法办网,网上淫秽,欺诈,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屡打不绝,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格格不入,与构建和谐网络的要求,背道而驰,网络形象,关系国家形象和民族声望,网络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影响力越大,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大,各类网络服务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做到不为违法游戏提供生存空间,不为蝇头小利而失去公信力,把依法办网,文明办网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要积极倡导文明上网,建立安全诚信的网络空间是广大网民的共同愿望,需要广大网民的共同参与,网络平台为网民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空间,要多创作高品位、高格调、体现和谐精神的文化产品,要自觉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准则,规范网上行为。
  • 这才叫申论!看完它,准过 *

    2008-11-06 13:12:34

    一、吃透材料,阅读之前要有问题意识,要把乱七八糟的东西看成是一个整体。不论考试题目有什么要求,总是离不开三个问题,原因,现状,对策。
    分析材料的时候要问自己五个问题:
    1.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材料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
    3.问题的表现是什么,
    4.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5.对策是什么。
    二、阅读的基本套路:一勾二概三分类。三遍四步法,用30-40分钟。
    第一步:对段落标号,勾画关键词或者关键句,
    1.首尾句原则
    2.关联词原则
    3。常见词原则:根源,危害,教育,体制,领导,法律,法规,监督,落实,经验教训,经调查,资料显示,反映,看出,告诉,据某某讲,据报道,初步推测,分析,强调,指出,认为。
    第二步:概括段落大意。
    一般标注关键词即可,但最终要的是把握材料的整体性,材料之间的关联性,材料在整个申论材料重的地位,以及从哪个角度分析对自己最有利。特别要注意的是典型现象,事例和图表。
    第三步:分门别类,梳理材料之间的关系。
    横向原则:并列关系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原因,甲乙丙丁四种现象等等。对立关系如积极消极方面,成绩和问题等等。
    纵向原则: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
    多层次原则突破单纯的横向,纵向关系来分类,从材料的复杂性出发多角度分析,这也是以后命题的趋势。
    第四步:概括主要内容
    首先要注意给自己设定的身份。
    主旨突出,应用万能模式。八股模式。P21
    三遍四步法实施的好,你的考试就成功了一半。
    三、提出对策的基本套路
    第一步:利用矛盾的特殊性。找出问题根源--先找到特定社会现象表现出来的消极负面影响,根据分析,找到其产生的原因。
    因果分析,最常用的方法,在寻找原因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辨证思维分析。从客观实际出发,用发展的,联系的眼光看问题,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多项求异分析)。
    1.内外因分析,要注意内外因互相依存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作用和转化。
    2.利益分析,即主体分析,前提是主体分析,只有找到利益主体,才能明确各方的利益需求,从而找到满足不同主体的合理利益需求的途径,最终解决社会矛盾。
    3.多角度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现实,内在,外在,尽可能全面到位。
    SWOT分析:优势,劣势(企业能够做到的),机遇,威胁(企业可能做到的)。
    第二步:利用矛盾的普遍性,借鉴万能八条。(内外因分析和多角度分析的写照)
    l.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3.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4.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制度。
    5.组织协调,形成机制。
    6.增加投入,依靠科技。
    7.加强监督,全面落实。
    8.总结反思,借鉴经验。
    具体措施和万能句式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建立和完善引咎辞职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度
    把。。。。。纳入议事日程
    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源头上理清。。。。问题的来龙去脉。
    增强。。。。的意识
    倡导。。。。的理念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的认识。
    舆论关注
    实行典型示范
    社会示范
    在全社会营造关于。。。。良好的文化氛围
    3.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人民群众的。。。素质
    4.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对。。。进行严厉的制裁和出发,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激励制度
    利益相关制度
    分工制度
    规则制度
    惩罚制度
    决策制度:包括社情民意反应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
    5.组织协调,形成机制。
    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应民意,广泛几种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
    预防应急机智(编制应急预案,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和保障机制
    组织机制,协调机制:包括派工作组,成立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等
    建立完善各种监督机制
    形成信息反馈机制
    组织专家制定。。。领域的实施细则。
    6.增加投入,依靠科技。
    在。。方面,大力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对。。。的财政和贷款支持
    依靠。。技术,解决。。问题
    7.加强监督,全面落实。
    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热线(举报信箱)
    媒体监督,或舆论监督
    领导或上级监督
    建立完善系统严格的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
    加大整顿力度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查处和惩处责任人
    发现问题即使纠正,对顶风违纪的行为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强调制权)
    对于一切忽视。。。违反。。。的行为,要大胆揭露,公开曝光,把。。。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利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8.总结反思,借鉴经验。
    总结。。。。的经验教训
    借鉴国内外的各种先进经验。
    必须注意矛盾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万能八条不是万能的,但没有万能八条示万万不能的。能用则用,如果不合适,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
    第三步评估对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当试题反应的问题很多的时候,只有根据题目给定的角色,抓住一条主线,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涉及各个问题,才能提出标本兼治的方案。
    2. 对策的可行性,方案要能解决现实社会重存在的问题,由谁执行,执行步骤(怎样去执行),何时实施,在什么条件下执行,总之,要通盘考虑,尽量克服与之相悖的因素,切忌脱离世纪,坐而论道。
    3. 对策要符合政府部门的职能。要合法。
    四、论证写作的基本套路
    三大要素:论点,论据,论证。
    论点:
    整体把握试题,从所获得的不同观点中选取最深刻的,最有现实意义的,最有利于自己发挥的一个作为论点。论点要有政治高度,看到事物本质,有预见性,概括,立场正确,态度鲜明,有创见
    突出论点的方法有:将文章的论点摄制为题目,第一段概述材料,第二段单独成段,点名论点,每段分论点紧扣总论点展开,开头结尾照应总论点,最后一段总结总论点。要注意应该采用并列句,条件句等句型,灵活的语言,反复强调重申总论点的重要性,必然性和意义。
    论据:真实,典型,全面,新鲜。包括具体或概括的事例,统计数字或图表,亲身经历,引经据典,公理规律等等。
    论证
    可采用例证,引证,理论论证(通过分析,判断等推理手段剖析事理,分析问题以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关系,分为因果演绎和多角度演绎,常用没有。。。就。。。),假设论证,比较论证(横向,纵向,对照),比喻论证,归谬论证。
    三种结构,三段式是总的思路
    1.提出问题:引用资料,开门见山。
    2.分析问题:紧密结合材料,运用辩证法,重点论和两点论。由此及彼,由表象到本质,由微观到宏观,由特殊到一般。
    3.解决问题:由条理,最好和前面的各个问题照应,涉及到相关部门职责的方案要体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互相合作的精神。
    五个得分突破点
    提纲:标题 开头 每一段的开头和结尾 结尾
    标题:必须是中心论点,或者反映中心论点,P42万能标题
    开头:交代事件的缘起,揭示主题,谈主题的影响。有叙述式,引言式和设问式P44,模板。
    结尾:概括总结,强调深化主题(或正或反翻新),提出希望或发出号召,上升到理论高度,一般可以纳入“科学发展-社会公正-和谐社会”的话语体系。万能句式P45。
    过渡:
    过渡段:在三个部分之间,可使文章层次清晰,段落分明,前半部分概括上一段,后半部分引出下一段。
    过渡句:可以用于某个段落句首,总结上一段,或用于句末,引出下一段,或概述材料,或表示转折,或提出问题。
    过渡词:转折词,连词。

    万能八条口诀: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3.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4.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制度
    5.组织协调、形成机制
    6.增加投入、依靠科技
    7.加强监管、全面落实
    8.总结反思、借鉴经验
    (一)“万能八条”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1)根据
    一个组织中的领袖和权威在团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灵魂作用。领袖和权威对事件的态度对于事件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在我国,政府中主要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对于某件事情的关注程度更是直接关系到此事解决的速度。温总理为农民工讨薪,以及由此产生的“清欠风暴”就是最好的社会例证。实际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在任何时候,解决某项具体问题或某重大社会问题,领导重视都是基本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思想是源头”,解决问题不但需要领导重视,更加需要组织中所有人对该问题提高认识,密切关注。
    (2)具体措施举例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建立和完善引咎辞职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度
    把……纳入议事日程
    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源头上理清……问题的来龙去脉。
    增强……的意识
    倡导……的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密切关注……问题。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根据
    俗话说,“雄笔一支抵万军”,枪杆子和笔竿子都是政府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记者通常被称为“无冕之王”,正是由于媒体和舆论蕴含了无穷力量。媒体不但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孙志刚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就不会有我国救助制度的彻底改革;如果非典发生时,没有《南方周末》关于钟南山院士坦承非典真相的报道,非典造成的后果可能更加难以想象;如果没有《共同关注》栏目对多名贫困大学生的关注,可能就没有今年这么浓烈的关注贫困大学生、帮助贫困大学生的社会氛围。因此,要想使某个社会问题尽快的被解决,迅速的引起整个社会的注意力,除了依靠媒体,依靠各种形式的宣传之外,可能别无他法。党和政府历来也非常重视宣传工作,力求牢牢地把握大众媒体和宣传工具的主动权。党和政府充分利用媒体传播面广、迅速及时、强大的影响力来宣传自己的宗旨、方针,通过媒体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以便于统一群众思想,提高认识,从而有利于迅速推动工作。
    (2)具体措施举例
    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的认识
    舆论关注
    实行典型示范
    社会示范
    在全社会营造关于……良好的文化氛围
    3.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1)根据
    人是各类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各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其所从事的各类社会活动的成功与否。要想有效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就必须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素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素质;要想有效提高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就必须加强对广大领导干部公共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在教育培训业日益成为朝阳产业的今天,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素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必由之路。
    (2)具体措施举例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
    4.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制度
    (1)根据
    “制度是第一生产力”,制度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好的规则和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协调和整合;能够界定权利边界和行为空间;能够促进经济效率和实现资源分配;能够为物质资源和精神价值提供保障;制度还有利于人们在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环境下,形成稳定的预期和特定的认知模式,从而有利于指导个人和组织行为。因此,依靠制度和规则能够很好地解决一些看起来不可能的事情。例如,一个分粥的故事就能非常形象地说明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
    辛向阳在《谁能当中国的企业家?》一书中讲了一个十分有趣的分粥故事。
    有7个人组成的小团体,他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同时又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想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要在没有计量工具或有刻度的容器的状况下分食一锅粥。大家发挥聪明才智,试验了很多种办法,多次博弈后形成了以下诸种规则:
    规则一:指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成为专业分粥人士。很快大家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这碗稀粥中体现得一览无余。
    规则二:指定一个分粥人士和一名监督人士,起初比较公平,但到后来分粥人士与监督人士从权力制约走向“权力合作”,于是分粥人士与监督人士分的粥最多。这种制度失败。
    规则三:谁也信不过,干脆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这样等于承认了个人有为自己多分粥的权力,同时又给予了每个人为自己多分粥的机会。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人在—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而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挨。大家认为这一制度造成了资源浪费。
    规则四:大家民主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开始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以后他就有意识地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大家一致认为,不能放任其腐化和风气的败坏,还得寻找新制度。
    规则五:民主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经常提出各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此制度效率太低。
    规则六:对于分粥,每人均有一票否决权。这有了公平,但恐怕最后谁也喝不上粥。
    规则七: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一制度下,7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用那份最少的。
    这就是规则。规则的确至关紧要,它比技术更重要。
    而管理学中“热炉”法则则能说明制度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
    ①热炉火红,不用手去摸也知道炉子是热的,是会灼伤人的——警告性原则。领导者要经常对下属进行规章制度教育,以警告或劝戒不要触犯规章制度,否则会受到惩处。②每当你碰到热炉,肯定会被灼伤。也就是说只要触犯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一定会受到惩处。③当你碰到热炉时,立即就被灼伤——即时性原则。惩处必须在错误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决不拖泥带水,决不能有时间差,以便达到及时改正错误行为的目的。④不管谁碰到热炉,都会被灼伤——公平性原则。
    (2)具体措施举例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激励制度
    利益相关制度
    分工制度
    规则制度
    惩罚制度
    决策制度:包括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
    5.组织协调、形成机制
    (1)根据
    政府的管理就是要通过组织协调,对各种资源进行分配与整合,使各个职能部门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进而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的城管工作需要依靠公安、工商、税务、城管、市政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文明办网工作则需要依靠公安、文化、通信、工商等部门的齐抓共管。
    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我们不但需要组织协调,更加需要形成机制。我们常说的与“机制”相近的含义是指做事情的方式、方法等,但又不等同于这个意思。简单地说,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为什么要形成机制呢?首先,机制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所谓有章可循,机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例如,党建的工作机制,不因党组织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动,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可以根据个人主观意愿随意改变的。其次,机制本身含有制度的因素,并且要求所有相关人员遵守,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往往体现为个人做事的一种偏好或经验。所谓万众之法,机制具有较大的普遍性。例如监督机制,它既指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也应该包括各种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第三,机制是在各种有效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的,而方式、方法往往只是做事的一种形式和思路。机制一定是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方式方法,并进行一定的加工,使之系统化、理论化,这样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而单纯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则因人而异,并不要求上升到理论高度。第四,机制一般是依靠多种方式、方法来起作用的,而方式、方法可以是单一起作用的。例如,建立起各种工作机制的同时,还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保证工作的落实、推动、纠错、评价等。建立完善的机制,才能使党的建设稳步发展,保持长久的活力。
    (2)具体措施举例
    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
    预防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和保障机制
    组织机制、协调机制:包括派工作组/成立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等等
    建立完善各种监督机制
    形成信息的反馈机制
    6.增加投入、依靠技术
    (1)根据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前提。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可见,物质上的满足是民心和社会秩序得到保证的基础。相反,资源的有限性,物质条件的不足都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当前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入不足。
    对于环境治理、节约能源等一些具体的、不可抗拒的技术性问题来说,依靠技术层面的具体措施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2)具体措施举例
    在……方面,大力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对……的财政和贷款支持
    依靠……技术,解决……问题
    7.加强监管、全面落实
    (1)根据
    卢梭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之所以走向腐败就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在很多情况下,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由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往往在执行过程出现走形的情况,往往是“一个重点班倒下了,千百个‘特长班’、‘实验班’站起来”。因此,加强监管、全面落实称为解决任何一个问题的必备措施。
    (2)具体措施举例
    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热线(举报信箱)
    媒体监督(舆论监督)
    领导(上级)监管
    建立完善系统严格的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
    加大整顿力度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查处和惩处责任人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的行为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强调制权)
    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8.总结反思、借鉴经验
    (1)根据
    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来自何处?无外乎来自自身或者外部。来自自身就是靠平时的积累、靠总结反思,正所谓人不可以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理性的人总是具有反思和忧患意识的,通过不断的试错积累最终获得成功;来自外部的经验就是借鉴他人长处,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具体措施举例
    总结……的经验教训
    借鉴国内外的各种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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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08-11-06 13:05:24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道路。
        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史诗。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十三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显著提高了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全面推进,有效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胜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就要更加自觉地把继续解放思想落实到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继续解放思想,必须结合农村改革发展这个伟大实践,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为推动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提供不竭源泉。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推动科学发展,必须加强农业发展这个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紧迫;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气候变化影响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区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任务艰巨;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总之,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倍努力,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好形势。
        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努力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
        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重大原则。
        ——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方针,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全面稳定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
        ——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党管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形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强大合力。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整合投资项目,加强投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发挥好大中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积极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二0一二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基层财力,逐步解决一些行政村运转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
        四、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健全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办好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大事。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长抓不懈。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现代农业建设的首位,稳定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区都要明确和落实粮食发展目标,强化扶持政策,落实储备任务,分担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抓紧实施粮食战略工程,推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后备产区建设,加快落实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今年起组织实施。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向主产区倾斜,建立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财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建设项目扶持力度,加快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财力增强相协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地方抓粮的积极性。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逐步取消主产区资金配套。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加强产粮大县建设,确保区域内粮田面积不减少、粮食自给水平不下降。坚持放开市场,积极搞活流通,完善产销衔接。提高全社会节粮意识,强化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节粮措施。加强粮食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为改善全球粮食供给作出贡献。
        (二)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搞好产业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发展油料生产,提高食用植物油自给水平。鼓励和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棉花、糖料、马铃薯等大宗产品,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集约化、设施化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业。加快发展畜牧业,支持规模化饲养,加强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控。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发展林业产业,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加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三)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顺应世界科技发展潮流,着眼于建设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力争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加强农业技术研发和集成,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领域科技创新,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尽快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推进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发展,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和管理信息、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和灾害预警等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继续办好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挥国有农场运用先进技术和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作用。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质量,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集中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水源工程建设,力争二0二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二0一0年底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创新投资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搞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支持农用工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按照现代化水平高、覆盖范围广的要求,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建设,加快建设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
        (五)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长期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完善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草原建设和保护工程,推进退牧还草,发展灌溉草场,恢复草原生态植被。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快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珍稀物种和种质资源,防范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物种入侵。多渠道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积极培育以非粮油作物为原料的生物质产业,推进农林副产品和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七)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拓展农业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按照鼓励出口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适度进口结构性短缺产品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进出口战略规划和调控机制,加强国际市场研究和信息服务。强化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和监管,提高出口优势产品附加值和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健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安全审查机制。统筹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农产品国际产销加工储运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五、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一)繁荣发展农村文化。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农村党员、教育农民群众,引导农民牢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开展农民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建立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长效机制,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重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农民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加强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开展农民健身活动。
        (二)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教育。增强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办好涉农学科专业,鼓励人才到农村第一线工作,对到农村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招录和教师选聘时优先。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加强远程教育,及时把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
        (三)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广大农民幸福安康,必须尽快惠及全体农民。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补贴,完善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加大地方病、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加强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妇幼保健,逐步推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美好家园,必须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制定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乡镇通油(水泥)路,进而普遍实现行政村通油(水泥)路,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推进农村能源建设,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推广沼气、秸秆利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形成清洁、经济的农村能源体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开展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积极发挥信息化为农服务作用。发展农村邮政服务。健全农村公共设施维护机制,提高综合利用效能。
        (六)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搞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对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作为长期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充分发挥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军队和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反贫困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七)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我国农村自然灾害多、受灾地域广、防灾抗灾力量弱,必须切实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地震监测预警,提高监测水平,完善处置预案,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灾害处置能力和农民避灾自救能力。加强防洪排涝抗旱设施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提高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设施抗灾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落实安全标准和责任。全力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加大投入,对口支援,发动群众,加快受灾农户住房重建,搞好农业生产设施重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灾区生态环境尽快修复并不断改善。
        (八)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好农村信访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农村广大干部要进村入户做好下访工作,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农村政法工作,推进农村警务建设,实行群防群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坚决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水平。
        (一)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加强对农村改革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省市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农村工作,县(市)党委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注重选好配强县乡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坚持和完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粮食生产、农民增收、耕地保护、环境治理、和谐稳定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市)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支持人大、政协履行职能,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健全党组织为保证、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把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选举办法,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和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加强农民工中党的工作。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抓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对做好农村工作至关重要。着力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来源,提高他们的素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和选任乡镇领导干部力度。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增强他们带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扎实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两年内实现全国乡村网络基本覆盖。
        (四)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意识,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队伍。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组织农村党员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用技术。广泛开展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创先争优等活动。关心爱护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探索发展党员新机制,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弘扬求真务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的作风,筑牢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围绕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改革,加快发展,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努力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008-11-06 13:0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惩戒
        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008-11-06 13: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 务 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 【半月评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放松 *

    2008-11-06 11:31:48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部署。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又把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落实十七大精神,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措施加以强调,可见其紧迫性和意义非同一般。
          强调转变发展方式之所以如此紧迫,首先是因为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有“毛病”。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过去长期患下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老“毛病”依然相当严重,而且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而逐渐发作的不协调、不平衡、不和谐、不安全的新“毛病”也日益严重。其次是这种粗放而失衡的经济发展模式全面遭遇环境承载能力下降、自然资源严重不足、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社会冲突增加等生态环境、贸易环境和社会环境恶化的阻碍。因此,经济发展方式非转不可。
          客观地说,过去我国经济发展患的这些老“毛病”,跟过去我们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技术水平低下、经济总量小、经济社会长期“紧运行”和人们对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忽视有关系。在一个温饱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的人口大国,不可能不要高速度,在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不靠高投入、高消耗进而也难免高污染。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国家经济总量的扩大,中国进入了经济宽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些老“毛病”就必须要改了。
          遗憾的是,尽管我们在转变发展方式上也做过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通过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来换取高增长的发展惯性依然严重,从思想上忽视经济增长质量、忽视生态环境成本的倾向还相当严重,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出口,过度依赖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发展,过度依赖物质投入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从投入和消耗来看,投入大、消耗多仍是当今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例如,2006年我国GDP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5.5%,而消耗的资源总量却达到了15%以上。特别是由于我们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名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和大量低价开发自然资源甚至严重的环境污染来换取微薄的加工利润,进而成为任发达国家“剥削和无理指责”的低端产品“加工厂”。美国《商业周刊》和国际品牌公司2006年公布的全球100个著名品牌中,美国拥有50个,欧洲拥有38个,亚洲占有11个,而我国却没有一个。我国彩电、手机、台式计算机、DVD等产品的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但芯片大都依赖进口。我们不得不把每部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40%支付给国外的专利商。这种粗放式发展必然与我国人均资源严重短缺的资源状况相冲突,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不仅如此,在经济粗放、快速发展过程所产生的一、二、三产业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不协调,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以及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而带来的经济不安全等新问题交织进来以后,我们就更需要马上“就医治疗”,自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发展方式,说到底就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针对现有经济发展方式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经济增长由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要实现这“三个转变”,最重要的是要抓住“四个关键”:
          一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力。自主创新能力低下,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是制约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瓶颈”。只有突破这个“瓶颈”,经济发展方式才能发生根本转变。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努力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创新机制,制定各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创新资源向企业集中。
          二是要重视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第三产业为主要发展动力的新格局。第三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只有第三产业充分发展,才能促使和支撑经济发展彻底摆脱过分依赖物质投入和牺牲环境而换取经济增长的局面。
          三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四要深化干部任用体制改革,完善干部政绩评价体系,用充分反映资源环境代价的核算体系来衡量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只有这“四个关键”一起抓,才有利于解决部分地区发展方式转而不变的问题。
    《半月谈》2008年第5期
  • 质量安全是企业首要责任(人民时评) *

    2008-11-06 11:11:31

    质量安全是企业首要责任   
    詹勇 《人民日报》(2008年9月26日   09 版)
      “sanlu奶粉”事件有如一场飓风,席卷了不乏知名品牌的22家乳制品企业,更引发人们思考。困境之中,许多企业纷纷吸取教训,采取积极措施渡过难关。最近,316家奶制品产销企业联合承诺:视质量为生命、以诚信为根本,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使命,履行社会责任。
      正如温家宝总理日前所言,这次事件对整个食品安全都是一个警示。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这个警示更为痛切。“sanlu奶粉”事件,和近年来食品领域发生的一系列质量安全事件,无不从反面深刻证明:质量安全对于企业来说,不是一般的社会责任,也不仅是重要的社会责任,而是第一位的社会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根本所在,职业道德的底线所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应该是其生产的最低要求和第一要义。如果为了追求利润而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就完全背离了科学发展的要求,无异于自掘其生存的根基,也从根本上忽略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们强调企业是“经济人”,但它同时也是“社会人”,更是“社会公民”,其经济行为应该在合法轨道上进行,企业也是产品质量的法定“第一责任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无数事实已经说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站稳脚跟、赢得市场,最重要的还是过硬的质量。国内外成功企业尤其是那些“百年老店”的经验表明,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利润之源、品牌之魂。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质量优劣,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形象和发展,更关乎“中国制造”的声誉和国家形象。
      如何让问题企业保障质量安全?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负责有效的监管,需要完善严格的法治,需要媒体和社会的监督,更重要的,还是企业刻苦练好“内功”。
      “欲求物有所变,必先立诸己身”,企业要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在企业发展战略中融入质量追求,在管理制度中突出质量控制,进行触及灵魂的质量安全教育,使质量安全内化为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使企业每一个员工在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强化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可一日一时懈怠,扎扎实实提高质量确保安全。
      我们期待,问题企业能以一诺千金的诚意、从头再来的勇气、卧薪尝胆的坚韧、洗心革面的变化,为广大消费者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奶制品,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心和信赖,使我国奶业早日走出阴霾,重见蓝天。
    本文转载于QZZN
  • 申论经典范文 2008年雨雪灾害向我们敲想了警钟 *

    2008-11-06 11:01:12

    2008年雨雪灾害向我们敲想了警钟
          今年1月中旬到2月初,我国南方遭遇了历史罕见的特大低温雪凝灾害。这次灾害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持续时间长;二是影响范围广;三是冰冻程度重。就贵州而言,这三个方面都突破了历史极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抗灾救灾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灾后重建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势浩大的抗灾救灾中,我们有几点深刻的体会。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是抗灾救灾工作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二是各级党委、政府措施有力、党员干部身先士卒,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对抗灾救灾大力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四是人民解放军在抗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充分反映了他们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人民军队。 
    抗击特大雪凝灾害的实践给我们一些切身的感受和体会,同时也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反思,主要有: 
          一是冰冻灾害向我们敲响了居安思危的警钟,促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这次特大冰冻灾害损失十分巨大。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受灾地区的部分党委、政府的“防寒意识”不强,“防寒机制”不顺。多年来,南方地区的不少干部群众在观念上一直认为,防寒是北方地区的事,与南方地区无关。再加上最近几年一直是“暖冬”,人们头脑中更少了“防寒”这根弦。特大雪凝灾害袭来时,各地就只好采取临时的应急措施,工作显得有些忙乱。这场灾害告诫我们,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认真制订相应预案,一旦灾情发生,才能有序进行抗灾救灾,把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是要有科学的判断与决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今年特大雪凝灾害之初,部分同志对灾情认识不足,还以为是“瑞雪兆丰年”的好兆头,结果雪凝越来越大,不少地方因准备不足而吃了大亏。  
          三是要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要在加大政府救灾投入,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拓宽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渠道,建立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民众、国际社会和灾民自己的社会化救灾资金投入体系,使灾害救助工作更具开放性。(1)进一步健全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在各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确定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的布局、规模和管理方式,实现社会捐助活动由集中性、突击性向经常性、日常性转变。(2)研究充分利用企业、社会和资本资源,共同推进救灾工作的市场化运作。(3)注重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公法、国际惯例联系和接收国际援助款物。 
          四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意识。要有意识地培养公民,使之树立灾害袭来时的自救互救意识。这是防灾救灾的重要基础。   
          五是要尽快建立综合减灾管理体系。建议成立由政府及公安、消防、军队、信息、气象、地震、防汛、交通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防灾减灾体系,逐步把综合防灾减灾管理体制上升到“危机综合管理体制”。同时,依靠科学技术,加强对灾害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中央和本地区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抗灾能力。 
          六是要精心重建基础设施。目前,灾后重建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但各地在重建中不要简单把“灾后重建”当成“断了的电杆拉起来,电线接起来”,而应借这次灾后重建之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抵御灾害的标准,并将标准法制化,强制执行。
    本文转载于QZZN

  • 一篇绝对经典的申论,一个老公写的年终总结 *

    2008-11-06 00:35:40

    最敬爱的夫人:
      过去的一年中,我在您的直接领导下,在岳父岳母的英明指导下,在大小姨子的集体关怀下,遵照您的指示,按照您的部署,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摸爬滚打、积极进取,各项家庭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至去年底,咱家的银行存款、股票市值、固定资产三项指标分别比前年增长了18%、19%、20%。超额完成了去年初制定的“三项指标增幅要达到12%”的任务,同时咱家还被本胡同评为“五好家庭”,我被本楼道评为“最称职老公”,您则光荣当选“最幸福太太”,实现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双丰收。
      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服务夫人”为工作重心,抓好家庭日常工作。
      二、以“夫人旨意”为工作重点,抓好家庭经济建设。过去的一年中,我认真贯彻夫人去年初作出“要把家庭经济搞上去”的重要指示,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经济建设,终有所成,家庭三项经济指标均比前年大幅度增长。
      我的主要做法是: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去年,我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工资、奖金等主营收入悉数上交,再由夫人回拨零用钱的收支两条线政策,其余副业收入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向夫人打报告审批使用,在过去的一年中,由于我财经纪律做到了不截留挪用,不挤占乱花,不隐瞒收入,不设小金库,使夫人总揽大权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家庭收入管理规范,资金专项使用。
      2、厉行个人节约,注重自我节流。过去的一年中,我戒烟、戒酒、戒茶、戒零食、戒请客,总之,将个人吃穿用度费用降至最底,每月零用钱均有剩余,积蓄一定时日,购买首饰、衣物若干赠于夫人,既增加家庭固定资产,又给夫人带来惊喜,一举两得。
      3、积极探索,广开财路。一是充分发挥自身所长,笔耕不辍,投稿报刊、杂志赚取稿费。二是深入领会《麻将致胜大全》要点,掌握致胜技艺,与同事亲友小赌怡情,胜多负少,小有收获。三是苦心钻研炒股方法,向夫人申请专项资金投身股海,一级市场守株待兔,二级市场低买高卖,一年下来赢利颇多。
      三、以“夫人喜好”为出发点,抓好家庭安定团结。过去的一年,我始终以“夫人喜好”为标准,一切听从夫人,听从夫人一切,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搞好家庭安定团结,主要有:
      1、婚前死党小黄、小李、小谢、小军、小杨诸人一向好吃懒做,行事全无章法,经常来家骗吃骗喝,以夫人不喜,我遂将彼等列入损友名单,遂一割袍断义,中断往来(注:小李因欠我债务的缘故,暂还保持联系)。
      2、过去我好吸烟,一天两包不在话下,夫人恶之,去年伊始,我便痛下决心,誓与烟绝。如今,瘾来时,我至多点蚊香一支嗅其味以解馋。
      3、前年我看望父母次数多于看望岳父岳母一次,夫人不悦,去年我遂积极整改,以实际行动纠正偏差,据统计,至去年底'我看望岳父岳母次数超出看望父母次数两次,在时间总量上超出45分钟,在孝敬财物总额上超出21元人民币。
      4、央视主持人刘仪伟,风格清新,厨艺一绝'夫人爱甚,视为新好男人,我遂理一板寸头,学一口鸟腔普通话,苦研《天天厨艺》菜谱,每日推出一样特色小菜。
      由于我紧紧把握“夫人永远是对的'如果夫人错了,我请参照上句执行”的方针,认真贯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夫人一脚踹过来,我就躲着走”的基本原则,家庭安定团结局面一派大好,夫妻相敬如宾,居家气氛温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主持家庭日常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离夫人的要求仍存在大小差距,如:工作主观能动性还有待加强,工作前瞻性不足;工作尚存在畏难情绪等,在新的一年中,我将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在巩固去年成绩的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使咱家的生活水准芝麻开花节节高,夫妻恩爱此情绵绵无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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